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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高宗祭成汤,有飞雉升鼎耳而雊,耳不聪之异。雊,鸣。○雊,工豆反。祖已训诸王,贤臣也,以训道谏王。○己音纪。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训》。所以训也,亡。○肜音融。

[疏]“高宗”至“之训”○正义曰:高宗祭其太祖成汤于肜祭之日,有飞雉来升祭之鼎耳而雊鸣,其臣祖已以为王有失德而致此祥,遂以道义训王,劝王改脩德政。史叙其事,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训》二篇。○传“耳不”至“雊鸣”○正义曰:经言“肜日,有雊雉”,不知祭何庙,鸣何处,故序言“祭成汤”、“升鼎耳”以足之。禘祫与四时之祭,祭之明日皆为肜祭,不知此肜是何祭之肜也。《洪范》“五事”有貌、言、视、听、思,若貌不恭、言不从、视不明、听不聪、思不睿,各有妖异兴焉。雉乃野鸟,不应入室,今乃入宗庙之内,升鼎耳而鸣,孔以雉鸣在鼎耳,故以为“耳不聪之异”也。《洪范·五行传》云:“视之不明,时则有羽虫之孽。听之不聪,时则有介虫之孽。”言之不从,时则有毛虫之孽。貌之不恭,时则有鳞虫之孽。思之不睿,时则有倮虫之孽。”先儒多以此为羽虫之孽,非为“耳不聪”也。《汉书·五行志》:“刘歆以为鼎三足,三公象也,而以耳行。野鸟居鼎耳,是小人将居公位,败宗庙之祀也。”郑云:“鼎,三公象也,又用耳行,雉升鼎耳而鸣,象视不明,天意若云当任三公之谋以为政。”刘、郑虽小异,其为羽虫之孽则同,与孔意异。《诗》云:“雉之朝雊,尚求其雌。”《说文》云:“雊,雄雉鸣也。雷始动,雉乃鸣而雊其颈。”○传“所以训也,亡”○正义曰:名《高宗之训》,所以训高宗也。此二篇俱是祖己之言,并是训王之事,经云“乃训于王”,此篇亦是训也。但所训事异,分为二篇,标此为发言之端,故以“肜日”为名。下篇总谏王之事,故名之“训”,终始互相明也。《肆命》、《徂后》,孔历其名于《伊训》之下,别为之传。此《高宗之训》因序为传,不重出名者,此以训王事同,因解文便作传,不为例也。

高宗肜日祭之明日又祭。殷曰肜,周曰绎。○绎音亦,字书作释。《尔雅》云:“又祭也。周曰绎,商曰肜,夏曰复胙。”

[疏]传“祭之”至“曰绎”○正义曰:《释天》云:“绎,又祭也。周曰绎,商曰肜。”孙炎曰:“祭之明日寻绎复祭也。”“肜”者,相寻不绝之意。《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于太庙。壬午,犹绎”。《穀梁传》曰:“绎者,祭之旦日之享宾也。”是肜者,“祭之明日又祭”也。《尔雅》因绎祭而本之上世,故先周后商,此以上代先后,故与《尔雅》倒也。《释天》又云“夏曰复胙”,郭璞云“未见所出”,或无此一句。孔传不言“夏曰复胙”,于义非所须,或本无此事也。《仪礼·有司彻》上大夫曰“傧尸”,与正祭同日。郑康成注《诗·凫鹥》云,祭天地社稷山川,五祀皆有绎祭。

高宗肜日,越有雊雉。于肜日有雉异。祖己曰:“惟先格王,正厥事。”言至道之王遭变异,正其事而异自消。

[疏]“高宗”至“厥事”○正义曰:高宗既祭成汤,肜祭之日,于是有雊鸣之雉在于鼎耳,此乃怪异之事。贤臣祖已见其事而私自言曰:“惟先世至道之王遭遇变异,则正其事而异自消也。”既作此言,乃进言训王。史录其事,以为训王之端也。○传“言至”至“自消”○正义曰:“格”训至也。“至道之王”谓用心至极,行合于道。遭遇变异,改脩德教,正其事而异自消。大戊拱木,武丁雊雉,皆感变而惧,殷道复兴,是异自消之验也。至道之王,当无灾异,而云遭变消灾者,天或有谴告,使之至道,未必为道不至而致此异。且匆寻戒之辞,不可执文以害意也。此经直云“祖己曰”,不知与谁语,郑云“谓其党”,王肃云“言于王”。下句始言“乃训于王”,此句未是告王之辞,私言告人,郑说是也。

乃训于王。曰:“惟天监下民,典厥义。祖己既言,遂以道训谏王,言天视下民,以义为常。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言天之下年与民,有义者长,无义者不长,非天欲夭民,民自不修义以致绝命。○中,丁仲反,又如字。民有不若德,不听罪。天既孚命正厥德。不顺德,言无义。不服罪,不改修。天已信命正其德,谓有永有不永。

[疏]“乃训”至“厥德”○正义曰:祖己既私言其事,乃以道训谏于王曰:“惟天视此下民,常用其义。”言以义视下,观其为义以否。“其下年与民,有长者,有不长者”。言与为义者长,不义者短。“短命者非是天欲夭民,民自不修义,使中道绝其性命。但人有为行不顺德义,有过不服听罪,过而不改,乃致天罚,非天欲夭之也。天既信行赏罚之命,正其驭民之德,欲使有义者长,不义者短,王安得不行义事,求长命也?”○传“言天”至“绝命”○正义曰:经惟言“有永有不永”,安和由义者?以上句云“惟天监下民,典厥义”,天既以义为常,知命之长短莫不由义,故云“天之下年与民,有义者长。无义者不长”也。民有五常之性,谓仁义礼智信也,此独以“义”为言者,五常指体则别,理亦相通;“义”者,宜也,得其事宜;五常之名,皆以适宜为用,故称“义”可以总之也。民有贵贱贫富愚智好丑,不同多矣,独以夭寿为言者,郑玄云:“年命者,蠢愚之人尤愒焉,故引以谏王也。”愒,贪也。《洪范》“五福”以寿为首,“六极”以短折为先,是年寿者最是人之所贪,故祖己引此以谏王也。○传“不顺”至“不永”○正义曰:传亦顾上经,故“不顺德,言无义”也。“听”谓听从,故以“不听”为“不服罪”。言既为罪,过而不肯改修也。“天已信命正其德”,言天自信命,赏有义,罚无义,此事必信也。天自正其德,福善祸淫,其德必不差也。谓民有永有不永,天随其善恶而报之。劝王改过修德以求永也。

乃曰:‘其如台。’祖己恐王未受其言,故乃复曰,天道其如其所言。○台音怡。复,扶又反。呜呼!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无丰于昵。”胤,嗣。昵,近也。叹以感王入其言,王者主民,当敬民事。民事无非天所嗣常也,祭祀有常,不当特丰于近庙。欲王因异服罪改修之。○丰,芳弓反。昵,女乙反。《尸子》云:“不避远昵。”昵,近也。又乃礼反。马云:“昵,考也,谓祢庙也。”

[疏]“呜呼”至“于昵”○正义曰:祖己恐其言不入王意,又叹而戒之:“呜呼!王者主民,当谨敬民事。民事无非天所继嗣以为常道者也。天以其事为常,王当继天行之。祀礼亦有常,无得丰厚于近庙,若特丰于近庙,是失于常道。”高宗丰于近庙,欲王服罪改修也。○传“胤嗣”至“改修之”○正义曰:《释诂》云:“胤、嗣,继也。”俱训为继,是“胤”德为嗣,嗣亦继之义也。《释诂》云:“即,尼也。”孙炎曰:“即犹今也,尼者近也。”郭璞引《尸子》曰“悦尼而来远”,是“尼”为近也。“尼”与“昵”音义同。烝民不能自治,自立君以主之,是“王者主民”也。既与民为主,当敬慎民事。民事无大小,无非天所嗣常也,言天意欲令继嗣行之,所以为常道也。“祭祀有常”,谓牺牲粢盛尊彝俎豆之数礼有常法。“不当特丰于近庙”,谓牺牲礼物多也。祖己知高宗丰于近庙,欲王因此雊雉之异,服罪改修以从礼耳,其异不必由丰近而致之也。王肃亦云:“高宗丰于祢,故有雊雉升远祖成汤庙鼎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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