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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论义务思想

义务与权利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其在野蛮之世,彼有权利无义务、有义务无权利之人,盖有焉矣。然此其不正者也,不正者固不可以久。苛世界渐趋于文明,则断无无权利之义务,亦断无无义务之权利。惟无无权利之义务也,故尽瘁焉者不必有所惧,惟无无义务之权利也,故自逸焉者不必有所歆。

夫不正之权利、义务而不可以久者何也?物竞天择之公理,不许尔尔也,权利何自起?起于胜而被择。胜何自起?起于竞而获优。优者何?亦其所尽义务之分量,有以轶于常人耳。难者曰:天演力之行,匪独今也。彼前此所谓有权利无义务、有义务无权利者,亦不可谓非优劣之结果也。彼其未尝为人群尽丝毫义务,而腼然拥其优胜之资格,以睥睨一切者,方充塞于历史,而子乃以义务为优胜之因,不亦迂乎?应之曰:不然。凡天下无论正不正之权利,当其初得之之始,必其曾尽特别之义务,而乃以相偿者也。即如世袭之君权,至不正者也。然其始乌乎得之?民初为群,散漫柔弱,于是时也,有能富于膂力,为众人捍禽兽之患,挫外敌之暴者,乃从而君之,又或纪纲混乱,无所统一,于是时也,有能运其心思才力,为众人制法立度,调和其争者,乃从而君之。又或前朝不纲,海宇鼎沸,于是时也,有能以双手削平大难,使民安其业者,乃从而君之。若是夫彼所尽于一群之义务,固有以异于常人也,故推原其朔,不得谓之不正。不正者,在后此之袭而受之者云尔(篡弑得国者,虽易姓,而其威权实凭藉于前代,故可视之与世袭者同例,至外族夺国之事,下文论之)。彼凭藉此既得之权利而滥用之,因以反抗天演大例,使竞争力不能遵常轨,然后一切权利、义务乃不相应,故专制政体之国,必束缚其民之心思才力于无可争之地。若中国之以科举取士,以资格任官皆是也,非此则其不正之权利无由保也。虽然,天演固非可久抗者,譬诸水然,为堤以障之,固未尝不可使之改其常度,移时则或溢而出焉,或决而溃焉,而水之性,终必复旧。故夫权利义务,两端平等而相应者,其本性也。故近今欧美诸国所谓不正之权利义务,殆既绝迹。而此后之中国,亦岂能久抗焉?岂能久障焉?新民子曰:自今以往,苟尽义务者其勿患无权利焉尔。苟不尽义务者其勿妄希冀权利焉尔。

附记或难吾权利初起皆得自义务之说,谓即以君权论,若彼外族之夺我国土,而久享此无义务之权利者,其谓之何?应之曰:此有两说。其一,仍由于承袭者。盖承数千年不正之君权积威约之渐,苟篡得此位,即承袭其余荫也。其二,则国民义务思想太浅薄,故人得乘虚而入也。夫朝纲紊乱,从而正之者,国民之义务也;国中有乱,从而戡之者,国民之义务也。而皆不能焉,是举国中皆放弃其义务矣。既放弃其义务,自不能复有其权利,正天演之公例也。而彼外族者反入而代我,还定安集之,彼虽非为我尽义务,然与我比较,其所尽抑犹优于我矣。彼外族入主中夏而能卜世稍久者,皆此之由也。彼虽不正,然我只当自怨,宁能怨人。

恫哉吾国民义务思想之薄弱也。吾昔著论权利思想之切要,吾知闻者必将喜焉,则嚣嚣然起曰:我其争权利,我其争权利。虽然,吾所谓权利思想者,盖深恨吾国数千年来有人焉长拥此无义务之权利,而谋所以抗之也。而误听吾言者,乃或欲自求彼无义务之权利,且率一国人而胥求无义务之权利。是何异磨砖以求镜,炊沙以求饭也。吾请申言权利与义务相待之义。父母之于子也,早年有养子之义务,故晚年有受养于子之权利。夫之于妻也,有保护之之义务,故有使妻从我之权利。佣之于主也,有尽瘁执事之义务,故有要求薪俸之权利。此其最浅者也。为子者必能自尽其为人之义务,而无藉父母之代劳,然后得要求父母许以自由之权利,亦其义也。然此不过就一私人与一私人之交涉言耳。若夫相聚而成一群,所以乐有群者,为群既立,而我可藉群之力,以得种种之权利也。然群非漫然而能立者也,必循生计学上分劳任功之大例。一群之人,咸各亹亹焉,群之匮乏,我既补之,群之急难,我既赴之,则群之安富尊荣,我固得自享之,是谓无无权利之义务。使群中之人,有一焉游手而无业者,则其群之实力少一分,使群中之人而皆尔焉,则是群之自杀也。故群中之有业者,虽取彼无业者饮食之权利而并夺之,亦不得谓之非理。何也?是债主对于负债者所得行之手段也。践群之毛,食群之土,乃逋群负而不偿,则群中之权利,岂复彼所得过问也。是谓无无义务之权利。

吾言中国人无义务思想,吾请举其例。政治学者言国民义务有两要件:曰纳租税也,曰服兵役也。夫国也非能自有恒产也,民不纳租税,则政费何所出?画而命之曰一国,是必有他国与之对待也,民不服兵役,则国防何由立?而吾国民最畏此二事,若以得免之为大幸者。此最志行薄弱之征也。昔之颂君德者,皆以免征减赋为第一仁政,若宋之改征兵为佣兵,本朝康熙间下永不加赋之谕,皆民间所最讴歌而最感戴者也。而岂知兵由于佣者,则爱国心必不可得发现,而永不加赋者,苟欲为民事新有所兴作,费无所出,而善举亦不得不废也。泰西诸国则异是,凡成年者皆须服二三年之兵役,而民莫或避;租税名目如鲫,其岁纳之额,四五倍于我国,而民莫或怨,彼宁不自宝其血肉,自惜其脂膏也。顾若此者,彼自认此义务,而知有与义务相对待之权利以为之偿也。匈加利之被压制于奥政府也,卒以奥法交战,奥人不得不藉匈兵力而遂以恢复自治宪法(1860年事)。西人有一恒言曰:“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英之《大宪章》《权利法典》,皆挟租税以为要求者也,法之大革命,亦以反此公例而酿成者也。故欧西人民对国家之义务,不辞其重,而必要索相当之权利以为之偿。中国人民对国家之权利不患其轻,而惟欲逃应尽之义务以求自逸,是何异顽劣之童不服庭训,乃曰:吾不求父母之养我,而但求父母之勿劳我也。夫无父母之养则不能自存,而既养则不能勿劳,此不可避之数也。惟养且劳,然后吾与父母之关系日益切密,而相爱之心乃起。故权利、义务两思想,实爱国心所由生也。人虽至愚,未有不愿受父母之养者,顽童之所以宁弃此权利者,不过其畏劳之一念使然耳。今之论者,每以中国人无权利思想为病,顾吾以为无权利思想者,乃其恶果,而无义务思想者,实其恶因也。我国民与国家之关系日浅薄,驯至国之兴废存亡,若与己漠不相属者,皆此之由。

今吾不急养义务思想,则虽日言权利思想,亦为不完全之权利思想而已。是犹顽童欲勿劳而又贪父母之养也,是犹惰佣不力作而欲受给于主人也。吾见今之言权利者,颇有类于是焉矣。日歆羡他人之自由民权,而不考其所以得此之由。他人求之而获之,而我则望其自来;他人以血以泪购之,而我欲以口以舌为易。他人一国中无大、无小、无贵、无贱、无富、无贫,而皆各自认其相当之义务。返之吾国,若者为官吏之义务,若者为士君子之义务,若者为农工商之义务,若者为军人之义务,若者为保守党之义务,若者为维新党之义务,若者为温和派之义务,若者为急激派之义务,若者为青年之义务,若者为少年之义务,若者为妇女之义务,问有一人焉,审诸自己之地位,按诸自己之才力,而敢自信为己尽之而无所欠缺者乎?无有也。虽有七子之母,而无一人顾其养焉,虽谓之无子焉可也;虽有四万万人之国,而无一人以国家之义务为义务,虽谓之无民焉可也。无民之国,何以能国?

抑吾中国先哲之教,西人所指为义务教育者也,孝也、弟也、忠也、节也,岂有一焉非以义务相责备者?然则以比较的言之,中国人义务思想之发达,宜若视权利思想为远优焉。虽然,此又不完全之义务思想也,无权利之义务,犹无报偿之劳作也,其不完全一也。有私人对私人之义务,无个人对团体之义务,其不完全二也。吾今将论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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