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字林報西人問(四則)
問一:據佛家之因果必然律,大本因之信仰,是否全無理由?
答一:各宗教或其他學派,以根據「現實人物」──果──所推想其未有前之一種大元──因──,無論說為「人格的神」,或「非人格的精神」及「物質」、「虛空」等等,在佛教的真理上,皆決然否認之。但在俗情上,則隨順解釋為欲界的天主,或色界的天主,或無色界的心識,或物質界的原素,而仍否認為世界萬有唯一之大本因也。何者?以天主、心識、質素等,亦即為萬有之一有,故此一有可為大本因,則餘一切有皆可為大本因;餘一切有為所生果,此一有亦為所生果,以其理平等故,天主等不得單為大本因,現實人物,亦不得單為所生果。故佛教之因果論,乃是無邊無中、無始無終的。何者?無邊虛空中的世界是無數的,我們現見的世界與其餘無數世界在虛空中,與一微塵與其餘無數微塵在虛空中無異的;無數的世界在空中,或成或住或壞或空是不同時的,故世界的成住壞空是循環無端的,不得斷割任何一端為世界生起的大本因。換言之,則任何一端皆可為世界成住壞空的現象之因及果的,其式如下:
住 ┌───┐ 成 │世 界│ 壞 └───┘ 空
由空為因而成為果,由成為因而住為果,由住為因而壞為果,由壞為因而空為果,故皆非特定的大本因,或特定的所生果,亦皆為因及為果也。又無數世界中的人物,更是無數的,無生的物件若一石塊、一木棹等,成住壞空同於世界,而生物則分為四有,其式如下:
死有 ┌──┐ 現有 │生物│ 中有 └──┘ 生有
由現在有活著現象的生物,到有死了現象的生物;由死了現象的生物,到有死與生中間現象的生物;由死與生中間的生物,到初發生的生物;由初發生的又到現行活著的生物。故生物現象,亦與非生物的世界同是循環無端的,既無始起之點,亦無終盡之點,則不得指任何一點為大本因了。
統計生物──無數眾生──與非生物──無數器界──,循環變化的因果,以察其變動的因果之關係,又可表如下式:
非生物 生 物 環境心識
行 業
生物、非生物皆以行業為因緣所生之果,行業又以心識在環境中活動為因緣所生之果;而心識既即為生物之內含要素,又即依生物非生物為環境而現起,故心識又是生物非生物為因緣所生之果;但行業到生物非生物,是已成而必然的因果,即自然界的因果現象是。而生物非生物到心識與心識到行業,是未成而不必然的因果,以其未成而不必然也,故有自由活動創造的餘地。自由活動而刱造不善的行業,可致鬼、獄、畜生等苦的身及器界。自由活動而刱造善的行業,可致人、天乃至佛等樂的身及器界。此佛教「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造」等之唯心論、唯識論之所建立,而教人以自造善因、自致樂果之真理也。
由是觀之,佛教的因果真理,一方可云是無本的,一方可云是心樞的。無本故,不受任何之限制;心樞故,可有相當之自由。有相當之自由,故善惡可分而責任應負,不可不孜孜自勉、勉人以為善也。但此佛教之心樞的因果論之所謂心識,乃即是現有的心識,亦即是依生物為根、及生物非生物為境所生起之心識,故亦不同彼唯心哲學等所指為萬有大本因的心也。心樞云者,但明心為萬有因果變動中之樞紐而已。
問二:吾人何故不應仰賴順從此大本因來支配吾人之自動的良心與自意的判決,及來體會人物個性相互交感之快樂與人物任意支配之嗜好?
答二:第一問題的「大本因」,既經否決,則第二問題大本因的如何若何,自不成問題矣。但吾人亦承認發達至最高善的「佛陀」,其福慧圓滿的人格精神,有輔助吾人為善之能力;其所教訓吾人的言說,為指導吾人覺悟之要道,故吾人皈依佛法及依佛法修學的朋友。
問三:夫此可愛而真實的大本因人格之存在,與其能任意支配生物非生物之一切關係,乃宗教之最有價值、有理性的推論,而佛教獨斥其非。但此二說,皆為人群之所信服,皆在人類中放大光明。二說既如此相違,吾人將何以知其二者相互或比較之價值乎?
答三:第三問題前半亦不成問題。至後半所云價值,則吾人以為認有任何大本因的宗教學派,在相當俗情上,亦各有相當價值;但在真理上,則唯佛教有價值,而餘者皆無價值。吾人若以真理為判斷,固不問於此二者之主張與信從的人數孰多也。若問所云真理是何物,則即前所云無本的心樞的因果論是。
問四:上帝之旨在促進生物之繁盛,妙在救人即于此世界之中,不必退出此世界之外,凡接近之者,皆得受其直接之感應而變化其體質;豈佛陀之意在消滅生機,逃出此如魔之世界,意謂依克己工夫所達到之地位,得較依上帝之旨所可達者,為更有理性、有價值而為可靠且完美之最高地位乎?
答四:第四問題前半之上帝云云,吾人既不承認任何之大本因,則亦不成問題矣。至後半所云佛陀之意云云,此猶是小乘的佛徒之意,而非大乘的佛與佛徒的真義。大乘的佛與佛徒的真義,則在啟導此世界他世界之人類,及一切生物可以自由活動的心識,引令向善的路上發達進化,以各各進化到福慧圓滿之佛的世界。故其達到之地位,當然認為比任何宗教學派所認為最高之地位,更為有價值,且合理性而完美。
要之,佛法的因果,是「自心」的因果,不依其他一物為大本因,故佛法的因果是平等的因果,即依一切生物平等可自由活動的心識,藉已成佛果的勝緣,可平等發達至佛世界故。反之、則認有大本因的宗教,乃是以他一物為因,而自則為果的,自但為果而不能為因,則無自造其因之自由,而為善為惡亦非自心之責任,故無道德律之存在。此如專制之帝國,萬民有罪,罪由帝王,萬民有福,福由帝王,故萬民不負其責任。又承認有特定之一物為大本因的,彼之一物但為因而非果,故為不平等因;而世界萬有又但為果而非因,故但為不平等因所產生之果。有但因而非果之一物,則彼一物可無因而有,萬有亦應無因而有,如是則因破;因破則無因,無因亦無果,故無因果律之存在。由此、真理上決無特定一物大本因之可能,但由無數量的世界眾生生滅連續上,可說明因果的關係。(見海刊七卷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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