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四七总折稿光绪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
钤记 新设台北府淡水县钤记
监盘会算淡水县史令任接收邓令任仓项各款榖石交代总折稿(注一)
监盘台北府新竹县施锡卫、前署台北府淡水县邓宗尧、现任台北府淡水县史映奎,为请严交代察核事。谨(今)(注二)将卑职映奎,接收卑职宗尧前在淡水县,自光绪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分治设县到任起,至六年七月二十六卸事前一日止,任内经手收支仓项榖石,三面会算,分别应交、应抵各款数目,开具联衔总折,呈(移)送(注三)察(查)核。(注四)须至总折者。谨(今)开:
仓款应交项下:
一、应交光绪五年分正供、官庄余谷四千九百二十一石六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九撮。
前件查总报、流水各簿,实征是年正供、官庄谷八千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七升一合七勺二抄九撮。除碾放兵米外,应交前数。原折列交谷四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零,另有已除未解余谷,合计列补,理合登明。
又补交同治十一年分官庄余谷三石五斗七升。
又补交同治十二年分官庄余谷六石七斗五升。
又补交同治十三年分官庄余谷八石七斗八升。
又补交光绪元年分官庄余谷一十九石七斗二升零四勺。
又补交光绪二年分官庄余谷三十九石九斗六升五合八勺。
又补交光绪三年分官庄余谷四十八石六斗四升六合二勺二抄。
又补交光绪四年分官庄余谷五百二十一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九抄。
前七件系已除未解之款,分年列补。理合登明。
一、应交光绪六年分正供、官庄余谷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三升二合零八抄六撮。
前件查原交谷二千五百二十五石零,系支除沪尾营,附销把总黄国华、外委韩文辉二员五、六两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与例未符。今将附销前数,归入截旷项下补除。仍于正供、官庄余谷,更正列交。理合登明。
一、应交光绪五年分艋舺营截旷兵米,合谷三十二石九斗四升。
又沪尾营截旷兵米,合谷一百九十一石二斗四升。
又北中营截旷兵米,合谷二十石零七斗六升。
一、应交光绪六年分艋舺营截旷兵米,合谷三十四石一斗。
又沪尾营截旷兵米,合谷一百四十三石八斗内,除附销把总黄国华、外委韩文辉二员五、六两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实存谷一百四十一石四斗四升。
一、补交光绪五年分官捐谷一石五斗七升四合四勺。
又民捐谷三石九斗三升五合九勺。
一、补交光绪六年分官捐谷一石一斗三升八合九勺。
又民捐谷二石八斗四升七合。
前四件,查淡水厅额捐,官捐谷四石,民捐谷一十石,分治案内,未议如何匀分,又无行知到县,此款有关达部,未便擅派定额若干,当经分别酌拟,详请宪示遵办;一面暂行列补,如奉多派,仍再补交。理合登明。
共应交并补交谷八千五百二十八石九斗二升七合八勺二抄五撮,分别折银,汇入库折列交。理合登明。
应议项下:
一、各年分余谷,暂行援案,折银列交代解,将来如奉指驳提解,仍应补交,不得推诿。理合登明。
一、截旷兵米,业经各营造册送府,由府汇入奏销案内,详报藩宪察核。将来难免提解,应照旧章,一三折算列交。理合登明。
一、由府垫放光绪五年正、二、三等月艋、沪二营兵米,前奉札提,均已解还。惟艋舺营截旷兵米,详请,未奉札发。公议:剔归台北府兼摄县事期内造报。理合登明。
一、艋舺、沪尾、北中各营,如有已关未支兵米,由现任移请补交,未便代垫。理合登明。
一、裁缺淡水厅各任仓款榖石,无论已未会算结报,皆与新设县缺无涉,应于光绪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府兼摄县事期内截止,递任造报。理合登明。
借钤
钤记 台北府淡水县典史钤记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私记
钤记 新设台北府淡水县钤记 私记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册
前署淡水县正堂邓行 私记
监盘新竹县正堂施行 私记
现任淡水县正堂史行 私记
(注一)本折稿系册式,封面一叶,本文四叶。此行系封面叶。
(注二)原文「谨今」写双行。用「谨」写者,系呈送上级;用「今」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下文
谨(今)亦同。
(注三)原文「呈移」写双行。用「呈」字者,系呈送上级;用「移」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
(注四)原文「察查」写双行。用「察」字者,对上级;用「查」字者,乃对新旧任及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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