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第三十八 高丽史八十四
正宪大夫工曹判书集贤殿大提学知经筵春秋馆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郑麟趾奉敎修。
刑法一。
○刑以惩其已然法以防其未然。 惩其已然而使人知畏不若防其未然而使人知避也。 然非刑则法无以行。 此先王所以 用而不能偏废者也。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 酌时宜而用之。 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廐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鬪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摠七十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 然其弊也禁网不张缓刑数赦奸凶之徒脱漏自恣莫之禁制及其季世其弊极矣。 于是有建议杂用元朝议刑易览大明律以行者又有兼采至正条格言行事宜成书以进者。 此虽切于救时之弊其如大纲之已 国势之已倾何。 今以见于史者记其梗 使考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笞刑五。
○一十折杖七赎铜一斤。
○二十折杖七赎铜二斤。
○三十折杖八赎铜三斤。
○四十折杖九赎铜四斤。
○五十折杖十赎铜五斤。
杖刑五。
○六十折杖十三赎铜六斤。
○七十折杖十五赎铜七斤。
○八十折杖十七赎铜八斤。
○九十折杖十八赎铜九斤。
○一百折杖二十赎铜十斤。
徒刑五。
○一年折杖十三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折杖十五赎铜三十斤。
○二年折杖十七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折杖十八赎铜五十斤。
○三年折杖二十赎铜六十斤。
流刑三。
○二千里折杖十七配役一年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折杖十八配役一年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折杖二十配役一年赎铜一百斤。
死刑二。
○绞赎铜一百二十斤。
○斩[赎铜上同。]
刑杖式[尺用金尺。]。
○脊杖长五尺大头围九分小头围七分。
○臀杖长五尺大头围七分小头围五分。
○笞杖长五尺大头围五分小头围三分。
辜限。
○手足殴伤人者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限四十日。
○折趺支体及碎骨限五十日。[被伤日晩则当至限日之晩便满。]
禁刑。
○国忌
○十直[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俗节[元正上元寒食上巳端午重九冬至八关秋夕]
○愼日[岁首子午日二月初一日]
公式。
相避。
本族。
○父子孙。同生兄弟。堂兄弟。同生 妹之夫堂 妹之夫。[台省政曹外许同官。] 伯父叔父。伯母叔母之夫。侄女之夫。[台省政曹外许同官。] 女壻。孙女壻。
外族。
○母之父母。母之同生兄弟。母之同生 妹之夫。母之同生兄弟 妹之子。
妻族。
○妻之祖父。妻之同生兄弟。[台省政曹外许同官。] 妻之同生 妹之夫。[上同。] 妻之伯父叔父。[上同。] 妻之伯母叔母之夫。[上同。] 妻之兄弟 妹之子。[上同。] 侄女之夫。[上同。]
官吏给暇。
○每月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每月入节日[一日]元正[前后幷七日]立春[一日]蚕暇[正月内子午日]人日[正月七日]上元[正月十五日前后幷三日]燃灯[二月十五日]春社[一日]春分[一日]诸王社会[三月三日]寒食[三日]立夏[三日]七夕[一日]立秋[一日]中元[七月十五日前后幷三日]秋夕[一日]三伏[三日]秋社[社稷祭日]秋分[一日]授衣[九月初一日]重阳[九月九日]冬至[一日]下元[十月十五日]八关[十一月十五日前后幷三日]腊享[前后幷七日]日月食[各一日]端午[一日]夏至[前后幷三日]。
○成宗元年判: 两亲忌给暇一日两宵祖父母远忌无亲子者亦依此例。四年新定五服给暇式: 斩衰齐衰三年给百日; 齐衰期年给三十日; 大功九月给二十日; 小功五月给十五日; 麻三月给七日。十五年判: 凡官吏父母丧三年每月朔望祭暇一日第十三月初忌日小祥斋暇三日其月晦小祥祭暇三日第二十五月第二忌大祥斋暇三日其月晦大祥祭暇七日至二十七月晦 祭暇五日。
显宗十一年判: 外官父母病者除往返程给暇二十日。诸文武员僚父母年七十以上无他兄弟者不许补外其父母有疾给告二百日护视。二十一年十二月判: 父母居外方或外任有病其子从仕于京者给由往返给马父母在京而子外任者给马又公*券出使者遭父母病往返 给马职事常 以上散官五品以上 给从人。
靖宗三年正月判: 两亲及祖父母归葬者除往返程给暇二十一日。十一年二月制: 文武官父母在三百里外者三年一定省给暇三十日无父母者五年一扫坟给暇十五日 不计程途。 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以下有司给暇登第者定省扫坟日限亦依此例。
文宗二年判: 大小官吏四仲时祭给暇二日。三年九月制: 外方官吏遭兄弟 妹丧者若在远州除申请京官直于外官请暇妻父母服不计妻之先后 许给暇。二十三年判: 外官之妻在京身病者给暇三十日又外官身病者限百日给暇父母病三子俱为外任者从父母愿一子给暇二百日其余子各给暇五十日其限满者 解官。三十五年三月诏定: 父母年七十以上八十以下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
宣宗三年二月判: 新除外官身病请暇者常 以上令*大医监 视给暇久未 愈启达递差妄告病者科罪。五年判: 病亲浴温井者计程途远近给暇。
睿宗四年判: 上员告病者旬旬给暇 外员据里典状报*大医监看候给暇 限百日父母病者限二百日。
仁宗十八年判: 无亲子祖父母忌依宋制给暇一日两宵。判: 入流品以上者妻父母服给暇三十日其忌日依外祖父母例给暇一日两宵。
忠穆王判: 外员身病告暇者令部审其虚实给暇外官身病者亦令界首官审之方许上京调理。判: 年六十以上父母有病长子给暇侍药。判: 外任父母欲见其子除程途二十日给暇。
避马式。
○显宗卽位礼仪司奏定文武官路上相见礼: 一品官正三品以上马上祗揖从三品以下下马回避; 三品官五品以上马上祗揖六品以下下马 避; 四品官六品以上马上祗揖七品以下下马 避; 五品官七品以上马上祗揖八品以下下马 避; 六品官八品以上马上祗揖九品以下下马 避; 七品官九品以上马上祗揖流外杂吏下马 避。
德宗二年十二月判: 政要曰: '三品以上六尙书九卿遇亲王不合下马亲王班皆次三公下。' 诸王立一品文班从三品以上与武班上将军以上马上祗揖文班四品以下武班大将军以下下马 避; 于宰臣 知政事政堂文学左右仆射文班四品以上及给舍中丞武班大将军南班宣徽使马上祗揖文班五品以下及武班诸卫将军南班引进使文班四品慢路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下马 避; 三品以上文班少卿少监司业等五品武班诸卫将军南班引进使马上祗揖五品慢路六局奉御诸陵令太史令及文班六品武班中郞将阁门副使下马; 文班四品以上文班常 六品及武班中郞将南班阁门通事舍人文班紧路补阙殿中马上祗揖文班 外六品及七品以下武班郞将阁门祗候以下下马 避; 五品隔文班七品以上武班郞将阁门祗候文班紧路拾遗监察马上祗揖 外八品以下及武班别将崇班以下下马 避; 六品文班 外八品以上及武班别将崇班供奉官马上祗揖文班九品以下及武班散员南班侍禁以下下马 避; 七品文班九品以上武班散员南班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马上祗揖以下下马 避以为恒式。
宣宗十年六月判: 文武官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于中丞职事五品以下散官四品以下于杂端侍御职事六品以下常 以上散官五品以下于殿中侍御监察御史皆避马; 若吏部侍郞尙书左右丞给舍旣准诸曹三品且以侍臣在公侯之上与中丞马上相揖; 知制诰亦非常例一从官品马上相揖; 郞舍补遗勿论官品与杂端以上 马上相揖若大夫则除宰臣枢密左右仆射近臣外 皆避马。
公牒相通式。
京官。
○内史门下尙书都省于六官诸曹七寺三监出纳门下侍郞以上不姓草押拾遗以上着姓草押录事注书都事内位着姓名。 六官诸曹七寺三监于三省侍郞少卿以下具位姓名御史卿以上着姓草押。 六官诸曹于七寺三监员外郞以上着姓草押。 七寺三监于六官诸曹少卿以下具衔姓名七寺三监于诸署局丞注簿着姓草押。 诸署局于七寺三监直长以上着姓名诸下局署于三省诸曹式目七寺三监直长以下具位姓名。 吏部台省于六官诸曹七寺三监门下侍郞平章以下拾遗以上着姓草押录事具衔姓名于诸署局录事注书着草押。 诸署局于三省直长以上具衔姓名。
外官。
○别命使臣于牧都护当云某使贴某牧都护奉使事重备记事下典七品以上使着姓草押八品使着姓名署。 虽六七品使奉使事轻无人吏下典者*贝{具}衔着姓名署。 牧都护于七八品使副使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于奉使事重使及常 以上独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 别命使臣于中都护知州防御县令鎭将官虽无记事下典六七品使则着姓草押八品使则着姓名署于鎭将县令着姓草押。 中都护知州防御县令鎭将官于七八品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署于奉使事重使及常 使则皆着姓名。 三军兵马使于西京留守官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员着姓名署。 东西巡检使于留守官副使以上着姓草押。 留守官于中军兵马使留守着草押副留守着姓名于左右东西都巡检使副留守以上着草押判官以下着姓名。 西京监军使于中军兵马使着姓于东西巡检使着草押。 西京留守三军兵马使于监军判官以上着姓草押。 东西都巡检使于监军副使以上着姓草押。 西京留守三军兵马使东西都巡检使都部署于八牧二大都护府诸道府官 皆着姓草押。 八牧二大都护于三军兵马使及西京留守官监军使东西都巡检使东西海巡察使着姓名于诸都部署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 中都护知州以下诸道外官于兵马使西京留守官东西都巡检使东西海巡察使都部署着姓名。 中军兵马使于左右军东界都巡检使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 左右军东界都巡检使于中军兵马使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 庆尙道巡检使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马使于西京留守及监军使副使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 诸都部署于西京留守官监军使 以上员为都部署副使则副使以上着姓草押 外员为副使则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 留守官监军使于诸都部署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 三道巡察使兵马使于中军兵马使着姓名唯三品以上巡察兵马使着姓草押。 三军兵马使诸都部署于庆尙道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马使着姓草押。 诸都部署于三军兵马使着姓名于左右军兵马使则三品以上使以大将军兼文班卿监者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 西京留守于申省状着姓草押副留守以下监军使东西都巡检使等别命使臣及诸道外官虽三品以上着姓名。 鎭将县令监仓驿巡官于防御鎭使以上官具衔着姓名。
睿宗九年六月礼仪详定所奏曰: "近来朝廷之*闲所行表状书简称号不正非所以正名之义。 臣等欲望凡上表者称圣上陛下上笺称太子殿下诸王曰令公中书令尙书令曰太师令公两府执政官曰太尉平章司空 政枢密仆射各随时职称之三品以下员寮 不得称相公宜直呼官名。"
忠烈王五年五月元中书省牒云: "据来文行移体例照得品同往复用平牒正从同三品于四品 今故牒六品以下皆指挥四品于五品用平牒于六品七品今故牒八品以下皆指挥如回报四品于三品牒呈上六品以下 申六品于四品牒呈上七品以下 申。 凡干公事除相统属 * {须}指挥外若非统属照依前项体式行移。"二十四年五月忠宣王卽位敎曰: "于朝廷*闲有僭越尊称者实非礼也。 宜于诸王则书签直称某公侯寒暄称令侯令旨宰执诸二品官书签除令公寒暄称钧旨钧侯诸三品随职称之寒暄称台旨台侯率以为常。 违者冶之以法。"三十三年六月忠宣王在元遣使来传旨: "佥议密直相呼为令公至于书状例称令侯令旨不亦冒礼之甚乎。 自今易以台侯台旨。 违者处以重法。"
职制。
○官吏临监自盗及临监内受财枉法者徒杖勿论收职田归乡僧人盗寺院米谷归乡充编户贸易官物者除归乡依律科罪。
监临赃一尺笞四十一匹五十二匹杖六十三匹七十四匹八十五匹九十六匹一百八匹徒一年十六匹一年半二十四匹二年三十二匹二年半四十匹三年五十匹流一千里与者 五等罪止杖一百。 如监临官于部内乞取者加一等若以威力强乞取者准枉法赃论。
枉法赃一尺杖一百一匹徒一年二匹一年半三匹二年四匹二年半五匹三年六匹流二千里七匹二千五百里八匹三千里十五匹绞。 有官品人犯者官当收赎一匹以上除名无禄 一等二十匹绞。
不枉法赃一尺杖九十二匹一百四匹徒一年六匹一年半八匹二年十匹二年半十二匹三年十四匹流二千里三十匹加役流。 有官品人犯者令官当收赎。 四匹以上免官无禄者 一等四十匹加役流。
坐赃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与者 五等。
在官侵夺私田一亩杖六十三亩七十七亩八十十亩九十十五亩一百二十亩徒一年二十五亩一年半三十亩二年三十五亩二年半园圃加一等。
因官挟势乞百姓财物一匹笞二十二匹三十三匹四十四匹五十五匹杖六十六匹七十七匹八十八匹九十十匹一百二十匹徒一年三十匹一年半四十匹二年五十匹二年半与人物者 一等。 若亲故与者勿论贸易官物除归乡依律科罪。判夜毋得刑人。判: 死不再生人命至重。 今外方重刑界员例不亲问使外吏于多事中杂治之甚为不可。 自今牧都护所推狱使以下员齐坐知州县令所推狱界首一员亲进覆验无有差谬然后连衔署名临问员每七月初一日内亲赍上来。
犯杀人罪初* {段}坚问九端隔三七日二* {段}坚问十二端隔四七日三* {段}坚问十五端。判: 外狱囚西京则分台东西州鎭则各界兵马使关内西道则按察使东南海则都部署其余各界首官判官以上无时监行推检轻罪量决重囚则所囚年月具录申奏如有滞狱官吏科罪论奏。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事状疑似不首实然后 掠每讯相去二十日。 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 {须}鞫者连写本案移送卽通前讯以充三度若无疑似不* {须}满三度。 若因讯致死者皆具状申牒当处长官与* {纠}弹官对验。
诸妖诞杂占一禁犯者当该官幷科罪。
犯斩罪免死者脊杖五十绞罪脊杖四十刑决付处。判: 鎭人犯归乡罪者仍留配本处若受田丁者收其田与他。 犯流罪者东界鎭人则移配北界北界则移东界勿令配南界。
三年一度考阅僧籍。
成宗五年八月始令十二牧 妻子赴任。七年判: 诸道转运使及外官凡百姓告诉不肯听理皆令就决于京官。 自今越告人及州县长吏不处决者科罪。
显宗七年五月刑部奏: "官吏监临自盗者勿计赃物多少 除名流本贯。" 从之。
靖宗十二年判: 每年春秋平校公私*枰{秤}斛斗升平木长木外官则令东西京四都护八牧掌之。
文宗七年判: 内外官斛长广高方酌定米斛则长广高各一尺二寸稗租斛长广高各一尺四寸五分末酱斛长广高各一尺三寸九分太小豆斛长广高各一尺九分。十一年下旨: "内外街路曝露骸骨京内东西大悲院外方各领界官考察收拾埋 又新罗高丽百济先王* {冢}庙及古贤圣庙近处禁耕稼侵毁。"十六年制曰: "刑政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 朕 追古训愼选刑官犹惧不得其人以致寃枉。 自今必备三员以上然后讯鞫囚徒以为定制。"
宣宗十年判: 请暇满百日者解官。
肃宗元年敎曰: "旧制凡官吏决讼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徒罪以上狱按三十日已有定限其令内外所司申明举行。"二年判: 被差充丁夫杂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四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八十十三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将领主司各加一等。
十年十月睿宗卽位禁士与内宦交通干谒。十三年判: 五家以上火烧点检将校科罪。十六年制曰: "官吏因缘公法苛刻作弊或以腐朽之谷强给取息或征荒田之租或兴不急之役者令中外攸司一切禁治。"
高宗十四年十二月御史台禁闾里养 鹰 。 以有职者废公务无职者起争讼也。
元宗元年八月中书省议奏: "今 外 上官道遇三品以上官趋拜马前拜揖朝行* {谄}谀成风礼失过恭请皆禁之。"二年正月御史台请: "权势之家夺人田者痛绳以法。" 制可。
忠烈王四年九月命各司员吏从他务者必赴本司议事然后别坐。十二年三月下旨: "外方奴婢相讼者例当就守令及按廉使处决事曲者依付权势请移京官使对讼者 粮远来今后悉令其处守令及按廉使听理所任外别衔处决一禁。"十四年三月下旨文武官非乘传不得出郊外。二十二年五月中赞洪子藩条上便民事: "一近有鍮铜匠多居外方凡州县官吏及使命人员争* {敛}鍮铜以为器皿故民户之器日以耗损宜令工匠立限还京一诸州县官出使员吏皆于出身衙门及第进士送纳货物称为封送一缕一粒民膏民脂诚宜禁之。 一诸州县及乡所部曲人吏无一户者多矣。 外吏依势避役者悉令归乡丁吏亦令 数归还。 一豪势之家遣人州县以银甁等物强市民*闲细布绫罗韦席等物实为民弊。 诚宜禁之。 一近来外方多故纳贡失时。 诸司官吏及谋利之人先纳己物受其文凭下乡剩取其直民实不堪诚宜禁之。 一大府迎送国 等库凡有所* {须}之物卽于京市求之虽云和买实为强夺。 诚宜禁之。 一诸州之吏留京听候谓之其人近以其人为之役夫。 外方多故其人或阙计其年月以征其佣所以州县日渐残弊虽则量 尙有不均令宜于十室之邑 一名五室全免。 一牛以耕田马以乘载民生之所急也近有商贾之人多将牛马出疆及令州县出马以资国 不可不禁。 一各官守令新旧迎送之费实为民害今后只令公衙属人迎送一出使人员将丁吏上守所至州县皆有赠遗谓之例物亦令禁止。" 王嘉纳。二十四年敎曰: "台之设专为弹* {纠}百官近来风俗大毁隐匿不论今后弹* {纠}百执肃淸朝廷。"是年正月忠宣王卽位下敎曰: "一太祖创立禅敎寺社皆以地钳相应置之今两班私立愿堂亏损地德又共议寺社住持率以货赂滥得 令禁断。 一凡州府郡县先王因丁田多少以等差之近来两班内外乡贯无时加号甚乖古制有司论罢。 一州府郡县乡吏百姓依投权势多授军不领散员或入仕上典侵渔百姓陵冒官员宜令按廉使及所在官收职牒充本役。 又领府队尉队正无功超授军不领散员谋避本领职役付托势家横行外方滥乘驿马侵扰贫民亦令有司收职牒充本役。 一古制遣使唯按廉祭告马场耳近因多故每事皆遣别监及将校下典州郡困于支待驿马罢弊。 又按廉及诸别衔馈遗势家多以银布米* 甚者以人物充其农庄又守令贪暴按廉不之察。 自今每番褒贬以闻。 一民无恒心因无恒产。 惮于赋役彼此流移凡有势力招集以为农场。 按廉使与所在官推刷还本具录以闻。 一听讼官或挟私淹延告者积怨。 今后不卽决者罪其主司一凡论功如崔凝徐熙杨规姜邯赞崔思全赵 金方庆等然后方可谓之功臣而录用其子孙也。 今者亲朝行李年年有之自求扈从便谓之功超等受赏录其子孙加号本贯至有痕咎之人许通甚为未便。 今后勿令许通违者所司固执论罢。 一各道按廉与别衔侵渔百姓以为私膳传驿*(){输}送其弊甚大。 今后虽丝毫之物皆禁。 一守令以自己便否不待三年互换移任迎送之弊莫甚。 一切禁止。 一凡侍朝两班不得受人贿赂至于茶药纸墨亦不可受。 违者罪之。 一王京一国之本要令人物安堵不可搔扰。 自今以后各司凡所* {须}不得于市廛侵夺。 如不得已而征求当与其直。 一忽只鹰坊尙乘巡马宫阙都监阿车赤等当新员赴任之时遽征封送因而取* {敛}于民。 一切禁断乃至按廉及诸别衔抄与丁吏亦不得赠与。 一寺院及齐醮诸处所据执两班田地冒受赐牌以为农场今后有司穷治各还其主。"
忠烈王三十四年忠宣王复位下敎曰: "一提察之任在于察吏问民往往守令贪污不法至于民吏所犯可决杖者反征银物以充其欲各道提察不加* {纠}劾。 其令各道考其征物各还其人续议守令贤否以闻。 一权势之家奸猾之类造作文契夺人奴婢田丁其主告官官司畏势因循不决。 使告者积怨。 宜令官司速决无滞诈伪者罪之。"三年三月传旨: "一每遣别监探取 子民受其害今后仰提察司差人探取。 一宰相出为州牧者每因祈恩驰驿往复其弊为甚自今提察司严行禁止。"六月传旨: "宰枢以下因祈恩出江外打围放鹰者 行禁止违者罢职。"七月传旨: "济州之民理宜优恤其牧官军官恣行侵夺民不堪苦。 宜遣式目录事禁之。"
忠肃王五年五月下敎: "一事审官之设本为宗主人民甄别流品均平赋役表正风俗今则不然。 广占公田多匿民户小有差役例收禄转则吏之上京者敢于私门决杖征铜还取禄转擅作威福。 有害于乡无益于国已尽革罢其所匿田户推刷复旧。 一各道诸岛放养牛马毙失使附近各村充立民弊不小。 今后一禁。 一其人役使甚于奴隶不堪其苦逋亡相继所隶之司计日征直州郡不胜其弊。 可以事审官及除役所荫户代之[除役所者宫司及所属民户不供赋役者。]全亡州郡其除之。 一诸道使臣守令多率卫从乘驿病民者罪之一事大以来国用烦剧。 遣使诸道征收贡物任其职者凭公营私人甚苦之。 自今贡物程驿等任皆委提察。 一诸道忽赤司仆巡军及权门所遣人等影占人民据执土田者械系以徇流于远岛。 一诸道存抚提察盐场等使以卖内出银币为名私赍权贵所属银币高价抑卖以济其私究治以闻。 一帝所别进海产若虾蛤等物都津丞申 于年例外擅加其数幷其旧额载之贡案大为民害。 已将申 下吏治罪其削 所增额。"十二年十月敎曰: "守令分忧宣化当小心供职务安百姓。 近赏罚不明无有劝惩率皆贪污废职。 各道存抚提察考其殿最以闻。 风宪之司* {纠}察百官非违。 凡官政废举民生休戚所系其司宪部 部各思所职弹* {纠}不讳以振纪纲。 如有挟私远害者亦加理罪。"后八年五月监察司榜云: "诸仓库寺署官吏每外方纳贡不卽收纳故延日月勒要苞 今后一禁。"
忠穆王元年整理都监状: "外方官吏贪 不公扰害百姓者令存抚按察使* {纠}理体察不能者科罪。 行省行移外方公事报都评议使使移文存抚按廉使施行例也近年以来行省令宣使螺匠等授牌字发送搔扰民*闲。 今后称宣使螺匠作弊者械送于京。"
恭愍王元年二月敎曰: "内外官吏未取诸囚招辞面缚乱打伤肌肤害性命予甚悯焉。 今后毋得法外乱刑违者罪之。 其军人逃役者随所犯杖之吏民有罪者亦加笞杖 勿罚布。 贪污犯赃者不在此限。"三年八月诸道按廉陛辞仍敎毋用赎罚。九月令佥议监察各一员共会虑囚轻罪免放。四年正月敎曰: "凡尔百僚日仕本官各勤乃职听讼官审理寃抑。 违者宪司劾之。"八年七月宰枢所以为: 常时合坐着靴坐高床六色掌持事启课不宜俯仰接对作高床各置座前以紫帛作巾覆之谓紫罗酒案。 又于文字不宜操笔各署刻木作署。 凡于文字以刻署着之 元朝法也。十一年六月监察司上言: "旧制外官例进朔膳外无供别膳者今大小官名为别膳* {敛}民土宜及酒肉等物馈遗权贵其弊莫甚自今请罢别膳。"十二年五月敎曰: "比来各处防御军官率兵田猎不以其时败伤胎卵有乖仁政仰诸道存抚按廉使痛行禁理。"十四年七月敎曰: "差使别监行李次庶子以下下马祗送已有成规诸衙门官与差使别监违礼 者有矣。 自今以违命论。 又各衙门常坐员上下争礼以至公事迟缓者有之自今禁之。 又 上员朝路步行 论罪。"二十年七月罗州牧使李进修上* 曰: "官爵人君任贤授能之器也。 安有人臣盗主之恩掠美于僚友妄自尊大者乎。 庆吊外诸司官员投谒权门又称伴 骑从者及常选外诸都监杂路荐状一皆命法司痛理断之。 旣有各掌百官何必别立都监旣有电吏丘史何必品官骑从乎。 品官非宰相之臣仆诸司公事启课者进达于合坐所。 其一至权门者削其职再至者加之以罪三至者终身不 其余至者田民属公。" 王嘉之。十二月敎曰: "一百僚庶务断自都堂近年诸司凡有公事擅移诸道存抚按廉遣人征督甚者直牒州县病民实多。 自今 令 都评议司区处。 一诸人未受度牒不许出家已尝着令主掌官司奉行未至致使丁口规避身役不修戒行至败敎门。 今后情愿为僧者先赴所在官司纳讫丁钱五十匹布方许祝发违者罪师长父母。 自乡吏及津驿公私有役人等 行禁约。 一民之流离盖为官吏无良。 苟当差役宁有彼此。 今后各处流移人口除乡吏官寺津驿人外余 仍旧当差。"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诸仓库官司及波吾赤等房依凭内用征* {敛}州县又有忽只忠勇各爱马多般求请作弊为甚。 仰都评议司一行禁断违者所在官司呈报宪司* {纠}罪。 一京畿王化所先今内乘及造成都监小吏等因公为奸横行侵扰深为未便。 仰都评议司定着约束以革前弊。"三年二月令中外决狱一遵至正条格。四年八月宪司上言: "近来州郡屡经倭寇凋弊已甚而守令每为宾客多张宴乐耗费钱谷侵渔细民为按廉者若莫闻知其弊日甚。 自今请令按廉条启民 及守令得失以凭黜陟。"十二月宪司上* 曰: "奉翊通宪官例未得出外今凭内香多率伴人乘驲横行其弊不小愿自今科罪禁止。 且各鎭军官因军人小错赎罚太重以致失业流移今后军人随所犯轻重依例断罪毋得赎罚。"六年六月宪府上* 曰: "凡大 必三覆奏君臣同议断决者乃先王之成宪而今中外官吏断大 皆不奏闻擅决遂致无辜殒命。 请自今中外大 所在官吏具报都堂拟议以闻施行。" 从之。十四年六月敎曰: "近年各道元帅都巡问按廉使州府大小军民官营进私膳皆令禁断违者罪之。 使命繁多害及于民今后都评议使军事下都巡问使民事下按廉使杂泛使命不许差遣。 其公行 给外私干往来者勿论尊卑悉停供给违者主客皆论其罪。"七月司宪府上书曰: "为守令者察民休戚断狱讼均赋役父母斯民其职也。 巡问按廉如调兵州郡也责办其宰则户口之多寡丁夫之壮弱其所知也兵必得其精。 今也巡问按廉每所征发虑守令私其邑也调南郡之兵则必命北郡之宰。 北郡之宰至于南郡也以未经之耳目恐其欺妄先施鞭挞俄而调兵北郡之牒至南郡南郡之宰投袂而起直趋北郡未下车而先刑人系累其父母鞭挞其妻子。 非止调兵而然也凡户口之点检军* {须}之转输征督百端无有纪极。 于是两郡相怨遂成仇 互相报复莫有仁爱民不堪苦户口萧然。 其承流宣化之意安在州县皆是生民奚赖。 今也虽使台省六曹各举所知不革此弊则虽使 黄之辈尽为州郡之守令未尝一坐其邑而视事何益于民生哉。 今愿守令不许出境专理其邑有不胜其任者按廉卽罢其职而黜之申报朝廷以承其阙。"八月宪司上* : "窃见近年奸凶相次执政士风一变贤奸 而鄙廉耻朝夕奔走于权门盗窃天禄虚旷天工。 方今更化之初余风未殄各司怠职愿令攸司各以断狱决讼之事当两衙日上之各司日坐本司视事其有奔走权门不坐攸司者宪司停职征禄。 一典校一官皆文学之臣无他所掌愿委删定刑书以惠万世凡朝廷仪礼中外官司相接之节文书相通之格亦使删定颁行如有稽缓令宪司* {纠}之。 一听讼决事及出纳钱谷之司交通私书顚倒是非耗窃官物其弊弥甚一切禁止如有违者请者听者以不廉论。 一司仆掌乘舆之马政周之伯 之任也。 近左右其选最重。 近代别立内乘内竖之徒专擅其职日者纵暴尤甚。 其收 蒿也劫夺万端转输入城也农牛疮 残破畿县流毒诸郡。 一州之纳谷草之价布几至九百匹州郡皆是。 而又驱其贡户名为驱从至千百人不付公籍私置农庄而役使之若奴隶然害民病国甚可哀痛。 愿自今以尙乘属之司仆寺不许内竖除授谨择廉干者任之更日入直凡其 豆身亲量给畿内 蒿计马定数分月而供且使* {纠}正监检每一番置兽医五人驱从三十人余皆罢之属之府兵。 一公私奴隶乡吏驿子工商杂类冒受官职请令本府不论官品直收爵牒。"九月典法司上* 曰: "政以立法刑以补理法如不行不可无刑以齐之。 然书曰: '敬哉敬哉惟刑之恤哉。' 又曰: '明德愼罚。' 则刑者所不能无者而亦不可不恤者也。 自古理天下国家者必先修其典轻重有差而临刑者不迷受罪者无嫌矣。 前元有天下制以条格通制布律中外尙惧其烦而未究复以中国俚语为律而名之曰议刑易览欲令天下之为吏者皆得而易晓也。 然本朝俚语与中国不通则尤难晓之又无讲习者故凡施刑者皆出妄意而或受贿赂或* {谄}权势或讳亲故而罪虽可杀尙不受一笞一杖。 而无辜或陷于极刑至于愚妇赤子咸被杀戮恨成怨积而干文失地道怪屡警岁不登而民不聊生兵不暂停而国以日缩三韩之业几复坠矣。 今殿下年方幼 人心所归递卽父位鉴何远取。 伏惟殿下远小人亲君子 鸣而兴暮夜而休不废学业崇信德敎平其政刑以事大国。 今大明律考之: "议刑易览。" 斟酌古今尤颇详尽。 时王之制尤当仿行然与本朝律不合者有之。 伏惟殿下命通中国与本朝文俚者斟酌更定训导京外官吏一笞一杖依律而施行之若不按律而妄意轻重者以其罪罪之。 司掌刑之官而一国刑戮摠不得知固非立官之意也。 今后京外官司若有刑戮者须令通报于司按律行移然后施行之毋得擅行。 但外官守令则罪之合于笞者依律直行杖者报观察使受命而施行大 则除将军临战外具罪状报都观察使使转告于司司按律可杀而后报都评议使使具闻于上上察而命司依律行移而后施行之则人无枉死者矣。 向者罪及妻 而家财田民亦皆没官。 古无其法须当停息。 近年官司贱口冒受官职者难以数计今后虽 以上如有现告除守直受判直取谢贴亲问论罪诸色匠人受官职者如有问罪事亦如之。 去洪武三年十二月日判付内田民推决至于仍执等田民事付版图都官司则专掌刑决禁乱近年不依判旨因循前习田民推征等事日繁月积而所掌刑决禁乱尙为余事。 寃狱久滞囚系致死者多。 今后田民事一依前判各还都官版图至于推征杂务亦付主掌开城府司则专修所职判付都评议使拟议施行。"十月宪司又上书曰: "古之为国者必先立纪纲国之有纪纲犹身之有血 也。 身无血 气有所不通国无纪纲令有所不行法令不行国非其国矣。 殿下卽位大开言路相臣宪臣各陈时务。 然旧弊甫革新法不行怨 方兴纪纲紊乱。 病自血 达于膏 虽有扁鹊卒难治也。 愿自今判付法制* {刊}板施行坚如金石信如四时敢有犯法触禁者一委宪司治之。 士大夫之仕宦于朝者旣已委质从仕克勤乃职固其分也今则不然。 显官任职者托以觐亲省墓冒干口传便归乡曲淹延岁月旷官废职非事君致身之义也。 愿自今父母奔丧外不许出关外其事有不获已者必辞职然后乃行违者痛理。 其人分隶各处役之如奴隶至有逋亡者主司督京主人日征阙布人一匹主人不能偿之直趋州县倍数督征州郡凋弊。 愿自今一切罢去使还乡里其各殿之役以近日革罢仓库奴婢代之各司之役使者亦以辨正都监属公奴婢充之司设幕士注选之属亦皆革去以安民生。"
辛昌元年四月都评议使司启: "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启在外三覆启方许断罪事干军机及叛逆不在此限。"
恭让王元年十二月宪司上* 曰: "庶狱庶愼文王罔敢知于兹此成周之致理陈平不知钱谷之数君子谓知宰相体以其不侵官也。 本朝之制都堂摠百揆颁号令宪司察百官* {纠}风俗典法都官辨曲直决狱讼其职也。 近者侥幸贪利之徒欺罔大内冒弄都堂讼牒云委行移之*闲因循苟且不胜其烦非设官分职之本意也。 愿自今讼者各讼攸司其直达大内都堂者一切禁之以尊大内以严都堂。 三司及六部官以时亲到所属各司将其所报拘校文书会计点考毋致陵夷如有不奉法者使宪司* {纠}理大罪降等别 除名不 随罪论之。 小罪下牒巡军笞杖还职。 凡京外大小官吏除目旣下累日不卽上官赴任以致公事稽迟其文书钱谷皆为奸吏所容匿此则弊之大者而又非臣子诚心事君之道也。 愿自今除台省政曹外其京官大小员吏自下批之后京官限三日外官限十日进阙谢恩卽行上官赴任。 称权知行事新旧相对将文书钱谷明立契*券手相交付以凭考课谢后卽眞有不如法者京中宪司外方观察使痛绳以法。"三年四月都堂请考台省勤慢一不仕者抵罪三不仕者削职。六月都堂启请停服制后行之命。
奸非。
○监临主守于监守内犯奸和徒二年有夫二年半强三年和奸妇女 一等。
部曲人及奴奸主及主之周亲尊长和绞强斩和者妇女 一等奸主 麻以上亲 一等。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 妹子孙之妇兄弟女和绞奸父祖幸婢 二等。
凡人奸尼女冠和徒一年半强徒二年尼女冠与和徒二年半强不坐。
肃宗元年六月禁功亲婚嫁。
仁宗五年判: 凡诸寺院僧奸女色有无职勿论依律处决充常户。
毅宗卽位始禁堂姑从 妹堂侄女兄孙女相婚。
忠烈王三十四年闰十一月宪司请禁外家四寸通婚。
恭愍王十六年五月监察司请禁人妻死继娶妻之 妹及娶异姓再从 妹。
户婚。
○编户以人丁多寡分为九等定其赋役。
家长漏口及增 年壮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一年半五口二年七口二年半九口三年若增 非免课役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
里正不觉漏脱增 出入课役一口笞四十四口五十七口杖六十十口七十十三口八十十六口九十二十口一百三十口徒一年四十口一年半五十口二年六十口,二年半若知情同家长法科之。
被差充丁夫杂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二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七十十三日八十十六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将领主司各加一等。
邻里被强盗闻而不救杖八十告而不救九十官司不救一百窃盗 二等。
同五保内徒罪不 杖六十流罪不 一百死罪不 徒一年徒以下罪不 不坐。
养异姓男与者笞五十养徒一年无子而舍去者二年养女不坐其遗 小儿三岁以下异姓听养。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徒二年服内别籍徒一年。
和卖子孙为奴婢徒一年略卖一年半和而故卖者加一等。
和卖亲弟侄外孙为奴婢徒二年半略卖徒三年未 一等和而故卖者 一等。
和卖堂弟堂兄弟之子孙为奴婢流二千里略卖流三千里不 一等知而故卖者亦 一等。 余亲同凡人。
官私奴婢招诱良人子卖买者女人则初犯依律断之再犯归乡男人则初犯归乡再犯充常户。
妻擅去徒二年改嫁流二千里妾擅去徒一年半改嫁二年半娶者同罪不知有夫不坐。
郡县人与津驿部曲人交嫁所生皆属津驿部曲津驿部曲与杂尺人交嫁所产中分之剩数从母。
靖宗十二年判: 诸田丁连立无嫡子则嫡孙无嫡孙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庶孙无男孙则女孙。
文宗二十二年制: 凡人无后者无兄弟之子则收他人三岁前 儿养以为子卽从其姓。 继后付籍已有成法其有子孙及兄弟之子而收养异姓者一禁。制: 禁以伯叔及孙子行者为养子。
睿宗三年判: 有夫女* {淫}录恣女案针工定属。
元宗十三年正月御史台奏: "庚午之变朝官以其家属陷贼率多改娶。 今贼平其旧室虽有还者或疑有所污或悦新昏遂 而不顾以败人伦以致多怨请禁之。" 从之。
无父母和论无故 妻者停职付处。
忠肃王十二年十月敎曰: "官私奴子妄称南班引诱良家妇女婚嫁据法禁理。"
恭愍王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单丁从役自丙申年已在禁限官吏役使如初尤可怜悯。 * {须}给助役毋令失业年满六十免役。"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使民之道务从优典。 今后外方各处民户一依京中见行之法分* {拣}大中小三等其中户以二为一小户以三为一凡所差发同力相助毋致失所。"十四年八月宪司上* 曰: "禾尺才人不事耕种相聚山谷诈称倭贼不可不早图。 愿自今所在州郡课其生口成籍不得流移择旷地勒令耕种与平民同违者所在官司绳之以法。"
恭让王元年九月都堂启: "散骑以上妻为命妇者毋使再嫁判事以下至六品妻夫亡三年不许再嫁违者坐以失节散骑以上妾及六品以上妻妾自愿守节者旌表门闾仍加赏赐。"
大恶。
○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妇之父母虽未伤斩道士女冠僧尼谋杀师主同叔伯父母。
谋杀周亲卑幼徒二年半已伤三年已杀流三千里有所规求 谋杀加一等。
谋杀大功尊长流二千里已伤绞已杀斩谋杀小功 麻尊长者亦同。
谋杀大功以下 麻以上卑幼徒三年已伤流三千里已杀绞有所规求加一等。
祖父母父母斩告 绞误伤过失 徒三年过失 流三千里。
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徒一年 三年伤流二千里折伤绞至死斩过失伤各 本伤罪二等。
亲兄 者杖一百 徒二年半伤三年折伤流二千里折支绞至死斩过失伤各 本伤罪二等。
堂兄 者徒一年半折齿以上徒三年折筋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绞误伤者 本伤罪二等。
麻兄 杖一百折一齿以上徒一年半二齿以上二年折筋以上二年半折* {支}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绞尊属又加一等至死斩。
小功兄 徒一年折齿以上徒二年折二齿以上二年半折筋以上三年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斩尊属又加一等。
兄之妻及夫之弟妹手足杖七十拔发以上九十他物伤徒一年折一齿以上一年半二齿以上二年损筋以上二年半折支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绞不伤笞五十妄犯者加一等。
妻妾 夫之祖父母父母徒二年 绞伤斩过失伤徒二年半过失杀三年。
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与外孙徒三年故杀流二千里误杀过失杀勿论。
夫 伤妻他物伤杖八十折一齿以上九十二齿以上一百 筋以上徒一年折* {支}以上二年二事以上三年至死绞故杀斩拔发以上杖六十过失杀勿论。 以妻 妾同。
杀堂弟妹堂侄孙流二千里故杀绞 妻父母准十恶不睦论。
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妇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流罪徒三年死罪流三千里诬告加所诬罪二等告周亲卑幼罪杖六十。
告大功尊长罪虽得实徒一年半流罪二年半死罪三年诬告加所诬罪二等。
告小功 麻尊长虽得实徒一年流罪二年死罪二年半。
文宗元年七月长渊县民文汉假言托神顚狂杀其父母及亲妹小儿等四人 市。 尙书刑部奏: "县令崔德元尉崔德望等不能善政化民致有不祥之变且申报稽迟宜罢其职。" 从之。
肃宗六年正月注簿李景泽妻金氏欲杀夫之继母阴使婢置毒于食以进母知之以告御史台。 金不服御史台请更鞫问王曰: "犯状已白宜卽论决。" 以金先朝外戚 死流安山县。 景泽死狱中。
杀伤。
○靖宗四年五月东界兵马使报: 威 州住女眞仇屯高刀化二人与其都领将军开老争财乘开老醉 杀之。 侍中徐讷等议曰: "女眞虽是异类然旣归化名载版籍与编氓同固当遵率邦宪。 今因争财 杀其长罪不可原请论如法。" 内史侍郞黄周亮等议曰: "此辈虽归化为我藩 然人面兽心不识事理不惯风敎不可加刑。 且律文云: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其 里老长已依本俗法出犯人二家财物输开老家以赎其罪何更论断。" 王从周亮等议。
文宗十二年开城牧监直员李启私遣人捕府军金祚。 祚乃投河而死。 刑部奏当脊杖配岛。 制: 除名收田。
仁宗十二年判: 人折齿者征铜与被伤人。
毅宗十六年五月官婢善花与一孕妇争豆粟杀之配紫燕岛。
明宗十五年八月有南原郡人与郡吏有隙至其家缚吏于柱遂火其家而烧杀之。 群臣议以鬪杀论。 制云: "原其罪状宜钑面充常户。" 又有陵城人以鞭击负儿女女惊怖投水死。 群臣亦以鬪杀论。 制曰: "使母子一时俱死其以劫杀论。"
恭让王三年有为父杀人者刑曹拟罪杖八十都堂以为: 虽为亲杀人厥罪匪轻。 王曰: "为亲杀人其罪可赦。" 竟原之。
志卷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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