蒙古律书
《蒙古律书》(Monggolqagajin-ubiqig)是清初清朝对蒙古立法的一部在天聪、崇德初立法的基础上数次编纂、修订的法律文书。关于《蒙古律书》,据《清圣祖实录》卷二四有段史料追述道:崇德八年(1643),清朝对外藩蒙古颁布了一部法典,曰《蒙古律书》。但原文没有流传至今。康熙六年(1667)九月初二准奏理藩院题,撤回崇德八年颁给蒙古各部之律书,增删顺治十四年(1657)若干条例,此后,重新“前奉宽文仁圣汗谕,颁布大札撒律于外藩蒙古国诸部。将历经修改增删之处,于康熙六年增订旧律,颁与外藩管旗王、诺颜等,固山台吉、台吉、公等,台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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