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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6

○濮议

英宗治平二年夏四月戊戌,诏议崇奉濮王典礼。初,知谏院司马光以帝必将追隆所生,尝因奏事言:“汉宣帝为孝昭后,终不追尊卫太子、史皇孙。光武上继元帝,亦不追尊巨鹿南顿君。此万世法也。”既而韩琦等言:“礼不忘本,濮安懿王德盛位隆,所宜尊礼,请下有司议。王及夫人王氏、韩氏、仙游县君任氏合行典礼,用宜称情。”帝令须大祥后议之。至是,诏礼官与待制以上议。翰林学士王圭等相视莫敢先发,司马光独奋笔立议,略云:“为人后者为之子,不得顾私亲,若恭爱之心分于彼则不得专于此。秦、汉以来,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统者,或推尊其父母以为帝后,皆见非当时,取讥后世,臣等不敢引以为圣朝法。况前代入继者,多宫车晏驾之后,援立之策或出母后,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龄未衰,深惟宗庙之重,于宗室中简推圣明,授以大业。陛下亲为先帝之子,然后继体承祧,光有天下。濮安懿王虽于陛下有天性之亲,顾复之恩,然陛下所以负扆端冕,子孙万世相承,皆先帝德也。臣等窃以为濮王宜准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尊以高官大国,谯国、襄国、仙游并封太夫人,考之古今,实为宜称。”于是圭即命吏具以光手稿为案。议上,中书奏“圭等所议,未见详定濮王当称何亲,名与不名。”圭等议濮王于仁宗为兄,于皇帝宜称皇伯而不名。欧阳修引《丧服大记》,以为“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服三年为期,而不没父母之名,以见服可降而名不可没也。若本生之亲,改称皇伯,历考前世,皆无典据。进封大国,则又礼无加爵之道。请下尚书,集三省、御史台详议。”而太后手诏,诘责执政。帝乃诏曰:“如闻集议不一,权宜罢之,令有司博求典故以闻。”

三年春正月,濮王崇奉之议久而未定,侍御史吕诲、范纯仁、监察御史吕大防引义固争,以为王圭议是,乞从之。章七上,不报,遂劾韩琦专权导谀罪,曰:“昭陵之土未干,遂欲追崇濮王,使陛下厚所生而薄所继,隆小宗而绝大宗。”又共劾“欧阳修首开邪议,以枉道说人主,以近利负先帝,陷陛下于过举,而韩琦、曾公亮、赵概附人不正。乞皆贬黜。”不报。时中书亦上言:“请明诏中外,以皇伯无稽,决不可称。今所欲定者,正名号耳,至于立庙京师,干纪乱统之事,皆非朝廷本意。”帝意不能不向中书,然未即下诏也。既而皇太后手诏中书,宜尊濮王为皇,夫人为后,皇帝称亲。帝下诏谦让,不受尊号,但称亲,即园立庙,以王子宗朴为濮国公,奉祠事。仍令臣民避王讳。时论以为太后之追崇及帝之谦让,皆中书之谋也。于是吕诲等以所论奏不见听用,缴纳御史敕诰,家居待罪。帝命阁门以诰还之。诲力辞台职,且言于辅臣势两立。帝以问执政,琦、修等对曰:“御史以为理难并立,若臣等有罪,当留御史。”帝犹豫久之,命出御史,乃下迁诲知蕲州,纯仁通判安州,大防知休宁县。时,赵鼎、赵瞻、傅尧俞使契丹还,以尝与吕诲言濮王事,即上疏乞同贬,乃出鼎通判淄州,瞻通判汾州。帝眷注尧俞,独进除侍御史,尧俞曰:“诲等已逐,臣义不当止。”帝不得已,命知和州。知制诰韩维及司马光皆上疏乞留诲等,不报。遂请与俱贬,亦不许。侍读吕公著言:“陛下即位以来,纳谏之风未彰,而屡诎言何以风天下。”帝不听。公著乞补外,乃出知蔡州。诲等既出,濮议亦寝。

程颐曰:“言事之臣知称亲之非而不明尊崇之礼,使濮王与诸父等。若尊称为皇伯父濮国大王,则在濮王极尊崇之道,于仁宗无嫌贰之生矣。”

欧阳修《为后或问》上篇曰:“为人后者不绝其所生之亲,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绝也而降之。何以知之。曰:于《经》见之。何谓降而不绝。曰:降者所以不绝,若绝则不待降也。所谓降而不绝者,《礼》“为人后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问者曰:“今之议者以谓,为人后者必使视其所生,若未尝生巳者,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若于所后父为兄,则以为伯父。为弟,则以为叔父。如此,则如之何。馀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说,没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则宗从世数,各随其远近轻重自有服矣,圣人何必特为制降服乎。此馀所谓若绝则不待降者也。稽之圣人则不然,昔者圣人之制礼也,为人后者于其父母,不以所后之父尊卑疏戚为别也,直自于其父子之间为降杀尔。亲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为之屈尔,屈于此以伸于彼也。生莫重于父母,而为之屈者,以见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为人后者,知所承之重,以专任人之事也。此以义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临之以大义,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则不可绝其天性。绝人道而灭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为也。故圣人之于制服也,为降三年以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着于《六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见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没也。此所谓降而不绝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能为子于彼矣。此里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一切之论,非圣人之言也,是汉儒之说也,乃众人之所能道也。质诸《礼》则不然,方子夏之传丧服也,苟如众人一切之论,则不待多言也,直为一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则自然视其父母绝若未尝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矣,柰何彼子夏者独不然也。其于传《经》也,委曲而详言之曰:“视所后之某亲,某亲则若子。”若子者,若所后父之真子以自处,而视其族亲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也,故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犹嫌其未备也,又曰:“为所后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详矣,独于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为服曰:“为其父母报。”盖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为所后者之真子者,以谓遂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则视其所生如未尝生己者矣,其绝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圣人亦所不为也。今议者以其所生于所后为兄者,遂以为伯父,则是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矣。为伯父则自有服,不得为齐衰期矣,亦不得云:“为其父母报。”矣。凡见于《经》而子夏之所区区分别者,皆不取,而又忍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义也,不用《礼经》而用无稽之说,可乎。不可也。问者曰:古之人皆不绝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欤。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今《开宝礼》及《五服图》,乃国家之典礼也,皆曰:“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齐衰期”。服虽降矣,必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为所后父斩衰三年。”服虽重矣,必为义服者,示以义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质于《礼经》,皆合无少异,而《五服之图》又加以心丧三年。以谓三年者,父母之丧也,虽以为人后之故,降其服于身,犹使行其父母之丧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绝于心也。则今人之为礼,比于古人又有加焉,何谓今人之不然也。”

下篇曰:“子不能绝其所生,见于《经》,见于《通礼》,见于《五服之图》,见于律,见于令,其文则明矣。其所以不绝之意,如之何。曰:圣人以人情而制礼者也。问者曰: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此岂非人情乎。曰:是众人之论也,是不知仁义者也。圣人之于人情也,一本于仁义,故能两得而两遂,此所以异乎众人而为圣人也,所以贵乎圣人而为众人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谓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为人后者,权也,权而适宜者,义之制也。恩莫重于所生,义莫重于所后,仁与义,二者常相为用而未尝相害也,故人情莫厚于其亲。抑而降其外物者,迫于大义也,降而不绝于其心者,存乎至仁也。抑而降则仁不害乎义,降而不绝则义不害乎仁,此圣人能以仁义而相为用也。彼众人者不然也,其为言曰:“不两得者,是仁则不义,义则不仁矣夫。”夫所谓仁义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义者,众人也。呜呼。圣人之以人情而制礼也,顺适其性而为之节文尔,有所强焉不为也,有所拂焉不为也,况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谓为人后者必绝其所生之爱,岂止强其所难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尔所厚者,为我绝之。易尔之厚于彼者,一以厚于此。”是岂可以强乎。夫父母犹天地,其大恩至爱无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为人后之故,一旦反视若未尝生我者,其绝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绝之与。是非人情也。迫于义而绝之与。则是仁义者教人为伪也。是故圣人知其无一可也,以谓进承人之重而不害于仁,退得伸其恩而不害于义,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于伪,惟降而不绝,则无一不可矣,可谓曲尽矣。夫惟仁义能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以济于人事,无所不可也。故知义可以为人后,而不知仁不绝其亲者,众人之偏见也。知仁义相为用以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使不入于伪,惟达于礼者可以得圣人之深意也。问者曰:为人后而有天下者,不绝其所生,则将干乎大统,奈何。曰:降则不能干矣。自汉以来,为人后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尝干于大统。使汉宣、哀不立庙京师以乱昭穆,则其于大统亦何所干乎。”

曾巩《为人后议》曰:“《礼》,大宗无子,则族人以支子为之后。为之后者,为所后服斩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礼》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谓人之所知者近,则知亲爱其父母而已。所知者远,则知有严父之义。知有严父之义,则知尊祖。知尊祖,则知大宗者上以继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绝,故有以支子为之后者。为之后者,以受重于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为之降己亲之服,则尤恐未足以明所后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然后以谓可以明所后者之重,而继祖之道尽,此圣人制礼之意也。夫所谓收族者,《记》称与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别以礼义之类。是特诸侯别子之大宗,而严之如此,况如《礼》所称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为天地、宗庙、百神祭祀之主,族人万世之所依归,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继立而崇其本亲,加以号位,立庙奉祀者,皆见非于古今,诚由所知者近,不能割弃私爱,节之以礼,故失所以奉承正统尊无二上之意也。若于所后者以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而于己亲号位不敢以非礼有加也,庙祀不敢以非礼有奉也,则为至恩大义,固已备矣。而或谓又当易其父母之名,从所后者为属,是未知考于《礼》也。《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祖父母、父母,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所后者而非为已也。为其父母期,为其昆弟大功,为其姊妹适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为已而非为所后者也。使于其父母服则为己名为所后者,是则名与实相违,服与恩相戾矣,圣人制礼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为人后者,不必皆亲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为之,则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为之者矣。若当从所后者为属,则亦当从所后者为服,则于其父母,有宜为大功、为小功、为缌麻、为袒免、无服者矣。而圣人制礼,皆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后者重而已,非遂谓当变其亲也。亲非变则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肃《丧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一等,服齐衰期,其服之节、居倚庐、言语、饮食,与父在为母同,其异者不祥、不禫。虽除服,心丧三年。故至于今,着于服令,未之有改也。岂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绝乎。又崔凯《丧服驳》曰: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则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夫未尝谓可以绝其亲,而辄谓可以绝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后大宗者,为推其严父之心以尊祖也,顾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岂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礼》适子不可为人后者,以其传重也,支子可以为人后者,以非传重也。使传重者后已宗,非传重者后人宗,其意可谓即乎人心而使之两义俱安也。今若使为人后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变革其名,不以为父母,则非使之两义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于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绝,尊尊也。人子之于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绝,亲亲也。尊尊、亲亲,其义一也,未有可废其一者。故为人之后者,为降其父母之服,《礼》则有之矣。为之绝其父母之名,则《礼》未之有也。或以谓欲绝其名者,盖恶其为二,而使之为一,所以使为人后者之道尽也。夫迹其实,则有谓之所后,有谓之所生。制其服,则有为已而非为所后者,有为所后而非为己者。皆知不可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也。至于名者,盖生于实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恶其为二而欲强使之为一,是亦过矣。藉使其名可以强使之为一,而迹其实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终不可易,则恶在乎欲绝其名也。故古之圣人知不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而能使其属之疏者相与为重,亲之厚者相与为轻,则以礼义而已矣。何则。使为人后者,于其所后,非己亲也而为之服斩衰三年,为其祭主,是以义引之也。于其所生,实己亲矣而降服齐衰期,不得与其祭,是以礼厌之也。以义引之,则属之疏者相与为重。以礼厌之,则亲之厚者相与为轻,而为人后之道尽矣。然则欲为人后之道尽者,在以礼义明其内,而不在于恶其为二而强易其名于外也。故《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此见于经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之明文也。汉祭义以谓宣帝亲谥宜曰悼,魏相以谓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后世议者皆以其称皇立庙为非,至于称亲、称考,则未尝有以为非者也。其后魏明帝尤恶为人后者厚其本亲,故非汉宣加悼考以皇号,又谓后嗣有由诸侯入继正统者,皆不得谓考为皇,称妣为后。盖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号,而未尝废其考妣之称。此见于前世议论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考妣之明文也。又晋王坦之《丧服议》曰:罔极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后之身所以有服本亲也。又曰:情不可夺,名不可废,崇本叙恩,所以为降。则知为人后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人之常理,故坦之引以为制服之证。此又见于前世议论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之明文也。是则为人后者之亲,见于经,见于前世议论,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者,其大义如此,明文如此。至见于他书及史官记,亦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谓之私考妣,谓之本亲。谓之亲者则不可一二数,而以为世父、叔父者,则不特《礼》未之有,载籍以来固未之有也。今欲使从所后者为属,而革变其父母之名,此未尝异义也。不从经文,于前世数千载之议论,亦未尝异义也,而无所考据以持其说将,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国之所以为贵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经》与前世数千载之议论以治之故也。今忽欲弃之而伸其无所考据之说,岂非误哉。或谓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则为两统二父,其可乎。夫两统二父者,谓加考以皇号,立庙奉祠,是不一于正统,怀二于所后,所以着其非,而非谓不变革其父母之名也。然则加考以皇号与《礼》及立庙称皇考者有异乎。曰:皇考一名而为说有三:《礼》,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是则以皇考为曾祖之庙号也。魏相谓汉宣帝父宜称尊号曰皇考,既非《礼》之曾祖之称,又有尊号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号。至于光武亦于南顿君称皇考庙,义出于此,是以加皇号为事考之尊称也。屈原称:朕皇考曰伯庸。又晋司马机为燕王,告祢庙文称:敢昭告于皇考清惠亭侯。是又达于群下以皇考为父没之通称也。以为曾祖之庙号者,于古用之。以为事考之尊称者,于汉用之。以为父没之通称者,至今用之。然则称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号为事考之尊称者,施于为人后之义,是干正统,此求之于《礼》而不可者也。达于群下以皇考为父殁之通称者,施于为人后之义,非干正统,此求之于《礼》而可者也。然则以为父殁之通称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汉哀帝之亲称尊号曰恭皇,安帝之亲称尊号曰孝德皇,是又求之于《礼》而不可者也。且《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子无爵父之义,尊父母也。前世失礼之君崇本亲以位号者,岂独失为人后奉祀正统尊无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亲也。前世崇饰非正之号者,其失如此,而后世又谓宜如期亲故事增官广国者,亦可谓皆不合于《礼》矣。夫考者,父没之称,然施于礼者,有朝廷典册之文,有宗庙祭祀之辞而已。若不加位号,则无典册之文。不立庙奉祀,则无祝祭之辞,则虽正其名,岂有施于事者。顾言之不可不顺而已。此前世未尝以为可疑者,以《礼》甚明也。今世议者纷纷,至于旷日累时,不知所决者,盖由不考于《礼》,而率其私见也。故采于经,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榷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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