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船厂议
台厂递年以来,积压船工不少;先于六月间详晰陈明在案。究其所以积压之故有二:遭风各船,营、县延不造册、具结勘覆,以致无从咨请转详具题,领价造补。届修各船,营以港道不通,船难驾厂;道以开港既须津贴,修船又需赔累,相率因循,愈积愈多。
伏思营、县勘覆册结,自可严限催办;而开港一层,非亲历其境不能周知。缘港道上游有洲仔尾溪一道,每遇大雨,洪流泛滥,沙泥贯注,是以有随开随塞之患。埔租经费,不敷办理;实形掣肘,不得不另筹善策。当与台协水师郭护副将熟商,以开港不过济目前之急,移厂可以成久远之利。即委员沿港溯流而下,至小西门外迤南一带平坦之处,堪以建厂。就厂前旷地两旁开筑船坞,中间开挖港道约一百二十余丈,以便哨船出入。
  港外紧连台郡商贾郊行所开驳载货物之新打港,由三鲲身出口,极为近便。查开港经费,原有埔租本款,即使不敷,亦应捐垫。其筑坞建厂各事宜,即因陋就简,约需千余金,方能敷用;并因撙节办理,不免规模狭隘。一切修贮料件,仍在旧厂;祗于开工之时,运料前往应用。现在筹款兴办,尚有不敷,先行垫付;俟工竣报明,分年摊补。
身膺重寄,凡事总须先顾大局,断不敢畏累误公,藉港道淤塞,船不驾厂、厂不兴工,为自私自便之计。特因地制宜,以期事无窒碍,省虚糜而归核实。伏乞训示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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