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
丙午
春正月
1月1日
○壬午朔,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刑曹佐郞鄭時亨使其傳飯婢,呈狀本曹,有所爭訟,而又對該掌同僚,親自圖囑,其鄙瑣甚矣。請罷職。」不允。
○諫院以災異上箚,首以側身修行敬天勤民等說陳戒,中以頻接筵臣討論經史等說勸勉,終以嚴宮禁,而肅內外,開言路,而來直諫等說,誡之甚懇,上嘉納之。
○禮曹判書李一相卒。〈史臣曰:「一相,故相廷龜之孫,判書明漢之子也。十七登第,歷踐淸要,立朝四十餘年。而本無學術,且乏才諝,惟事崇飮,至於成疾。曾以米船事,重彼李之翼之彈劾,賴儕友伸救,幸免罪罰,而竟坐是不得柄用。至是,以酒病卒,淸議鄙之。」〉 ○上敎于政院曰:「方物豹皮褥進上時,承傳色全胤鄭,敢以退送之意,再三啓達,其猥濫之習,實係後弊,不可不防微杜漸。拿問定罪。」
○副提學趙復陽等箚陳遇災修省之道,而以聖志之不立、聖學之不講、上下情志之不通、言路獻替之不廣、弊政害法之不祛,反覆陳戒,上答曰:「今觀箚辭激切,予甚嘉歎。敢不書紳,而服膺焉。」
1月3日
○甲申,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命大臣與工判李浣、江華留守徐必遠,論舟師及移鎭利害。必遠曰:「水陸竝擧,豈不便好。但軍兵數少,水陸軍勢,難分而二之,故欲罷水軍,專爲陸軍者,蓋以此也,浣以移鎭爲不可。」且曰:「此在聖明之酌量,而亦宜與大臣議定。其他諸事,皆係於舟師之罷不罷耳。」上問領相,鄭太和對曰:「浣旣稟先朝,講定有素,今乃率爾改定,未知何如也。」右相許積曰:「臣旣無料理於胸中,聞必遠之言,初以爲然,及聞浣言,亦似便當。國家如有可爲之勢,則兩從之似宜。」上曰:「中軍何以處之。」必遠曰:「臣意以爲:『中軍若盡領所屬,則留守所領,不過四五百人,若留守盡領,則中軍之設,似涉無益』,故欲罷之矣。」上曰:「留守親兵,定爲二哨,中軍仍存可也。」必遠曰:「軍之定數,李浣以爲不可,夫軍餉,多多益好,臣亦豈不知乎。」上曰:「其見存之數幾何?」對曰:「米十二萬石,太二萬石,租一萬餘石矣。」積曰:「必遠之言,爲民弊也,浣之言,爲遠慮也。」太和曰:「不可輕易定數。」必遠曰:「京畿水使料米,只百石,故不能資用。至於還送軍官,可慮也。」太和曰:「宜加給百石。」從之。積曰:「進宴退定,蓋因災異,而臣意則以爲:『不可不行。』今旣歲飜,似當定日。」太和曰:「宜定於二月晦間。」戶曹判書鄭致和曰:「進宴諸事,今當擧行。外方妓樂,亦令上來,令禮官宜先擇日。」上曰:「可。兩殿當各進宴,以此分付。」上以宋浚吉疏,示大臣曰:「此疏一款,以金佐明之輔養官,爲非國朝故事云。若然則佐明雖合此任,似當遞改也。」太和曰:「遞之宜矣。」上從之。副提學趙復陽曰:「綾原大君居家至行,人所不及,在宗戚中最賢,淸儉一節,表著可觀,而以無諡狀,尙闕賜諡,誠欠典也。」上曰:「國朝大臣,雖無行狀,有賜諡之規耶?」太和曰:「故相臣吳允謙遺命勿請諡,故本家無諡狀,而臣等嘗陳達賜諡矣。」上命賜諡于綾原大君。大司諫鄭萬和啓曰:「聞必遠之言,本府中軍,有侵漁軍兵之事云,請令本府,査啓治罪。」上從之。執義吳斗寅劾宣川府使鄭好信,不合於淸北重鎭兼防禦之任,請遞,上從之。
○命還設進宴廳,差出堂上郞廳。
1月4日
○乙酉,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頃者慶安君之喪,淸平君佺以有服之親,成服前,肆然喚妓醉挐,其蔑禮無識甚矣。請罷職。」上不從,福昌君罷職事,從之。
1月7日
○戊子,執義吳斗寅、掌令成後卨以災異上箚,陳弭災之道,上嘉納焉。
○報恩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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