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禁挟妓
昔贤有为友人诱至妓家。归而流涕自责。取衣冠毁之。又有宴集。值女乐。未尝流盼。以拇指掐中指。明日指痕尚在。昔贤之斤斤自守如此。可知居恒真无一毫放肆之心也。跅弛不羁之士。往往尚放达而薄迂拘。即使自信有真。久久狎昵。能保其万无一失乎。少年立脚未定。尤当法二贤之严谨自守。毕竟以约鲜失。断不可妄诩圆通。偶一蹉跌。追悔莫及。
颜光衷曰。少年欲窦。何所不至。譬如口腹嗜味。愈纵愈狂。力自简制。则益淡将去矣。人谓挟妓无害。此言大误。要知娼妓贱质。勾引之意。无非欲得钱财。陷人钩饵。一中其计。极聪明人。亦被迷惑。遂至乱其心志。废其正业。破家荡产。流入匪类。设遇尸痨之妇。疮毒之妓。小则痼疾。大则丧命。余所见闻。有聋其耳者。有半身不仁者。有四肢瘫软。膝直不可屈伸者。有病久骨软如绵者。有病蜡烛泻。泻去其阳者。有痿其阳。终身不举者。有种毒于妻。终身不育者。有毒发在喉。声哑无音者。有额上开天窗者。有烂去其鼻者。有当颏下垂若瘤者。有发鱼口下体迸裂者。有惹发在趾。渐渐脱落至腰。而五脏皆见者。有惹毒于妻。生疮腋下而死者。有惹毒于妻。所生子女徐体无皮者。种种不可胜计。即良医疗治。获全性命。而毒气内伤。多致不能生育。纵有生育。而先天毒盛。往往发为异疮恶痘。以致夭折。因此覆宗绝嗣。岂惟不齿于正人。见憎于妻子而已哉。有识者其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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