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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书订卷十三 刑罚第九

平书曰:唐虞三代之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自汉除肉刑,递轻以至隋唐而迄于今,遂为笞、杖、徒、流、死,世愈降刑愈轻,而愈不足以治天下。盖明刑所以弼教,不严则人不畏而犯者多,不简则动触法网而犯之者众。夫宽而繁,至陷狱不可胜穷;简而严,以至于刑措。果孰得而孰失乎?孟子曰: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貊小貊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汉文虽仁,貊道而已矣。然议复肉刑于今日,不但致愚人之怨,而不学无术之徒必且哗然谤议,终于沮格而徒为之扰。惟仍令以今之五刑为律,但去其烦苛,增其不足,别附肉刑数条,以禁贪暴、止淫邪而厉廉耻,使天下不得议吾之非,庶存古圣人明刑之道,而令行禁止,教化可大行耳。今之律例,纤琐杂沓难以枚举,尤可笑者折杖之法:夫笞止于五十,而六十则为杖,有杖至二百者,乃百杖以外人必死,于是以徒折之。杖一百二十者止六十余,六十折徒一年。由是以徒折杖,以杖折徒,以徒折流以流包杖。纷纷增减,又有收赎,收赎又无定数,是不足以言宽,又不足以为严,徒使有司茫然莫究,而吏胥得因以为奸,岂良法乎?曷若杖止于八十,更重则徒,徒未有不杖八十或六十者,是徒加于杖一等,不必折也。而又有一年以至三年五徒之别,无不得其平也。流重于徒而轻于死,固矣,乃徒有役、流无役,至远不过三千里。三千里外皆无乐土乎?但不得归耳。即流寓耳,较三年之徒役,其劳逸为何如?是流未尝重于徒,而其去死刑而不啻什百,又可谓得其平者乎?应以二千里、三千里及烟瘴边外为三等,而终身徒役其地,然后可谓加徒一等而仅轻于死耳。若夫充军之法则愈谬:军者国之爪牙,宜鼓舞之、优渥之,然后可以得其心与力,乃以为罪人而出于徒之下,人孰肯为之哉?此武备之所以弛,而敌忾无人也。是充军一切罪条可削去也。又如私盐之法,最为繁密,苟法刘晏,无人不可为盐商,虽一引亦可买之官而卖于民,何以为私哉?则私盐一切之禁,亦可弛而不设也。轻重损益,以此类推,务简易明白,使遵者知所辟[宜悬示于民如古制],执者知所守,则舞文之弊自可去,而明允之功何不可奏哉!且夫肉刑之除于今者,劓剕耳,斩即大辟,未尝废也,且有陵迟之极刑也;墨未尝废,但不列于五刑之内也。至于宫则不以为刑,乃以为进身之途,不止于不废也。天下有罪不至于死,而不可不重其法以绳之者三:一曰贪,二曰贼,三曰淫。夫贪必赃至八十两或百二十两而后死,一两以下杖而已;强盗劫财而后死,不得财,流而已;窃盗至三犯而后死,初、再刺臂,不得财笞而已;奸必强而后死,和与刁杖而已。夫所犯原有轻重,不得不为之等,但笞杖之后,依然可以为人,而犹得逞其奸,即流之远方,何不可更出其身而乘间以为盗乎?是皆废肉刑故耳。若官士犯赃钱一贯以上即墨[面黥以赃字],而后计赃以科罪,即不死而终身不齿于人矣。强盗之不得财者刖之,窃盗之初犯者墨之[面黥以贼字],再亦刖之,不可复为盗矣[又可免窃盗三次之死罪]。赌博者盗之渐,第罪以杖,曷惩焉?宜断其手,初则右,再则左,不能复赌博矣[官士犯者,初削职为民,再则如律]。奸者宫之,和则妇人劓,而刁则免,宫者不能复淫矣[应绞以上者,再如律论。官士犯者,即削职加罪不待再]。肉刑但设此数条,以为贪吏盗贼奸淫之警,使知罪,即不死亦不可犯,犯则终身不得齿于人,孰敢公行而莫之忌哉!如此则不必尽复肉刑,而笞杖徒流之所不能禁者,不待加之死,而无不可以立禁矣。尝考史记孝文除肉刑诏曰:法有肉刑三,注曰:劓、黥、斩趾,是宫刑自在也。厥后景帝又有死罪愿腐者听之诏,而司马迁下腐刑,是宫刑未尝除也。盖寺人乃宫闱必不可少者,与其听人自宫而禁于上,曷若设以为刑,因取以为用,而禁天下之自宫,不致无罪之人罹于刑之为善乎[颜习斋先生曰:不能除妇寺而除宫刑,是不忍宫有罪之人,而忍宫无罪之人矣。若以官买而任民之愿,则又以利诱民而宫之也,岂为民立君之意哉!故封建必复肉刑,不封建亦复肉刑,惟为政者慎用之而已]?且不特淫刑也,有罪入于绞,而情可矜者可宫以宥之也,有流于烟瘴边外而愿宫以自赎者,亦可听其愿而宫之也。开此二者以为宽宥之典,而宫闱不患无役使矣。于戏,刑非圣人之得已也!盗贼奸宄,非刑莫能禁也。荀卿有言曰:世俗谓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已。夫治古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或触罪矣,而直轻其罪,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刑固轻也。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履赭衣皆哉?此知治之言也,夫子产之治郑,诸葛孔明之治汉,非皆王佐之才乎,岂其以残忍为心也?礼曰:治乱国用重典,而妇人之不忍,腐儒之好生,皆不足语于圣人之道者矣。 

赌博初次即断手,大厉。宜初杖之,再断右手,三断左手。

明律禁私创庵院、私度僧道,亦明知僧道为异端矣,乃又有僧录道录二司,而僧道犯其师,如犯伯叔罪,是半明而半暗也。礼乐经世大道,乃称倡妓为乐户乐人,何也?不禁娼而禁人宿娼,何法之左右袒乎?且官吏有禁而民无禁,岂农工商宜宿娼乎?如此等类,皆当厘而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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