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之悲剧(约指一枚性命一条)
鄂省女子师范学校三年级乙班师范生陈毓龄,系黄冈县人。年念岁,勤苦求学,素为同校所敬仰。日前忽在校中后园水池内溺毙,闻其致死原因,因有同班生李芳素与陈相善。某日轮李值日,例应与校监共桌饮膳。李惧见其金戒指,被责奢华。乃脱下托陈代存,戴于食指之上。嗣以洗衣不合,复取下匡于头耳针上。迨李至夜向索,忽失所在,遍觅无踪。李以陈有意藏匿,坚索其赔。陈家本寒,亲长又不在省,无力认赔。争吵再三,同学排解,公敛钱七串。李以不足半数,鸣之校监李稚云,仍责令代赔。李芳日夕追索,肆意羞詈。一日晨,并夺陈之裙及衣,阻其上课,经众排解始已。陈受辱不堪,乃萌死志。盥洗毕,遂投水自尽。迨上课后,遍觅堂室不见。幸日光映照池底,发见尸身。捞出时,已僵矣。计其投水至捞出时,不过两小时。该校遭此变故,各生惊惶无似。当由校长石世英报请警察厅,派员前来查验。云系染神经病所致,将与李生纠葛事,一字不题。一面专人往黄,告其亲属。嗣悉其家仅一母,年逾五旬,而素患漏腮症。兄毓英,又游学他乡。校长乃公同醵资一百二十串,代为棺殓。越三日,其母与叔得耗到校。以棺未钉盖,故得抚尸大恸,并拟向法庭起诉。校长以陈李虽有失物口角,然实系伊自寻死。力劝其和平了息,书领棺掩葬切结。其叔坚执不允,校长无法,只得将棺移于城外滋善善堂暂厝,仍令其同乡调解。李芳于事后,本在校中行若无事。嗣闻陈母将以逼毙伊女控官,自知不了,亦欲投水,幸经人赶救得免。校长惧再酿命祸,已召其亲属来,交其领归,并与陈母磋商和息办法,由三方议定如下:(一)李芳除名。责其出资延僧,诵经五日。(二)全校学生开追悼会,酌送赙仪。(三)由校雇船送柩回籍,此事遂得解决。惟论者以该校既有禁戴华丽饰物之规则,李生之失金戒,诉之校监,即应斥其违章。不能瞻顾物值,破坏校规。乃该校监不惟不罚其违章,反责令陈生赔偿,坐视其日夕争哄,酿此悲剧。又阻止陈之亲属起诉,诚不知其是何居心也。该校诸生之亲长,见该校管理不善,多令女生退学。过其门者,有顿形冷落之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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