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论自治
治者何?不乱之谓。乱者何?不治之谓。此训诂其谁不能解,虽然吾有味乎其言,吾有惕乎其言。
行其庭,草树凌乱然;入其室,器物狼藉然。若是者,虽未见其阋墙谇帚,吾知其家之必不治,不治斯谓乱家。过其野,有哄于墟者而莫之或解;适其邑,有溲于途者而莫之或禁,若是者,虽未见其干戈疾疠,吾知其国之必不治,不治斯谓乱国。饮食起居无定时,手足眉眼无定容,言语举动无定规。若是者,虽未见其失德败行,吾知其人之必不治,不治斯谓乱人。
天下事乱固不可久也。己不能治,则必有他力焉起而代治之者,不自治则治于人,势所不可逃也。人之能治禽兽也,成人之能治小儿也,文明人之能治野蛮也,皆其无自治力使然也。人而无自活力则禽兽也,非人也。藉曰人矣,而小儿也,非成人也。藉曰成人矣,野蛮之成人,非文明之成人也。
今天下最庞大、最壮活之民族,莫如盎格鲁-撒逊人。彼尝自夸曰:“使吾英国民百人,与他国民百人,同时徙居于一地,不十年后,而英国之百人,粲然成一独立国,他国之百人,浑然如一盘散沙,受辖治于英人矣。”又曰:“彼半开(在文野之间谓之半开)野蛮之国土,虽其土著之民数百千万,吾英族但有一二人足迹蹈甚地,不数十年,即为英藩矣。”吾征诸实事,吾信其所夸之不诬。不见夫北美一洲,南洋群岛,其始本为西班牙、荷兰人所开辟,而今之享其利者,皆盎格鲁-撒逊族乎!不见今日之印度,英人居者不及万,而二万万之印人,戢戢如群羊乎!不见中国十八行省中,英人官商教士,统计来者不过四千人,而遍布要隘,俨若敌国乎!其所以如是者何也?世界中最富于自治力之民族,未有盎格鲁-撒逊人若者也。
《书》曰:“节性惟日其迈。”《荀子》曰:“人之性恶也,其善者伪也。”节者何?制裁之义也。伪者何?人为之义也(伪从人从为,杨《注》云:矫其本性也,谓凡非天性而人作为之者也)。故夫人之性质,万有不齐,驳杂而无纪,苟顺是焉。则将横溢乱动,相触相阋而不可以相群,于是不可不以人为之力,设法律而制裁之。然此法律者,非由外铄也,非有一人首出,制之以律群生也。盖发于人人心中良知所同然,以为必如是乃适于人道,乃足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劝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若是者谓之自治。自治之极者,其身如一机器然,一生所志之事业,若何而预备,若何而创始,若何而实行,皆自定之。一日之行事,某时操业,某时治事,某时接人,某时食,某时息,某时游,皆自定之。禀气之习惯,嗜欲之熏染,苟觉为害吾事业、戕吾德性者,克而治之,不少假借。一言一动,一颦一笑,皆常若有金科玉律以为之范围,一人如是,人人如是,于是乎成为群之自治。群之自治之极者,举其群如一军队然,进则齐进,止则齐止,一群之公律罔不守,一群之公益罔不趋,一群之公责罔不尽。如是之人,如是之群,而不能自强立于世界者,吾未之闻也。不如是焉,而能自强立于世界者,吾未之闻也。
或曰:机器者,无精神之物也,军队者,专制之体也。子乃以比于是者为美德何也?且中国风俗,他事或不如人,至于规行矩步,绳尺束缚,正中国人受用最惯、受病最深之处,数千年来,霸者絜之,儒者坊之,人奄奄无生气久矣。而子犹欲扬其毒以毒将来,不亦甚乎?应之曰:不然,机器死物也,而有主其动力者。古哲曰:天君泰然,百体从令。夫能使其一身之起居动作如机器者,正其天君活泼自由之极者也。军队之形式专制也,而有其精神焉。一群如一军队,其军队之将帅,则群中人人之良心所结成的法律是也。故制则制矣,而不可谓之专,以其法律者出自众人,非出自一人,是人人为军队中之小卒,实无异人人为军队中之主帅也。故夫自治云者,与彼霸者之所束缚,儒者之所矜持,固有异焉矣。何也?彼则治于人,而此则自治也。且中国人何夫规矩绳尺之与有?人人言奉法,然国家有宪令,官吏且勿守,无论民氓也,人人言尊教,然圣贤有条训,士夫且勿遵,无论杂流也。《尧典》曰:“天叙有典,天秩有礼。”秩叙者,一群所以团治之大原也。今试以观我中国,朝野上下,其所谓秩叙者安在乎?望其官府,则魑魅罔两所出没,黑暗诡僻,无复人道也。察其民间,则盗贼之薮,贪诈之府,与野蛮时代未立政府者无以异也。何以故?以不能自治故,不能自治而待治于人,未能真能治焉者也。
然则吾人今日所当务者可知矣。一曰求一身之自治。凡古未能成大事者,必其自胜之力甚强者也。泰西人不必论,古人不必论,请言最近者。曾文正自其少年有吸烟及晏起之病,后发心戒之,初常倔强,不能自克,而文正视之如大敌,必拔其根株而后已焉。彼其后此能歼十余年盘踞金陵之巨憝,正与其前此能歼十数年盘踞血气之积习,同一精神也。胡文忠在军,每日必读《通鉴》十页。曾文正在军,每日必填日记数条,读书数页,围棋一局。李文忠在军,每日晨起必临《兰亭》百字,终身以为常。自流俗人观之,岂不以为区区小节,无关大体乎?而不知制之有节,行之有恒,实为人身品格第一大事。善观人者必于此觇道力焉。□□□论陈蕃云:“蕃不能扫除一室,而欲廓清天下,吾知其无能为矣。”(此语适忘为谁氏之言,读者诸君如能记忆,望顺教我。著者附识)虽似过刻之言,实则中正之论也。泰西通例,凡来复日必休息,每日八点钟始治事,十二点而小憩,一点复治事,四五点而毕憩,举国上自君相官吏,下至贩夫屠卒,莫不皆然。作则举国皆作,息则举国皆息,是岂所谓如军队如机器者耶?于文经纬整列曰理,条段错紊曰乱,诚以中西人之日用起居相比较,其一理一乱相去何如矣。毋曰薄物细故,夫岂知今日之泰西,其能整然秩然举立宪之美政者,皆自此来也。孟德斯鸠云:“法律者,无终食之间而可离者也,凡人类文野之别,以其有法律、无法律为差,于一国亦然,于一身亦然。”今吾中国四万万人,皆无法律之人也,群四万万无法律之人而能立国,吾未之前闻。然则岂待与西人相遇于硝云弹雨之中,而后知其胜败之数也。
一曰求一群之自治。国有宪法,国民之自治也;州、郡、乡、市有议会,地万之自治也。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一人之自治其身,数人或十数人之自治其家,数百数千人之自治其乡其市,数万乃至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数万万人之自治其国,虽其自治之范围广狭不同,其精神则一也。一者何?一于法律而已。《管子》曰:“乡与朝争治。”又曰:“朝不合众,乡分治也。”西人言政者,谓莫要于国内小国。国内小国者,一省、一府、一州、一县、一乡、一市、一公司、一学校,莫不俨然具有一国之形。省、府、州、县、乡、市、公司、学校者,不过国家之缩图,而国家者,不过省、府、州、县、乡、市、公司、学校之放大影片也。故于其小焉者能自治,则其大焉者举而措之矣。不然者,则不得不仰治于人,仰治于人,则人之抚我也听之,人之虐我也亦听之,同族之豪强者据而专也听之,异族之横暴者紾而夺也亦听之。如是,则人之所以为人之具,其涂地矣。抑彼西人之所以得此者何也?曰有制裁、有秩序、有法律,以为自治之精神也。真能自治者,他人欲干涉焉而不可得,不能自治者,他人欲无干涉焉而亦不可得也。此其事固有丝毫不容假借者。我国民仰治于人,数千年矣,几以此为天赋之义务,而莫敢萌他想,曾亦思本身之乐利,岂旁观者所能代谋?而当今之时局,又岂散漫者可以收拾也。
抑今士大夫言民权、言自由、言平等、言立宪、言议会、言分治者,亦渐有其人矣。而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强弱、定不定以为差。吾民乎,吾民乎,勿以此为细碎,勿以此为迂腐,勿徒以之责望诸团体,而先以之责望诸个人。吾试先举吾身而自治焉,试合身与身为一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与群为一大群而自治焉,更合大群与大群为一更大之群而自治焉,则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平等国、独立国、自主国出焉矣。而不然者,则自乱而已矣。自治与自乱,事不两存,势不中立,二者必居一于是,惟我国民自讼之,惟我国民自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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