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告全国僧界文
──十七年七月在南京作──
近来我全国僧界,亦可谓多故矣!不惟常有毁寺提产逐僧之外患,而僧内亦屡呈水火冰炭之冲突。至全国信佛之士女,固无不一致拥护三宝者,然以僧内有派别之歧,致居士亦因之莫知所从适,而间呈互异其趣之势。长此纷乱,诚为自取于灭亡之道。故太虚前有发起“全国佛教代表会议”之提议。贡献全国缁素,拟从齐集各地各派之代表,容纳各种之提案,成为全会之决议;然后成立一全国统一之佛教法定团体,以为执行且实施各决议案之机关。旋偶因蒋总司令之邀至京,与张静江先生、蔡孑民先生等谈及:谓佛教不如改称佛学,以佛之信徒固须修学,而未信之研学者亦可含摄,故名佛学较为宽广也。遂将此意会商之旅京之发起诸君,决采“中国佛学会”名称。拟定大纲,设筹备处,仍先开全国佛教代表会议,再成立全国缁素统一佛团;并以大纲及筹备简章,谒薛内长面请核示,亦荷报可,此为进行约略之经过。太虚,虽抱振兴佛法僧之悃忱,誓以身命为三宝舍,然薄德鲜学,何敢多事!惟以尘隙之明,窃觉非成立一全国缁素统一之佛团,无以安佛徒而兴佛事,乃将此一片忠诚献之十方三宝。兹以须践赴欧之宿约,放洋在即;而推举筹备委员及指导委员以成立筹备处也,通启各省缁素佛团与各学院举派代表及请各专家之开全会也,根据全会所提议之各决议案以构成全国缁素之统一佛团也,皆仰待于我全国缁素中先进耆硕、同辈英贤、新起髦俊之群策群力,共同勤勇!然后为不负国府诸公、与蒋总司令、张主席、蔡院长、薛部长等期望改善振兴之盛意;及全国信佛士女,护持三宝之热心!太虚亦惟有再剖心倾肺以恭告之我全国僧界耳。
一、僧寺财产,历来所以屡有摇动者,以唯规定“管理权”属之住持──若管理寺庙条例等──及于习惯上云水僧众习得享用于丛林之权利,而未将“所有权”明白规定何属也──寺庙管理条例,乃隐然以所有权属之国家者──。以其“所有权”之无所规定也,由是地方民众或任意指为“地方公有”,国家官吏亦间或误为“国家公有”,由是乃时发生逐僧没收寺产之议论或实行。而“僧产所有权”之所以无归属者,以僧众无全国统一之团体,故无代表全国“十方常住僧众”之可为“十方常住僧产”之有其“所有权”者。由是各个僧众既但为享用;而各寺住持虽误以管理权为所有权,认为私有;而一遇地方或国家指为公有时,以无代表全国僧众团体之保障,遂惟各住持各谋保其所认为私有者。卒之以住持本但有管理权故,以复各住持各顾其寺故,乃无充分保全之理由与能力,而往往听人宰割。若能有一全国佛会之“僧众统一团体”,则可代表全国“十方常住僧众”为“十方常住僧产”之所有权者,在于法律上得明白规定其“财团法人”资格,保障“全国僧寺财产”,以其“所有权”在于“代表十方僧众”之“全国僧团”故:除“全国僧团”外,“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侵占!复以其所有权在于代表全国“十方常住僧众”之“全国僧团”故,虽现前十方僧众之公决,亦不能变卖或处分之!由是“僧寺财产”,乃有安全之保障。然若非组成全国佛会之“僧众部”,则唯有各寺之住持与各个之僧众,而无掌全国僧产所有权之“财团法人”;因此,故今非组成全国佛会之“僧众部”不为功。此条若不能确立,则僧寺财产之所有权,显然将属之国家机关,而任意处分。
二、僧寺财产之所有权,虽决属于“全国佛会僧众部”;然其管理权,则仍属于各僧寺住持或其他名义──例如院长或僧委员会等,为一宗之专修或众僧之挂单等。唯剃徒、传法,应与住持等传继无涉。而住持等当由选贤与能以任之,并对于住持确立其保障权耳。
三、僧寺财产之所有权及管理权,虽必属于中华民国国籍之僧众;至其享用权,则不唯全国僧众皆得依律同住,即外国僧众,若能依照中国僧寺律仪者,亦得于中国僧寺中同住同享用之。例如得于规定之“旅行僧众招待处”──即云水堂──令招待之类是。
四、僧寺财产为“全国僧团”所有,选任住持等管理之,国内外僧众,皆得依规律来享用。不惟非以“僧寺财产”专归佛会充办教育慈善等社会事业之用,且当增盛僧众之财产,改善僧众之享用。年满十八岁以上,为出家之沙弥僧、比丘僧者,务使青年僧得享用之以修学佛法;壮年僧,得享用之宣传佛法及办诸佛事;老年僧,得享用之以为禅净各宗之修养;有特殊天才者,得供给之以为深造之修持与研究;依法游行参访者,得为相当供养;并为编印经典,及装修僧宇等,隆建三宝之用。
五、然对于教育慈善等社会事业,固为僧众体佛慈以利生之本职;故在壮年之僧众,亦应广出其财力、才力,联合诸信佛士女及研究佛学者,博济社会,化导社会,增国民之道德,跻人世于安宁。
六、全国佛会之组织:应内分“僧众部”与“民众部”──民众部包括信佛士女及研究佛学者。此二部有其分界而又有其联合:盖于信行佛法及研究佛学,则融合为一佛会;而依僧寺财产为生活,以学习修持宣传办理于佛法为职业者,则专属之不摄受家产家眷之僧众部。
七、唯不摄受家产家眷而依僧律仪住者,乃谓之出家僧众。得成利和同均,戒和同遵等六和合僧。亦唯以“僧寺财产”属之“全国僧团”所有,各个僧众乃成真正不摄受家产家眷之出家六和僧。否则摄受其“我寺”“我庵”之变态家产,乃摄受其传继变态家产之剃徒法徒等变态家眷,则不成真正出家!亦不成六和合僧众。盖剃徒法徒,但为从佛口生,从法化生之法徒属,传承佛法;并非传承寺庵寺产者!凡此皆佛律及历代以来众丛林之祖制,本来如是者。亦为“僧寺产”真精神之所在。否则,即无“僧寺产”存在之意义及价值!故今此所言,非是变新,乃为恢复遵依于佛律祖制。
八、今欲统合全国缁素以组织佛会,以非僧众则无专以佛法职业而住佛法者;非加入信佛士女及研究佛学者,则不能将佛法普及于国民,使国民同受佛法之化益,及使佛法僧得以安固。往者主权在君,可藉君相护持;今者主权在全国人民,非佛法普及国民使皆有相当之信崇或谅解不可!故佛会中必须有民众。
九、此上所陈各义,乃为太虚个人提议开全国佛教代表会议以组成全国缁素统一佛团之意见。若能协力筹备,使全会得开,则部众或缁或素,思想或陈或新,年龄或老或少,地位或高或低,皆可得选为代表,或被请为专家,及托出席者代为提案。凡有高见,皆有尽量发表之机会,不须互相排斥,互相讥骂,以逞猜疑嫉忌之私。法弱僧危,要当共图振兴!会名大纲,皆可重加讨论。佛法无我!天下为公!谨贡刍荛,惟祈采择!(见现代僧伽一卷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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