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文献集零七
雍正八年上谕档选录
雍正八年上谕档选录
〔雍正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上谕:『向来福建驻台兵丁所用之军器,俱系各营自行制备。朕念弁兵等力量微薄,恐费用不敷;是以谕令该督、抚动支存公银两,以为制造之用。今据署督史贻直奏称:『全台兵丁几及一万,需用军器款项繁多,约用银三万余两。所有存公之项已充地方公用,难以动拨;唯盐课赢余银两,尚可支给。为此奏闻请旨』等语。各省地方所有赢余,朕皆留于本地以为官弁兵民公事之用。今将闽省盐课赢余为驻台兵丁制造军器,洵为允当。着照史贻直所请行,仍于盐课奏销册内报部查核。特谕』。
雍正八年七月十九日,内阁奉上谕:『巡台御史李元直,从前看来即不甚妥协,但不能定其为人,姑且试用之。今被高其倬参奏前来,已交部严禁议奏。着都察院堂官于科道官员内拣选可胜巡台御史之任者四、五员,即速带领引见。钦此』。
雍正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内阁奉上谕:『据福建水师提督许良彬奏称:「查水师提督衙门从施琅攻克台、澎之后,于澎湖林投、八罩二处自置网船,于秋冬之交贌给渔户,差家人管押油、麻、棕、纱之类载往修理网桁,采捕涂托等鱼;每年在台湾县输纳正课外,提督衙门实收果金一千二百三十两。现届渔期,又向臣给照;臣请将此项兑入国帑,以佐军需。并请敕部载入「额征全书」,每年令澎湖通判征收」等语。此项银两系水师提督衙门相沿之规礼,历果已久;今许良彬奏请归公。朕思提督衙门虽每年有八十分随粮,然仅足敷该提督赡养家口之需;而通省水师皆其管辖,岂无给赏公用之处!此项银两不必归公,着即存贮水师提督衙门,以为赏兵公事之用。钦此』。
〔雍正八年十二月初二日〕,上谕:『台湾偷渡之弊,屡行严禁,该地方文武官弁自应实心奉行。乃朕闻今年八月间广东青山仔后江湾地方有■〈舟彭〉子船一只遭风失去桅舵,船亦撞岸击碎;所载只有男妇一百二十余口,并无牌照、亦无货物。及该汛官弁等讯问口供,则称闽省同安、诏安、龙溪各县民人因客头、船户等招引,偷渡过台;各出水脚银两,多寡不等。由此观之,则平时违禁偷渡之人不知凡几,此不过偶然遭风败露之一耳。该省督、抚、提、镇等身在地方,于关系海洋屡申严禁之事漫不经心一任奸宄不法之徒诱人犯禁以为射利之计;不知伊等所司何事而废弛怠玩如此!其能无忝于封疆之任乎?向后若仍不知实力奉行,该督、抚、提、镇必严加处分,决不宽贷。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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