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 内务府奏曹寅办铜尚欠节银应速完结并请再交接办摺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遵旨议奏事。
江宁织造.通政使司通政使曹寅呈称:案查康熙四十年五月,寅具摺启奏情愿承办各关铜斤。(原呈见前摺,从略)奉旨:著议奏。钦此钦遵。
查曹寅借支本银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馀,及自四十五年起,至四十七年止,各关之购铜价款,奉旨改由藩库领取三年,因而节省脚费银八千四百七十一两五钱一分一厘;又郎中张鼎鼐等承办之四十五年份赣关铜斤,节省之银四千一百七十两,俱已如数交纳。曹寅自四十一年起,至四十七年止,共交铜斤节省银二十七万六千七百一十两,又一年应交之三万九千五百三十两,尚未交纳。经查其未交银两原因,据曹寅弟弟之子曹顺呈称:我伯父曹寅,自四十年五月起,接办铜事,至本年五月,八年期限始满。该一年应交之节省银三万九千五百三十两,我伯父曹寅,在限满之前,一定送交完结等语。
臣等议得:据曹寅呈称,寅遵旨自康熙四十年起,至四十七年止,采办龙江、淮安、临清、南新、赣关五关铜斤,(原呈见前摺,从略)钱粮重大,恳请查核转奏,诸旨定夺等语。查曹寅送交之工价节省银、借支之本银,及郎中张鼎鼐接办四十年份赣关铜斤节省银两,数目俱相符合。此外,曹寅自四十年起,七年共交钢斤节省银二十七万六千七百一十两,又一年应交之三万九千五百三十两,尚未交纳。现既据曹寅弟弟之子曹顺呈称.我伯父曹寅,自四十年五月起,接办铜事,至本年五月,八年期限始满。该一年应交之节省银三万九千五百三十两,我伯父曹寅,在限满之前,一定送交完结。应即咨令曹寅,将此款急速送交完结。
查铸钱铜斤及节省银两,关系甚为重大,曹寅既系有家产之人,请将龙江、淮安、临清、南新、赣关五关采购铜斤节省银两之事,自本年五月起,限期八年,仍交曹寅承办。为此,谨奏请旨。等因缮摺。
内务府总管赫奕、暑内务府总管尚志杰,交与奏事治仪正傻子、主事双全具奏。
奉旨:曹寅并未贻误,八年完了,今若再交其接办八年,伊能办乎,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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