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行政院维护佛教寺僧
──三十一年呈──
为沥陈各省县官民违反法令驱夺僧寺情状,请严令维护事:查十八年十二月国民政府公布寺庙监督条例,第八条:“寺庙之不动产,非经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二十年六月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第十一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同年八月一日国民政府训令第四00号:“以后无论军警以及机关团体个人等,如有侵夺占用佛寺僧产者,概依法律办理”;同年十二月三日司法院院字第七0三号:“学校无处分寺产之权,若因寺产而致与其他学校或寺僧及地方团体发生争执,系属普通诉讼事件,应属法院管辖”;二十二年行政院第三七一二号训令:“查保护寺庙法有明文,且政府通令有案。乃迭据报告,各寺庙仍常有军警占据,或地方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侵夺情事,似此玩忽法令,殊属不合,应由内政军政两部,分别通行各省市政府及各军队各军事机关遵照”;二十五年八月一日内政部训令:“查全国各级佛教会,系属宗教团体,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及中国佛教会章程规定,凡监督保管寺庙财产及执行教规有相当之职权及责任”;三十年五月十七日内政部拟具意见呈奉行政院勇一字第八一一四号指令:“关于保护佛教寺庙及佛教学术团体,可由该部咨行各省市政府注意”。右所援陈者,皆国民政府暨各院部会所颁布煌煌法令,应由各省市县政府暨各机关团体个人等所应切实遵行者也。乃强占寺宇、驱辱僧尼之事既时有发生,而顷年或藉征警粮,或藉办乡保中心学校等,拘逐僧人,占提寺产,黔、湘暨川东多县纷恳援救者已百数十起。此固出于各省、市县区乡保之官吏军民玩忽法令,应分别惩戒;但察其所由玩违之故,殆亦由寺僧不能振作佛徒久被轻蔑而致。
兹拟办法五条:一、请令社会、内政两部督导中国佛教会暨各省市县佛教会,依照现行佛教会章程,限半年内务皆组织完善。二、请令内政部责成中国佛教会暨各省市县佛教会,限一年内分别将各省市县寺庵僧尼财产额数,明确登记呈报。三、请令内政部责成中国佛教会暨各省市县佛教会,按照所登记寺僧产额,以寺产十分之二办僧学,十分之二办慈善等;限二年内,以所办成绩呈报稽考。四、如各省市县佛教僧寺能如期组织登记,及办理僧学公益者──例如国民小学等──,三十年度占夺者概还原状;三十一年起再有侵扰者依法惩处。五、如各省市县佛教会及僧寺不能组织登记及办理僧学公益者,得由各市县政府呈内政部督导中国佛教会议处之。右五项,为目前维护佛教整理僧寺极简单而切要之办法。在此抗战建国之时,国内八十余万僧尼及其财产,如整理得法,有裨于国家当不在少;况康、藏内附,印、缅联合,尤赖国内佛教之兴盛而益崇其信仰也。为此呈请钧院鉴核批示,并咨军事委员会会同令行各部会各省市政府暨各部队等,切实遵照。不胜迫切待命之至!此呈行政院院长蒋。中国佛教会理事太虚,二八,一一。(见佛教新闻三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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