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完缴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宪龙札开:「案查(云云照文叙至)毋延,此札」等因。(注)奉此,合行饬催。为此谕,仰绅士林汝梅、李联萼暨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各家属等,速将前领陈前府宪捐存乡试登云会番银贰仟元,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壹佰伍拾元,限三日内,如数备缴赴县,以凭备文批解。该绅士等,毋得稽延。切切。此谕。
一、谕仰
光绪拾捌年拾贰月初九日礼承林青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叶行
(注)参阅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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