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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神宗皇帝

  马政

  治平四年十一月。先是,环庆经略李肃之、鄜延陆诜[1]、陕西制置李师锡并言:本路无系草官地[2],又密迩西界,难以兴置马监。诏陕西监牧司广市善种,务令蕃息。唐介知太原,请于交城县置马监。诏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相视,得汾州故牧地三千余顷,其千二百余顷民已租佃者,令人租以给寒月刍豆,乃从介请置监,自沙苑发牝马五百匹往交城。上谓文彦博曰:『马政未尽善,繇群牧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无以责成效。令中书择人充使,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骑兵。』遂以台符权群牧判官。台符,蒲阴人也。寻诏台符及刘航删修群牧司敕令。以唐令及本朝故事增损删定,并奏取旨。

  熙宁元年二月,群牧司言:『枢密副使邵亢请以坊监牧马余地立田官,令专稼政,以资牧养之利。案:马监草地四万八千余顷,今以马立万匹为额,匹占田五十亩,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冰、安阳、东平七监地,余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租佃,收草粟以备寒月之用。』从之。

  八月,群牧司奏:『请兼监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马死数定其课,即能在任与诸监使臣协心干集。有劳满日应赏者,委群牧司保明,听再任。兼监牧知州诛赏准此。』从之。丁未,诏陕西、河东各市马每千匹,京东路三百匹,仍增其直,并赴卫州监牧司。陕西转运副使毌湜言[3]:乞候边事宁息收市。上批:『边事未宁,民力宜且安养,不宜别有骚扰。宜从湜奏。』丙寅,诏河北马军并令立社,依陕西、河东路例供备钱助买马,其先给官价钱并增之,仍卖内库珠千余万给其用。

  九月乙酉,刘航为河南监牧使,崔台符为河北监牧使。先是,枢密院言:『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厩牧之政。今欲专任责成,分置官局。』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都监官各一员,以河南监牧并为孳生监,在外诸监分属两使。其官璯,河北于大名府[4],河南于河中府,后徙西京。诸监官吏,委监牧使奏举按劾,仍不隶群牧司,专属制置使。后又诏隶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监一员。

  十月庚子朔,枢密院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共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令、主簿充京职官,共五员,理为举主。』丁未,上批:『河北、河南监牧使所管地辽远,若非许令举一二属官与之协力,恐难办事。今于京官以下各举一人,供奉官以下各举二人充勾当公事,并理本资等,十数年后,岁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监,庶几共济,早见成绩。』乙卯,诏出奉宸库珠二千三百四十万付河北四榷场鬻之,别封桩以备买马。

  十二月,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应牧地民户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税,自今尽归本司支用。』从之。

  三年五月庚戌[5],群牧判官王诲《群牧司编敕》十二卷,行之。

  十二月己卯,诏:『原、渭州、德顺军自今三年买马三万匹。买马官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釐转一官,余三分三釐均三等,每增一等,更减磨勘一年。岁给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绸绢共十万,与陕西卖監钱相兼偿马价。』初,三州军买马,三年共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马,岁不下万四五千匹。嘉祐七年,置买马司于原、渭、德顺三州军,皆选良马,售以高价,于是券马法坏,类多死损,枉费钱帛。』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庚午,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言:『相度到诸班直诸军牧马,乞不下槽牧放,许民出租,请佃牧地,及合立条约等利害。』诏:『马自来年更不下槽牧放。其五个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计置二内外班直诸军马,旧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凡诸士之有马者,利其草粟之余与慊衣粮,举族护视之。及其出也,数马一圉人。出而未至牧与自牧而归者,常数日草粟无所给。方其在牧[6],昼絷之于棚,不得卧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风雨[7],不知所在,有得之数十百里之外。雨潦霜露之不时,而感寒疾往往而斃者,十常三四,被病而归,死槽枥与纳换者不在数。圉人岁被榜罚者常以千数。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扰闾里棚井,科率无宁岁,公私苦之,故命孝宽比较相度。及诏下,人以为便,计租人以补草粟,犹有羡云。其后上论牧事,王安石曰:『牧马每数千蕃息,辄复灾耗减。』吴充曰:『比以不下槽,故无耗。不然死者众矣。而论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补上槽刍秣之费。』安石曰:『以草地给耕者,则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昔人用两石粟易一石粃,以养雁鹜,重食故也。今赋牧地与民耕,以广民食,则刍秣虽稍损于公家,不足惜。』充曰:『见租已可足刍秣九分之费,而未租之地尚多也。』

  六年四月。先是,文彦博言:『议者多欲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乞朝廷裁察。』既而蔡挺亦以牧地赋民为便,仍乞汰诸监不堪配军马,量留支填马铺廂军人员外,并发赴河北等州军估卖。迢元绛、吴审礼、蔡确详定以闻。

  五月甲辰,枢密使陈升之兼群牧制置使。

  八月,翰林学士曾布等言:『臣等今修成兼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卷。』诏兵部行之。养马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有物力养马者户二匹,听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使自市,毋或强予。府界无过二千匹,五路无过五千匹。除袭盗贼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者,岁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十户为一社,以待死病补偿者。保甲马,即马主独赏之;社户马,半使社人赏之,岁一阅其瘠肥。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条。先自府界颁行焉。在五路者,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

  十一月壬戌,上问养马利害。王安石曰:『今坊監以五百余贯乃养得一马,若令洮河蕃部养马,所费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马,因地制宜焉。又蕃部以养马为业,极便利,所省钱计不少,而坊监地赋民,所收地利又不少。』上因论三代兵政以车马为急,安石曰:『今用车即不须用马,但以人挽车,省刍粮,无奔警,未必不胜用焉。譬如古用简册,今用纸,虽三代圣人复起,必不复用简册。恐以人挽车亦如此。』上曰:『车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圣人但随时制法,故用马耳。』

  七年四月乙亥,废原武马监,淇水二监合为一。丙戌,王安石罢相,韩绛代之。

  十二月甲申,王安石议废监牧。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察访使曾孝宽言:『庆历八年,尝诏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每户养被甲马一匹,以备非时官买,乞检会施行。』户马法始于此。

  四月戊寅[8],三省、枢密进呈比扑马数。枢密院欲存牧监,又欲留监牧马,准备军行负驮。中书比扑,岁用三万贯买监牧所生马,数足而岁可省官钱五十三万贯。地利在民,尚不计数。凡牧监岁牧马二百余匹,五色额马,尽堪配军,亦止二百余匹。而中擘画熙河买马,未及十个月,比旧已增九十余匹。上令中书施行,而吴充固争,以为:『监牧不当废。若西北旅拒马不可买,中国如何得马?』上曰:『虽如此,牧马亦不济事。祖宗时,牧监但养大马。后来孳生,是非明白,无可疑。』充曰:『向日认定驴牛,中书便云骚扰。今中书却要临时买驴以供负驮,岂不骚扰?』安石曰:『无事时不问有无驴牛。须令五户或十户共认驴牛一头,不知此牛驴令谁作主?且无驴牛之人,须被配率出钱,此所以为骚扰。今中书计算,若遇要驴时,用见今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时,定后更不收一钱。即每三年一次用兵,比养马以待用,可省七十万贯。用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假令括买,亦不为亏损百姓,此所以异于预认。』上曰:『此利害分明,兼马皆生梗,岂可负驮也?』庚辰,上批:『河东马军多而马不足,妨废教阅人。既未可顿减,遂不给马,则一路全阙兵,缓急小有边事,从何调发?兼今计较所省钱粮不多,且可仍旧。』己丑,诏沙苑监隶群牧司,余八监及河南[9]、北两监牧并废,以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余匹,堪给马铺[10],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收租钱总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称失,故废之,以牧地租给市易务茶本钱,余寄常平籍出息,以给售马之直。

  元丰三年正月辛卯,群牧司言:『收废监租课等钱共百一十六万缗有奇。』诏群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余,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四年七月己丑[11],权发遣群牧判官郭茂恂言:『准诏以陕西博买蕃部马并粮草,所用钱物不一,不如蕃部所欲,致所买数不多。欲专以茶博买马,以采帛博买粮谷[12]。及以茶马并为一司,令臣具经久利害。臣窃闻昔时亦是用茶折马价,虽兼用金帛等,亦从其便。自事局既分,近岁始专用银、绢及钱钞等。况卖茶、买马,事实相须。令提举买马官通管茶场,实为职务相济。』从之,仍以茂恂专提举买马监牧兼同提举茶场。其雅州名山茶,令专用博马,候年额马数足,言许杂买。

  六年六月乙丑,兼同提举成都路茶场郭茂恂言:『昨准诏专提举买马,兼领茶事,而场司不兼买马。既不任责,遂倚法以害为政。茶价每驮有增十余千者。恐蕃马岁不入,上误国事。乞併茶场、买马为一司,庶几茶司同任买马之责。』

  七月壬申,知延州刘昌祚言:『乞量减监牧司年额马,教增买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从之。仍于河中府第八将下左右番增置马军三指挥,于诸将步军额除之。昌祚言:『军事之先,莫如马政。人虽千百,可招呼而集。马虽数十,宁可容易而得?须是素养有备,乃可应敌。加以鄜延比之诸路,非产马之地,难以畜牧。永乐一日失六千匹,不知平时牧养几日,费用几何,能集是数?以累岁不赀之用,乃失于顷刻之间,宁不惜哉!欲谓人强马壮,若能如此,可谓两全。傥或强弱不齐,适足为累。故驰逐应急反胜,非马不能。今监司所赋,率低小病患,不应格式。乞预支缗钱,委逐将自置,仍增直至四五十千。』得旨,特许行鄜延一路。

  《兵志》云:七月,知延州刘昌祚请减监牧司年额马,增直市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留苑监捧日马为马种。从之。留马种在九月十三日。

  八月甲申,提举经度措置牧马司言:『已遣官诣诸路选买牝牡马上京,乞诸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令诸路差狐疑无坚决定论、反求可于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指议二三,破坏其事?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当具所见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协力奉行。』时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也。

  七年二月丁丑[13]。先是,提点京东路刑狱霍翔言:『齐、淄等州,民号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牝马居三之二[14]。臣近因巡历,密案视民养马,虽土产者,骨格亦高大,可备驰突之用。兼齐州第六将骑兵多是东马,与西马无异。虽民间比宫中养马所费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则无以为劝,缘民之所免者,在于文移折变、舂夫贼盗、敷出赏钱、保正保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保丁巡宿十事。臣即以此事目付禹城县劝谕,愿养马之家已应募者,计马四百四十八,牡马二百六十三,牝马百八十三,然未见所免之利,而愿养者已多。乞应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自陈。除依条分番教阅,及觉察同保违犯,并勾集追捕贼盗外,与免十事。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以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15],牡马四尺三寸以上[16]。大县无过五百匹,许养牝马三之一,及委本州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更余约束,一依朝廷追降民马指挥。』上批送吴居厚相度。居厚言:『马政实为国家大务,其次莫如财利。民之安平,又无若制御盗贼。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材武之士,几察贼盗,所在衰减。今募民养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17]、催税甲头、舂夫贼盗敷出赏钱[18]、保丁巡宿十事,实便公私,可施行。』手诏三省、枢密院进议京东西保甲、养马事,以谓:『当留俟两路使者,以决可否。推朝廷大政,庙堂之上,令所自出。若恃心狐疑,无坚决定论,反求可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措议二三,破坏其事,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所见官具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力,协力奉行。』时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之。

  霍翔二年八月除京东路宪[19],六年十月徙成都,七年二月十三日,提举京东保马。旧录载霍翔奏及手诏,并于五年二月五日丁巳。朱本移入七年七月五日甲戌。今附八月丁丑。又疑手诏不在五年,当是,六年冬末或七年春初也。

  五月辛酉,提举京东保马霍翔言:『买马法无过八岁,及十五岁,给公据斥卖。窃以牡马十岁方壮,牝马十七岁犹生驹。乞许买十岁以下牡马、十三岁以下牝马。』丙申,中书省言:『熙宁二年,天下应在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匹。』诏兵部取索内外马数,比较以闻。

  十二月甲申,知成都府吕大防言:『欲编排四尺二寸以上马百匹进呈。如堪配军,即乞依此收买。』从之。

  军器监

  熙宁六年六月己亥,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具所总摄,并依将作,仍以吕惠卿、曾孝宽为判监。所置官属,令逐官奏举。军器旧领于三司冑案,三司事丛,判案者又数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监,而废冑案焉。先是,上语辅臣:『河北兵械,皆不可用。』王安石曰:『兵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须预具之。』上乃议置监,设官提举。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甲寅,置内弓箭南库,储御前所制军器,仍别差官提举。

  八月庚寅,判军器监吕惠卿言:『乞拨三司胄案吏赴本监及东、西八作司,广备指挥兵级,本监与提举司、将作监等同统领。』从之。仍诏广备指挥专隶军器监。

  十一月丙午,诏军器监以殿前马军司所相度鞍辔样,计在京诸军马数造给。初,马军用大鞍,不便野战。是日,上始以边样皮鞔小鞍,用本鞍长缰回旋转射,得尽驰骤之技,仍选边人习骑者隶诸军后。上批:『昨降鞍样,虑数多,计置未集。闻诸军亦有私鞍,大约及新样。若能自置,即给价钱。』

  十二月丁亥,诏同管勾都水监丞程昉于沿河采车材三千两,下军器监定样,制造战车。上修严武备,既采唐李靖三人队法,欲试行之,且以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卫,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讲求,而有是诏。壬辰,军器监言:『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诏补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

  七年正月,判军器监吕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献枪刀样。诏送殿前马步军司定夺。又上编成弓式。初,在京及诸路造军器多杂恶,河北犹甚。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其后,遂诏赍新造军器付诸路作院为式,遣官分谕之。已而惠卿言:『朝廷必以武人习用器械故,谋及殿前马步军司。然臣体问逐司,每准朝廷送下定夺事件,只是取责军校文状同奏,非独专持旧说,不青改更。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陈,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尝考其说之当否,遂从而寝。荀卿以谓「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工师。有人焉,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惟精于道者为然。」乞从本监奏,乞就一司同议。』上由是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以为便而施行焉。

  二月庚辰,诏军器监除依新样造兵车外,仍巧以牛皮为行毡[20],木制车上蔽尘之物,临时因民车使用。

  五月庚戌[21],诏入内供奉官卫端之追两官,免勒停[22];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端之被差看验弓弩,不堪修者折剥。乃以杂色弓三十五万余张赴折剥所,内角面十二万可修,计实费钱七千余贯,犯在疏决前。上曰:『是可以弗惩乎?』特黜之。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减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费得罪。

  《吕惠卿家传》:惠卿判军器监,时禁中亦置造作所。中官卫端之编排弓枪库杂色弓七十余万张,其当毁者四十九万张,已毁十七矣。惠卿遣属官李稷诣诸库覆视之,得其以良为恶而未毁者十余万,请复存之。案:端之得罪时,惠卿已执政矣。或是惠卿先发端之罪,及执政,乃行罚也。《家传》又以端之得罪后遣郝质诣军器监。前郝质诣监已附正月十三日,更须详考之。

  九月丙午,内出敌楼样送军器监,颁降修制。

  十一月乙未朔,上批:『累降指挥,令军器监具可用战车制度奏闻,至今未见将上。宜令速详定进呈。』

  八年四月甲子,上批:『军器监初造军器,样制虽多,未应所用,朝廷间有需索,多无见在。可令计定河北三处合用名件,所阙少数制造;其无用者,毋得妄费财力。』

  十月辛亥,军器监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东等路采买生曲材造鞍桥。』上批:『合材已自坚牢堪用,不须枉费财物,可罢采买。』

  十年四月丙申,诏军器监置主簿及勾当公事官各一员,丞、主簿互差。从判监范子奇请也。

  十一月丙辰,军器监言:『天下军器,今五路已编排完,其余诸路,欲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编排,以五千人至千人为额,从本监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选,委监司或提举司官一员提举检点。』从之。

  元丰元年八月甲寅,军器监奏:『请将官兵皮甲以生白丝染红,代犛牛尾为沥水。』上批:『丝可惜,宜用他毛代之。』

  二年十月,诏军器监出黑木风羽、红木风羽、白木四风羽弩箭总百三十万赐开封府界、京东西将下各五万。

  四年七月甲辰,泾原路经略司言:『近准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毕,防城战具,止有大小合蝉床子等弩。案:《武经总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余步,用一枪三剑。箭最为利器,攻守皆可用。乞下军器监,给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样造,以备急用。』军器监言:『每座重千余斤,难运致。乞图其样付本路作院。』从之。

  五年六月丁巳,军器监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二十三万,河北无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从之。

  六年八月庚子,上批:『京都所造军器动以万计,虽广求制样,尚恐未殚众善,或不适用,徒费工力。闻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屡谙战斗,精于骑射,而留心兵仗。委走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习用马步战器,并具系士卒御贼可用利械,入递进呈。』

  九月丁巳,上批付刘昌祚:『得所进器械具悉。今于京师见作军仗,赐卿金线乌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马军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马枪马军力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刀各一、标二、透蝎尾马黄弩桩一,以备出入。卿更省阅,具便否以闻。』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范子奇言:『昨判军器监,创造床子大弓二张,强于神臂弓,独辕弩较之九牛弩尤为轻便,用人至少,射远而深,可以御敌。』诏工部、军器监管军官同比试以闻。

  十二月,奉议郎、编修军器什物法制蔡硕为军器少监。上批:『硕于器械工作程式极为究心,颇臻智巧。』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专一制作军器所隶军器监(注文详见《浚汴河》)。

  试刑法置律学等附

  熙宁元年秋七月癸酉,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言妇人阿云有母服,嫁民韦阿大,嫌其陋,谋夜以刀杀之,已伤不死,案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其罪,用违律为婚,敕贷阿云死。知登州许遵言:当论如敕律。诏送刑部。刑部继如审刑、大理。遵不服,乞送两制定议。诏送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与安石议异。安石本不晓法而好议法,强主遵议,特与光异。及执政,遂力行之。然议者不以安石为是也。

  二年八月乙未朔,诏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先是,吕公著等定按问欲举如王安石议。诏依所定。于是审刑、大理寺官齐恢、王元师、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议不当,中丞吕诲与诸御史亦皆论谋杀不当用首法。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者而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会富弼入相,上令弼议,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议,至是乃决,而弼在告,不与也。癸卯,司马光言:『知杂御史刘述、集贤校理丁讽、审刑详议官王师元皆以执法谋杀刑名被劾。彼谋杀已伤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今朝廷既违众议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也。乞赦刘述等。』不报。己巳,罢殿中侍御史孙昌龄力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蕲州。先是,昌龄言:『臣累论辨谋杀之法非是。』遂贬。

  二年三月丙辰,诏审判、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其支赐都数,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虽有余犯而情非重害者,许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同罪举试刑名。如无人举试,但历任有举主二人,或监司以上止有一人,皆听乞试。试日,许赍所习文字就试,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揀罪犯攒合力案,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议五道。其所断案,具铺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为合格。其考试关防,并如试诸科法。初议谋杀刑名,上怪人多不晓者,王安石曰:『刑名事诚少人习,中书本不当与有司日论刑名,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断人罪又不可不尽理。』上曰:『须与选择数人,晓刑名人可也。』他日,曾公亮在告,上谕陈升之曰:『法官事不见将上,学校事亦不见商量,中书诸事都未有端绪,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壮,且勉力为朝廷立事。古人爱日与草木同尽,诚可惜也。』于是定议降诏。试法官盖始此。

  六月辛巳,司勋员外郎、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权判大理寺。初,王安石定按问欲举法,台符闻之,举手嘉额曰:『数百年来误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己,故有此授。

  九月己亥,命崔台符、曾布、朱温具考试官法。

  六年三月丁卯,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曾应明法举人,遇科场愿试断案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己巳,诏:『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四月甲戌,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养生员。置教授四员。请给人从,视国子监直讲命官。举人并许入学试,中官给食。每月公试一、私试三,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三事至五事。戊戌,诏:『比详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例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定所试场第及考校样行之,仍改先降指挥明法为诸科。如敢冒应诸科人名试法,许人陈告,赏钱百千,同保人永停取应。』

  七年十月壬子,中书言:今欲应得替合守选人,岁限二月八日以前于流内铨投状,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义三道,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试,第为三等申中书,上等免选注官,人优等者,依判司例升资,无出身者赐出身。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及三年与注官,即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试判,亦不免选。』(详见《裁定臣僚奏荐》)

  八年闰四月,诏:『试刑法人,上七人差充法官,余循资堂除差遣免试。其京朝官即比类推恩。』

  八月壬子,命池州司法参军孙谔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册条贯》,又命谔,监制敕库。谔,邵武人,即举进士,试法中第一,故以此授之。制敕库用士人自谔始。

  七月,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大义、断案。』初,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至是,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言:『进士高科任签判、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其于练习法令,岂所宜缓?前此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今朝廷推恩虽厚,而应者尚少,又独优高科不令就试,则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劝奖之意。』故有是诏。

  十年五月丁丑,诏使臣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以八通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并为合格,中书取旨。

  元丰元年八月壬子,诏自今科场考试刑法官,并中书差官。

  五年十二月丙子,诏:『诸承议郎以上及幕职州县官并未入官人,历任无私罪徒及入已赃、失人死罪并勒停冲替后已经一任者[23],许试刑法。无人奉举,听于吏部及所在官司投状乞试。见在外任官及授黄河地分见阙者不许就试。诸举官试刑法者,尚书刑部官、大理长贰岁各十人,侍从、三省、六曹、御史、开封府推官及监司各七人。』

  六年四月壬戌,国子司业朱服言:『相度入律学命官,公试律学、断案,考中第一人,乞许依吏部试法与注官。其太学生或精于律义、断案,就律学公试中第一,与比私试第二等注籍。』从之。

  元祐三年三月甲子,吏部尚书苏颂等状:『看详试刑法人,自来每年春、秋两试,准敕秋试已罢,即令每年只是一次春试。若依条每年申都省立定到阙日限,显是枉烦。欲乞将试刑法人立定每年一次春试,其试人限当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到阙,免致逐旋申烦朝廷立限。若立此法,亦令试人每年预知其试,依限赴阙。』从之。

  论肉刑

  熙宁二年五月丁卯,上论谋杀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论其故,又论:『律非中才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尽理。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此自唐以来,即守此律不得,如此类亦甚多。』上曰:『汉文帝废肉刑,是否?』富弼曰:『极是。』安石曰:『当时虽废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两支或瞎人两目,今乃流三千里而已,此何足以报其罪?又强盗五贯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可刖而已。』弼曰:『此非通论。刑者不可复宁,虽欲自新,其路无由。除肉刑,乃所以开人自新耳。』上曰:『然人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九月,上谕枢密院:沙门岛罪人数多,及广南编配罪人,多即窜还,令与中书别议立法,且欲复行肉刑。吕公弼以为不可,退而上疏曰:『臣议见韩绛尝奏乞用肉刑,今日陛下亦以为然。绛又言:「假如折一支、去一指,有何不可?况尧舜尚用之。」此徒信古人之论,不适时变。自汉文感一妇人之言罢肉刑,而天下归仁,逮今千余年。一旦用之,必骇四海观听。况古虽有肉刑之法,在尧舜之世,亦未尝行之。《书》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尧舜之世,用流以宽五刑也。若四凶者止于流,则五刑无所施焉。臣愿陛下上法尧舜,下体汉文,无取迂儒好古之论。陛下病今之犯刑者众,臣愿审择守臣,宣布惠爱,使民各得其所,则民不犯上矣。今不究其本,而徒更其刑辟,臣恐民心一骇而动,后虽欲全抚之,未易安也。』上纳之。

  三年八月,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初,删定编敕官曾布上《肉刑议》,上问执政曰:『布所言肉刑,可即行否?』安石曰:『理诚如此,即行亦无害,但务斟酌所当施肉刑者。』布始为编敕删定官,即言:『立法必本于律,律所未安,不加刊正,而独欲整齐号令,是舍其本而治其末也。』因乞先刊正律文。诏布条析具上。布言《律疏议》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删除外,凡驳其舛错乖缪百事,为三卷上之。诏布如有未便,续条析以闻。

  司马光云:布素为王安石所厚,使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当考。

  元丰元年九月。上初即位,韩绛即建议复肉刑,至是,复诏执政议。知枢密院吕公著以为:『后世礼教未备而刑狱繁,肉刑不可复,将有踊贵屣贱之讥。』吴充议复置圜土,众以为难行。王珪欲取开封死罪囚,试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则肉刑遂行矣。』议竟得寝。

  五年七月壬午,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本寺以见在案尽断绝,上中书取旨。上因论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弊,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故有刺配,犹未足以恃,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增吏禄

  熙宁三年八月癸未,上批:『闻在京诸班直并诸军所请月粮,例皆斗数不足。内出军家口亏减尤甚,请领之际,仓界斗级、守门人等过有乞取侵剋,甚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宜自今每石实支十斗。其仓界破耗及支散日限斗级人等禄赐,告补关防,乞取条令,三司速详定以闻。』先是,诸仓吏卒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上知其然,故下是诏,且命三司条具。于是三司言:『主典役人岁增禄为二十万四千余缗,丐取一钱以上,以违制论,仍以钱五十千赏告者,会赦不原。』中书谓:『乞取有少多,致罪当有轻重。今一钱以上论以一法,恐未当。又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宜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京应千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脏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与者。减首罪二等,徒罪加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加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若许赃未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以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从之。

  四年正月辛亥,诏三司应卖扑酒麴诸坊场钱,每千纳税钱五十,仍别封桩以禄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财者,以仓法论。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诸司吏请给。先是,吏禄各有定式,后以兼局,增茶汤、纸笔等钱,侥倖相因,略无限制,而枢密院有言,故降是诏。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马骧差往西川、陕西,又往湖南、北两路溪洞,又如中书检正吏,皆一人兼两人文字。若不许兼请,即谁肯任劳责者?既是官有两局,若不许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当处,且令日食不足耳。』上曰:『一人兼五人处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员官之下,即亦不可兼。既无一员官兼五六处差遣者,即岂有兼五七局之吏?』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丙寅,诏枢密院减书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绢五匹,以汰冗养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岁支钱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诏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司市例等钱补之。仍令提举帐司岁考支收数上中书。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然皆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后剩息钱等,而今县官岁入财用,初无少损,且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焉。乙酉,中书言:『增开封府等处吏禄,以行重法。』上曰:『异时吏不赋禄而受赇,辄被重劾。今朝廷赋禄而责人,可谓忠恕矣。』

  八年闰四月癸巳,权三司使章惇言:『昨增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诏行仓法人因职事以借使质当为名受财者,告赏刑名,论如仓法。

  十二月。自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而行重法,以绝请托之弊。其年,京师诸司支吏禄钱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贯有奇。及沈括为三司使,当熙宁八年,其年支吏禄凡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奇。京师旧有吏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云。

  元丰六年正月,诏户部尚书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监新旧吏禄云。

  校勘记

  [1]陆诜 原本作『陛诜』,据《长编》卷二及《宋史·陆诜传》改。

  [2]系草 原本『系』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二补。

  [3]毌湜 原本『毌』字作墨丁,《长编拾补》亦漏辑此条。据文同《丹渊集》卷三九《毌公墓志铭》补。

  [4]大名府 原本作『大明府』,据《长编拾补》卷三下改。

  [5]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补。

  [6]在牧 原本『在』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七补。

  [7]风雨 《长编》卷二二七作『风逸』,似是。风逸者,谓因牝牡相诱而脱逸也。

  [8]戊寅 原本作『癸酉』,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9]八监 原本作『十监』,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10]堪 原本作『匹堪』,据《长编》卷二六二删『余』字。

  [11]己丑 原本作『丁亥』,据《长编》卷三一四改。

  [12]自『买粮谷』以下数页,错简而致颠乱特甚,兹据其本来顺序及参《长编》,尽数纠正复原,谨此说明,以下至『《军器监》』章,不另出校。

  [13]丁丑 原本作『丙子』,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4]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5]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6]牡马 原本作『牝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7]保长 原本作『保甲』,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8]敷出 原本作『赋出』,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9]二年 原本作『三年』,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20]仍巧以 《长编》卷二五○作『仍以』,无『巧』字。

  [22]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九补。

  [23]勒停 原本作『鞍停』,据《长编》卷二五三改。

  [24]冲替 原本『冲』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三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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