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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持

受十善戒法

《归敬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天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今受善。”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三自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敬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说诚实言,不妄言。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以上各一说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受八关斋戒法

依《佛说八种长养功德经》录出

归命一切佛,惟愿一切佛菩萨众摄受于我。

我今归命胜菩提,最上清净佛法众。

我发广大菩提心,自他利益皆成就。

忏除一切不善业,随喜无边功德蕴。

先当不食一日中(案即一日夜中过午不食),后修八种功德法(以上三说)。

我名某甲,惟愿阿阇梨摄受于我,我从今时发净信心,乃至坐菩提场成等正觉,誓皈依佛二足胜尊,誓皈依法离欲胜尊,誓皈依僧调伏胜尊。如是三宝是所归趣(以上三说)。

我某甲净信优婆塞(案受八戒者,正属在家二众。亦兼通于出家诸众,如《药师经》中所明。此文且据在家者言,故云优婆塞。若出家者,随宜称之),惟愿阿阇梨忆持护念,我从今日令时发起净心,乃至过是夜分,讫于明旦日初出时,于其中间奉持八戒。所谓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非梵行、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非时食、七不华发庄严其身及歌舞戏等、八不坐卧高广大床。我今舍离如是等事,誓愿不舍清净禁戒八种功德(以上三说)。

我持戒行庄严其心,令心喜悦,广修一切相应胜行,求成佛果。究竟圆满(一说)。又诵伽陀颂曰:

我发无二最上心,为诸众生不请友;

胜菩提行善所行,成佛世间广利益。

愿我乘是善业故,此世不久成正觉;

说法饶益于世问,解脱众生三有若。

岁次寿星沙门善梦①敬书明居丰州②灵应山中

授三皈依大意

第一章 三皈之略义

三皈者,皈依于佛、法、僧三宝也。

三宝义甚广,有种种区别。今且就常人最易了解者,略举之。

佛者,如释迦牟尼佛、阿弥陀佛等诸佛是也。法者,为佛所说之法,或菩萨等依据佛意所说之法,即现今所流传之大小乘经、律、论三藏也。僧者,如菩萨声闻诸圣贤众,下至仅剃发被袈裟者皆是也。

皈依者,皈向依赖之意。

皈依于三宝者,乞三宝救护也。《大方便佛报恩经》云:譬人获罪于王,投向异国以求救护。异国王言,汝来无畏,但莫出我境,莫违我教,必相救护,众生亦尔。系属于魔,有生死罪。皈向三宝,以求救护。若诚心皈依,更无异向,不违佛教,魔王邪恶,无如之何。

既已皈依于佛,自今以后,决不再依天仙神鬼一切诸外道等。

既已皈依于法,自今以后,决不再依诸外道典籍。

既已皈依于僧,自今以后,决不再依于不奉行佛法者。

第二章 授三皈之方法

一、忏悔。二、正授三皈。三、发愿回向。

应先请授者详力解释此三种文义。因仅读文而未解义,不能获诸善法也。

正授三皈之文有多种,常所用者如下:

我某甲,尽形寿,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说。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三结。

前三说时,已得皈依善法。后三结者,重更叮咛令不忘失也。

忏悔文及发愿回向文,由授者酌定之。但发愿回向,应有以此功德,回向众生,同生西方,齐成佛道之意。万不可惟求自利也。

第三章 授三皈之利益

经、律、论中,赞叹皈依三宝功德之文甚多。今略举四则。《灌顶经》云:受三皈者,有三十六善神,与其无量诸眷属,守护其人令其安乐。《善生经》云:若人受三皈,所得果报,不可穷尽。如四大宝藏(四宝者:金、银、琉璃、玻璃),举国人民,七年之中,运出不尽。受三皈者,其福过彼,不可称计。《较量功德经》云:若三千大千世界,满中如来,如稻麻竹苇。若人四事供养(饮食、衣服、卧具、汤药)满二万岁,诸佛灭后,各起宝塔,复以香花供养,其福甚多,不如有人以清净心,皈依佛、法、僧三宝所得功德。《大集经》云:妊娠女人,恐胎不安,先授三皈已,儿无加害;乃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拥护。是母受兼资于子也。

第四章 结诰

在本寺正式讲律,至今日圆满。今日所以聚集缁素诸众,讲三皈大意者,一以备诸师参考,俾他日为人授三皈时,知其简要之方法也。一以教诸在家人,令彼等了知三皈之大意,俾已受者,能了此意,应深自庆幸。其未受者,先能了知此意,且为他日依师受三皈之基础也。

改习惯

吾人因多生以来之夙习,及以今生自幼所受环境之熏染,而自然现于身口者,名曰习惯。

习惯有善有不善,今且言其不善者。常人对于不善之习惯,而略称之曰习惯。今依俗语而标题也。

在家人之教育,以矫正习惯为主。出家人亦尔。但近世出家人,惟尚谈玄说妙。于自己微细之习惯,固置之不问。即自己一言一动,极粗显易知之习惯,亦罕有加以注意者。可痛叹也。

余于三十岁时,即觉知自己恶习惯太重,颇思尽力对治。出家以来,恒战战兢兢,不敢任情适意。但自愧恶习太重,二十年来,所矫正者百无一二。

自今以后,愿努力痛改。更愿有缘诸道侣,亦皆奋袂兴起,同致力于此也。

吾人之习惯甚多。今欲改正,宜依如何之方法耶?若胪列多条,而一时改正,则心劳而效少,以余经验言之,宜先举一条乃至三四条,逐日努力检点,既已改正,后再逐渐增加可耳。

今春以来,有道侣数人,与余同研律学,颇注意于改正习惯。数月以来,稍有成效,今愿述其往事,以告诸公。但诸公欲自改其习惯,不必尽依此数条,尽可随宜酌定。余今所述者,特为诸公作参考耳。

学律诸道侣,已改正习惯,有七条:

一、食不言。现时中等以上各寺院,皆有此制,故改正甚易。

二、不非时食。初讲律时,即由大众自己发心,同持此戒。后来学者亦尔。遂成定例。

三、衣服朴素整齐。或有旧制,色质未能合宜者,暂作内衣,外罩如法之服。

四、别修礼诵等课程。每日除听讲、研究、抄写及随寺众课诵外,皆别自立礼诵等课程,尽力行之。或有每晨于佛前跪读《法华经》者,或有读《华严经》者,或有读《金刚经》者,或每日念佛一万以上者。

五、不闲谈。出家人每喜聚众闲谈,虚丧光阴,废弛道业,可悲可痛!今诸道侣,已能渐除此习。每于食后或傍晚休息之时,皆于树下、檐边,或经行、或端坐,若默诵佛号、若朗读经文、若默然摄念。

六、不阅报。各地日报,社会新闻栏中,关于杀盗淫妄等事,记载最详。而淫欲诸事,尤描摹尽致。虽无淫欲之人,常阅报纸,亦必受其熏染,此为现代世俗教育家所痛慨者。故学律诸道侣,近已自己发心不阅报纸。

七、常劳动。出家人性多懒惰,不喜劳动。今学律诸道侣,皆已发心,每日扫除大殿及僧房檐下,并奋力做其他种种劳动之事。

以上已改正之习惯,共有七条。

尚有近来特实行改正之二条,亦附列于下:

一、食碗所剩饭粒。印光法师最不喜此事。若见剩饭粒者,即当面痛诃斥之。所谓施主一粒米,恩重大如山也。但若烂粥烂面留滞碗上,不易除去者,则非此限。二、坐时注意威仪。垂足坐时,双腿平列。不宜左右互相翘架,更不宜耸立或直伸。余于在家时,已改此习惯。且现代出家人普通之威仪,亦不许如此。想此习惯不难改正也。总之,学律诸道侣,改正习惯时,皆由自己发心。决无人出命令而禁止之也。

改过实验谈

今值旧历新年,请观厦门全市之中,新气象充满,门户贴新春联,人多着新衣,口言“恭贺新禧”、“新年大吉”等。我等素信佛法之人,当此万象更新时,亦应一新乃可。我等所谓“新”者何,亦如常人贴新春联、着新衣等以为新乎?曰:不然。我等所谓“新”者,乃是改过自新也。但“改过自新”四字范围太广,若欲演讲,不知从何说起。今且就余五十年来修省改过所实验者,略举数端为诸君言之。

余于讲说之前,有须预陈者,即是以下所引诸书,虽多出于儒书,而实合于佛法。因谈玄说妙修证次第,自以佛书最为详尽。而我等初学之人,持躬敦品、处事接物等法,虽佛书中亦有说者,但儒书所说,尤为明白详尽适于初学。故今多引之,以为吾等学佛法者之一助焉。以下分为总论、别示二门。

总论者,即是说明改过之次第:

(一)学 须先多读佛书、儒书,详知善恶之区别及改过迁善之法。倘因佛儒诸书浩如烟海,无力遍读,而亦难于了解者,可以先读《格言联璧》一部。余自儿时,即读此书。皈信佛法以后,亦常常翻阅,甚觉其亲切而有味也。此书佛学书局有排印本甚精。

(二)省 既已学矣,即须常常自己省察,所有一言一动,为善欤,为恶欤?若为恶者,即当痛改。除时时注意改过之外,又于每日临睡时,再将一日所行之事,详细思之。能每日写录日记,尤善。

(三)改 省察以后,若知是过,即力改之。诸君应知改过之事,乃是十分光明磊落,足以表示伟大之人格。故子贡云:“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又古人云:“过而能知,可以谓明。知而能改,可以即圣。”诸君可不勉乎!

别示者,即是分别说明余五十年来改过迁善之事。但其事甚多,不可胜举。今且举十条为常人所不甚注意者,先与诸君言之。

《华严经》中皆用十之数目,乃是用“十”以表示无尽之意。今余说改过之事,仅举十条,亦尔;正以示余之过失甚多,实无尽也。此次讲说时间甚短,每条之中仅略明大意,未能详言,若欲知者,且俟他日面谈耳。

(一)虚心 常人不解善恶,不畏因果,决不承认自己有过,更何论改?但古圣贤则不然。今举数例,孔子曰:“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又曰:“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蘧伯玉为当时之贤人,彼使人于孔子。孔子与之坐而问焉,曰:“夫子何为?”对曰:“夫子欲寡其过而未能也。”圣贤尚如此虚心,我等可以贡高自满乎?

(二)慎独 吾等凡有所作所为,起念动心,佛菩萨乃至诸鬼神等,无不尽知尽见。若时时作如是想,自不敢胡作非为。曾子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又引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此数语为余所常常忆念不忘者也。

(三)宽厚 造物所忌,曰刻曰巧。圣贤处事,惟宽惟厚。古训甚多,今不详录。

(四)吃亏 古人云:“我不识何等为君子,但看每事肯吃亏的便是。我不识何等为小人,但看每事好便宜的便是。”古时有贤人某临终,子孙请遗训,贤人曰:“无他言,尔等只要学吃亏。”

(五)寡言 此事最为紧要。孔子云,“驷不及舌”,可畏哉!古训甚多,今不详录。

(六)不说人过 古人云:“时时检点自己且不暇,岂有功夫检点他人。”孔子亦云:“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上数语,余常不敢忘。

(七)不文己过 子夏曰:“小人之过也必文。”我众须知文过乃是最可耻之事。

(八)不覆己过 我等倘有得罪他人之处,即须发大惭愧,生大恐惧。发露陈谢,忏悔前愆。万不可顾惜体面,隐忍不言,自诳自欺。

(九)闻谤不辩 古人云:“何以息谤?曰:无辩。”又云:“吃得小亏,则不至于吃大亏。”余三十年来屡次经验,深信此数语真实不虚。

(十)不嗔 嗔习最不易除。古贤云:“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尽。”但我等亦不可不尽力对治也。《华严经》云:“一念嗔心,能开百万障门。”可不畏哉!

因限于时间,以上所言者殊略,但亦可知改过之大意。最后,余尚有数言,愿为诸君陈者:改过之事,言之似易,行之甚难。故有屡改而屡犯,自己未能强作主宰者,实由无始宿业所致也。

务请诸君更须常常持诵阿弥陀佛名号,观世音、地藏诸大菩萨名号,至诚至敬,恳切忏悔无始宿业,冥冥中自有不可思议之感应。承佛菩萨慈力加被,业消智朗,则改过自新之事,庶几可以圆满成就,现生优入圣贤之域,命终往生极乐之邦,此可为诸君预贺者也。

常人于新年时,彼此晤面,皆云恭喜,所以贺其将得名利。余此次于新年时,与诸君晤面,亦云恭喜,所以贺诸君将能真实改过,不久将为贤为圣;不久决定往生极乐,速成佛道,分身十方,普能利益一切众生耳。

问答十章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藕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检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

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

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藕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唯录藕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藕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唯皈依某师一人故。藕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藕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曰《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见梵网合注缘起中。今未检原书,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以上录《律摄》大意,非全文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唯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藕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忏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藕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菩萨戒,另受)。”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授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

答: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藕益大师于三十五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四十七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已前:

约有戒论 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

约无戒论 自誓受三皈、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

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

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忏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着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以上依藕益大师文挈录)。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

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

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祗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那!”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

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所谓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缺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藕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末,用自策励焉!

岁集己卯   残暑   沙门一音   时年六十   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代藕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敬三宝

三宝者,佛、法、僧也。其义甚广,今惟举其少分之义耳。

今言佛者,且约佛像而言,如木、石等所雕塑及纸画者也。

今言法者,且约经、律、论等书册而言,或印刷或书写也。

今言僧者,且约当世凡夫僧而言,因菩萨、罗汉等附入敬佛门也。

第一 敬佛(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礼佛时宜洗手漱口,至诚恭敬,缓缓而拜,不可急忙,宁可少拜,不可草率。

佛几清洁,供香端直,供佛之物,以烹调精美人所能食者为宜。今多以食物之原料及罐头而供佛者殊为不敬,藕益大师《大悲咒行法》中,曾痛斥之。又供佛宜在午前,不宜过午也。供水果亦宜午前。供水宜捧奉式。供花,花瓶水宜常换。

纸画之佛像,不可仅以绫裱,恐染蝇粪等秽物也(少蝇者或可)。宜装入玻璃镜中。

木石等雕塑者,小者应入玻璃龛中,大者应作宝盖罩之,并须常拂拭像上之尘土。

凡大殿及供佛之室中,皆不宜踞坐笑谈。如对于国王大臣乃至宾客之前尚应恭敬,慎护威仪,何况对佛像耶!不可佛前晒衣服,宜偏侧。不得在殿前用夜壶水浇花。若卧室中供佛像者,眠时应以净布遮障。

第二 敬法(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读经之时,必须洗手漱口拭几,衣服整齐,威仪严肃,与礼佛时无异。藕益大师云:展卷如对活佛,收卷如在目前,千遍万遍,寤寐不忘,如是乃能获读经之实益也。

对于经典应十分恭敬护持,万不可令其污损。又翻篇时宜以指腹轻轻翻之,不可以指爪划,又不应折角,若欲记志,以纸片夹入可也。若经典残缺者亦不可烧。卧室中几上置经典者,眠时应以净布盖之。

第三 敬僧(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凡剃发披袈裟者,皆是释迦佛子,在家人见之,应一例生恭敬心;不可分别持戒破戒。

若皈依三宝时,礼一出家人为师而作证明者,不可妄云皈依某人。因所皈依者为僧,非皈依某一人,应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生平等心,至诚恭敬,尊之为师,自称弟子。则与皈依僧伽之义,乃符合矣。

供养僧者亦尔。不可专供有德者,应于一切僧生平等心,普遍供之,乃可获极大之功德也。专赠一人功德小,供众者功德大。

出家人若有过失,在家人闻之,万不可轻言。此为佛所痛诫者,最宜慎之。

以上已略言敬三宝义竟。兹附有告者,厦门泉州神庙甚多,在家人敬神,每用猪鸡等物。岂知神皆好善而恶杀,今杀猪鸡等物而供神,神不受享,又安能降福而消灾耶?惟愿自今以后,痛革此种习惯,凡敬神时,亦一例改用素食,则至善矣。

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佛说无常经叙

庚申之夏,余居钱塘玉泉龛舍,习《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诵《三启无常经》之事数则。《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七云:“佛言:‘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利分。云何为五:一、打犍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其余数则,分注下文。又阅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载诵《三启无常经》之仪至详(注一)。因以知是经为佛世诸大弟子所习诵者;或以是为日课焉。经译于唐,其时流传未广,诵者盖罕(注二)。宋元以来,始无道及之者。余惧其湮没不传,致书善友丁居士,劝请流通。居士赞喜,属为之叙。窃谓是经流通于世,其利最普,愿略述之。经中数说老、病、死三种法,不可爱,不光泽,不可念,不称意。诵是经者,痛念无常,精进向道,其利一。正经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颂,仅千数十。文约义丰,便于持诵,其利二。

佛许苾刍,惟诵是经,作吟咏声(注三)。妙法稀有,梵音清远,闻者喜乐(注四),其利三。此土葬仪诵经未有成轨;佛世之制,宜诵是经,毗柰耶藏(注五),本经附文,及《内法传》(注六),皆详言之,其利四。斩草伐木,大师所诃。筑室之需,是不获已。依律所载,宜诵是经;并说十善。不废营作,毋伤仁慈(注七),其利五。是经附文,临终方决,最为切要。修净业者,所宜详览。若兼诵经,获益弥广。了知苦、空、无常、无我;方诸安养乐国,风鼓乐器,水注华间,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生逢末法,去圣时遥;佛世芳规,未由承奉。幸有遗经,可资诵讽,每当日落黄昏,暮色苍茫,吭声哀吟,讽是经偈。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风遗俗,仿佛遇之,其利七。是经之要,略具于斯。惟愿流通,普及含识。见者闻者,欢喜受持,共悟无常,同生极乐,广度众生,齐成佛道云尔。

是岁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门演音,撰于新城贝多山中。时将筑室掩关,鸠工伐木。先夕诵《无常经》,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业。

注一:《南海寄归内法传》云:“神州之地,自古相传,但知礼佛题名,多不称扬赞德。何者?闻名但听其名,罔识智之高下。赞叹具陈其德,乃体德之宏深。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礼敬,每于晡后或曛黄时,大众出门,绕塔三匝。香华具设,并悉蹲踞。令其能者,作哀雅声,明彻雄朗,赞大师德,或十颂,或二十颂。次第还入寺中,至常集处。既共坐定,令一经师,升师子座,读诵少经。其师子座,在上座头。量处度宜,亦不高大。所诵之经多诵三启。乃是尊者马鸣之所集置。初可十颂许,取经意而赞叹三尊。次述正经,是佛亲说。读诵既了,更陈十余颂,论回向发愿。节段三开,故云三启。经了之时,大众皆云苏婆师多。苏,即是妙。婆师多,是语;意欲赞经是微妙语。或云娑婆度,义目善哉。经师方下,上座先起,礼师子座。修敬既讫,次礼圣僧座,还居本处。第二上座,准前理二处已,次礼上座,方局自位而坐。第三上座,准次同然,迄乎众末。若其众大,过三五人,余皆一时望众起礼,随情而去。斯法乃是东方圣耽摩立底国僧徒轨式。”

注二:日本沙门最澄《显戒论》,开示大唐贡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据五十一,转有当院行者赵元及,年三十五,贯京兆府云阳县龙云乡修德里,父贞观为户身无籍,诵《无常经》一卷等。

注三:《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四云:“佛言苾刍,不应作吟咏声,诵诸经法,及以读经。请教白事,皆不应作。然有二事,依吟咏声:一谓赞大师德,二谓诵《三启经》;余皆不合。”

注四:《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四云:“是时善和苾刍,作吟讽声,赞诵经法。其音清亮,上彻梵天。时有无数众生,闻其声音,悉皆种植解脱分善根,乃至傍生禀识之类,闻彼声者,无不摄耳,听其妙音。后于异时,憍萨罗胜光大王,乘白莲华象,与诸从者,于后夜时,有事出城,须诣余处。善和苾刍,于逝多林内,高声诵经。于时象王,闻音爱乐,属耳而听,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钩振足,象终不动。王告御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尽力驱前,不肯移足。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随意去!彼即纵钩,便之给园,于寺门外,摄耳听声。善和苾刍,诵经既了;便说四颂,而发愿言:天、阿苏罗、药叉等,乃至随所住处常安乐。时彼象王,闻斯颂已;知其经毕,即便摇耳举足而行,任彼驰驱,随钩而去。”

注五:《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杂事》卷第十八云:“佛言:苾刍身死,应为供养!苾刍不知云何供养。佛言:应可焚烧。具寿邬波离请世尊曰:如佛所说,于此身中,有八万户虫,如何得烧?佛言:此诸虫类,人生随生,若死随死;此无有过。身有疮者,观察无虫,方可烧殡。欲烧殡时,无柴可得。佛言:可弃河中,若无河者,穿地埋之。夏中地湿,多有虫蚁?佛言:于丛薄深处,令其北首,左胁而卧,以草稕支头。若草若叶,覆其身上。送丧苾刍,可令能者,诵《三启无常经》;并说伽他,为其咒愿。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十二云:“苾刍身死,应检其尸。若无虫者,以火焚烧。无暇烧者,应弃水中,或埋于地。若有虫及天雨,应共舆弃空野林中,北首而卧,竹草支头,以叶覆身,面向西望。当于殡处,诵无常经;复令能者,说咒愿颂。丧事既讫,宜还本处。其捉尸者,连衣浴身,若不触者,应洗足。”《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四十三云:“出尊者尸,香肠洗浴,置宝舆中。奏众伎乐,幢幡满路,香烟遍空。王及大臣,倾城士女,从佛及僧,送诸城外。至一空处,积众香木,灌洒香油,以火焚之,诵《无常经》毕;取舍利罗置金瓶内,于四衢路侧,建窣堵波。种种香华,及众音乐,庄严供养,昔未曾有。”

注六:《南海寄归内法传》云:“然依佛教,苾刍亡者,观知决死,当日舁向烧处,寻即以火焚之。当烧之时,亲友咸萃,在一边坐。或结草为坐;或聚土作台,或置砖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诵《无常经》,半纸、一纸,勿令疲久。然后各念无常,还归住处。”

注七:《根本说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二十七云:“佛告阿难陀,营作苾刍,所有行法,我今说之。凡授事入,为营作故,将伐树时,于七八日前,在彼树下,作曼荼罗,布列香华,设诸祭食,诵《三启经》。耆宿苾刍,应作犄歌拏咒愿,说十善道,赞叹善业;复应告语:若于此树,旧住天神,应向余处,别求居止。此树今为佛法僧宝,有所营作。过七八日已,应斩伐之。若伐树时,有异相现者,应为赞叹施舍功德,说悭贪过。若仍现异相者,即不应伐。若无别相者,应可伐之。”又《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第九所载者,与此略同。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八关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后即不可食。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时,名曰时非时,若食亦得轻罪。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时,俗称曰正午。常人每月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即谓是为日中之时。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常尽力与日晷仪核对,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鸣钟等,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今说明其理由如下:依近代天文学者言,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故日之视行有盈缩,而太阳日之长短亦因是参差不齐。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设一太阳,即用真太阳之平均视行为视行,称之曰平太阳。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校对钟表者即依此时为十二点钟。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或迟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义,于昔所怀疑者自能法释。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决不允许参差,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时食戒者,当依真太阳之视午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知每日视午之时。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则可不必常常校对拨动。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仪之正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此亦无妨。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常常拨动钟表时针。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此说固是,但其差舛甚微,无足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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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熹宗悊皇帝实录卷之十五·佚名

    天启元年十月戊辰朔孟冬享太庙颁天启二年历赐大学士刘一燝等讲官钱象坤等新历有差○兵部言登抚陶朗先初索兵十万顷移咨约用饷三四百万似不能应业以山东添兵五万尽付登莱又发帑金十万两仍留本省加派银四十万不足再议那

  • 卷之三百三十八·佚名

    监修总裁官经筵日讲起居注官太子太傅文渊阁领阁事翰林院掌院学士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方略馆总裁武英殿大学士军机大臣镶蓝旗满洲都统管理吏部事务户部三库事务加七级军功加五级随带加七级纪录三十次臣宝鋆蒙古总裁官

  • 第46章 使人制造九鼎预备做皇帝的蒋介石·冯玉祥

    为了献金救国,我到重庆许多工厂里去讲话,鼓励他们献金救国,抵抗日本帝国主义。有一天我到重庆下边一眼望得见的一个造船厂里去讲话,这个厂的主人就是卢作孚。我对员工们讲完了话,他领着我去参观。他指给我看,这是预备献给蒋

  • 杨伯雄传·脱脱

    杨伯雄,字希云,真定藁城人。八世祖杨彦稠,后唐清泰年间,任定州兵马使。后来跟随后晋国君北迁,便居住在临潢。他的父亲杨丘行,任太子左卫率府率。杨伯雄在皇统二年(1142)中进士,海陵王留守中京时,杨丘行在那里当幕府官员。杨伯

  • 朱复·周诒春

    朱复 字启明。年二十九岁。生于江苏南翔。弟维民。已婚。本籍住址。江苏南翔横街。初学于苏州东吴大学。及苏省铁路学堂。任湖南沅州中学及德山学堂教员。宣统元年。以官费游美。入威立斯顿学校。宣统二年。入理海大

  • 儒增篇第二十六·王充

    儒书称:“尧、舜之德,至优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遗在成、康,刑错不用四十余年。”是欲称尧、舜,褒文、武也。夫为言不益,则美不足称;为文不渥,则事不足褒。尧、舜虽优,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虽盛,不能使刑不

  • 提要中·冯复京

    钦定四库全书六家诗名物疏提要中释饮食酒【邶柏舟篇】   食【王丘中有麻篇】粲【郑缁衣篇】   飱【魏伐檀篇】盬【唐鸨羽篇】   馌【豳七月篇】春酒【七月篇】   糇【小稚鹿鸣什伐木篇】酤【伐木篇】  

  • 佛说太子和休经·佚名

    僧祐录云失译今附西晋录佛在罗阅只国耆阇崛山中,与菩萨万人俱,比丘僧千二百五十人,诸优婆塞、优婆夷,诸天王、梵释及人民、鬼神、龙,无央数共坐。阿阇世王太子,名为和休,与长者子五百人,各持金花伞盖,从罗阅国出行,与太子相随俱

  • 第八十則 趙州孩子六識·胡兰成

    第八十則趙州孩子六識舉:僧問趙州從諗禪師:初生孩子,還具六識也無?趙州云:急水上打毬子。僧復問投子:急水上打毬子,意旨如何?子云:念念不停流。在電視上我見過兔子在母胎中的成長,是一團細胞作渦狀開闔旋轉,完全可以看出是息在動

  • 第八十一則 藥山看箭·胡兰成

    第八十一則藥山看箭舉:僧問澧州藥山惟儼禪師:平田淺草,麈鹿成群,如何射得麈中麈?藥山云:看箭!僧放身便倒。藥山云:侍者拖出這死漢。僧便走。藥山云:弄泥團漢,有什麼限?雪竇拈云:三步雖活,五步須死。禪宗有其獨自的修行方式,就是應機

  • 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第十·佚名

    三藏法师义净奉 制译尔时给孤独长者于逝多林施多衣物已。告诸大众曰。但是世尊弟子。于戒定慧解脱解脱智见。得圆满者。应合礼敬尊重供养。无上福田堪销物利者。于我施物随意受之。时漏尽人咸作是说。我复何能为此衣

  • 石经考·万斯同

    清万斯同撰。万斯同 (1638—1702),字季野,学者称石园先生,浙江鄞县人,史学家。康熙十七年(1678)被荐博学鸿儒,力辞不就。次年到北京,参加修撰《明史》,不署衔,不受俸,前后19年。他熟悉汉以下制度沿革和明代史事。著有

  • 乐府指迷·沈义父

    词论。南宋沈义父撰。一卷。义父字伯时,吴江(今属江苏)人。宋亡,隐居不仕。此编前有沈氏自序,谓得词法于翁逢龙、吴文英,故作此以传子弟。作者对词篇创作中诸多理论问题用“得之所闻”,糅合己意,分门别类予以阐述。此

  • 温室经义记·慧远

    佛典注疏。隋慧远撰。一卷。是东汉安世高译(经录一般称西晋竺法护译)《佛说温室洗浴众僧经》(简称《温室经》)的注释书。本经所说澡浴之法,即用七物,除七病,得七福。六朝至唐代信奉者多依而行,影响较大。此书判本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