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四禁
第一禁懒惰:太平之世,园林音乐,男女同游,饮哺歌舞,人太逸乐,即不作工业,亦有恤贫院以收之。若人人如此,则百事隳坏,机器生锈,文明尽失,将至退化。故惰之为害,可以举大同之世复还于乱世,其害莫大,故当严禁。有惰工者,计日罚锾,若过经月则削名誉,再久则不得充上职,其人入恤贫院,则作苦工。苟非富逾巨万、银行有凭者,久不作工,皆当议罚。盖大同之事业治化,皆以众人公共任之,一人不任职,则一职有损。即有好修炼精魂,深山独处,草衣木食,与世长辞者,此为出世有道之士,本不能科以世法。但大同之世,人之生也,养之公家二十年,岂可空受养而逃之?虽在佛法,曾受父母之养而飘然出家,实为失报施之理,况今公政府乎!夫投桃报李,欠债偿钱,此为公理之至,无可逃于天地之间也。公家既教养人民二十年,人民亦当报公家二十年,故四十岁以前,不许出家修炼,过兹以后,乃听自由。
第二禁独尊:太平之世,人人平等,无有臣妾奴隶,无有君主统领,无有教主教皇,孔子所谓“见群龙无首”,天下治之世也。若首领独尊者,即渐不平等,渐成专制,渐生争杀,而复归于乱世。故无论有何神圣,据何职业,若为党魁,拥众大多共尊过甚者,皆宜防抑。故是时有欲为帝王君长者,则反叛平等之理,皆为大逆不道第一恶罪,公议弃之圜土。以一有帝王君长即不平等,即生争杀而反于乱世,凡成一人之尊,必失公众太平之乐也。即有神灵绝出之人,以教主收众,亦当禁绝。盖教主虽仁智覆众,非出害人,而尊崇过甚,恐有摩西、摩诃末之伦假教主而为君主,则专制复成,平等必乱,又将复归于乱世也。然太平之世,人智濬发,欲为君主教主者甚难,必无是事;然不可不预防之。计其时,人权甚分,极难拥众,惟医生之权最大,而人身多托命焉。或有灵异绝出之人如拿破仑者,以其雄才大略,托医挟术以讲道收众,则由地球医长为地球大统领,由地球大教主而为地球大皇帝,是秦始皇复出,而将挟权恃力、焚书坑儒以愚黔首,则太平之极复为据乱,其祸害不可胜言,此不可不立严律以预防之也。故凡有独尊之芽,宜众共耡之,不许长成。
第三禁竞争:人之性也,莫不自私。夫惟有私,故事竞争,此自无始已来受种已然。原人之始,所以战胜于禽兽而独保人类,据有全地,实赖其有自私竞争致胜之功也。其始有身,只知有身而自私其身,于是争他身之所有以相杀;其后有家,则只私其家,于是争他家之所有以相杀;有姓族部落,则只私其姓族部落,于是争他姓族部落之所有以相杀;有国则只私其国,于是争他国之所有以相杀;有种则只私其种,于是争他种之所有以相杀;以强凌弱,以勇欺怯,以诈欺愚,以众暴寡。其妄谬而有一知半解如达尔文者,则创天演之说,以为天之使然,导人以竞争为大义,于是竞争为古今世界公共之至恶物者,遂揭日月而行,贤者皆奉之而不耻。于是全地莽莽,皆为铁血,此其大罪过于洪水甚矣!夫天演者,无知之物也,人义者,有性识之物也;人道所以合群,所以能太平者,以其本有爱质而扩充之,因以裁成天道,辅相天宜,而止于至善,极于大同,乃能大众得其乐利。若循天演之例,则普大地人类,强者凌弱,互相吞啮,日事兵戎,如斗鹌鹑然,其卒也仅余强者之一人,则卒为大鸟兽所食而已。且是义也,在昔者异类相离、诸国并立之世,犹于不可之中而无术遏之,不得已者也;若在大同之世,则为过去至恶之物,如童子带痘毒,岂可复发之于壮老之时哉!大同之世,无异类,无异国,皆同体同胞也,竞争者,于异类异国为不得已,于同体同胞为有大害,岂可复播此恶种以散布于世界哉!夫据乱之世,人尚私争,升平之世,人人各有度量分界,人不加我,我不加人。故大同之世,视人如己,无有畛域,“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当是之时,最恶竞争,亦无有竞争者矣。其竞争者,惟在竟仁竞智,此则不让于师者。虽然,作色者,流血大争之兆也;勃怒者,巨炮攻争之气也;嚣哗者,对垒争锋之影也。太平之人,有喜而无怒,有乐而无哀,其竞争虽或有之,则不能不严禁焉。凡有争气、争声、争词、争事、争心者,则清议以为大耻,报馆引为大戒,名誉减削,公举难预焉。若其弄兵乎,则太平世人决无之;若有创兵器之议者,则反太平之义,亦以大逆不道论,公议弃之不齿焉。
第四禁堕胎:见人本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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