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简文 私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除将请示新竹县学训导蔡凌霄移领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备录正详,邀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二十一 私记
光绪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阴
印 新竹县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注)
(注)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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