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上孔兵备书
南路贼匪滋事,仰荷硕画,文武尽力,首、从咸获;保障全郡,绩烈无量。莹羁旅此邦,亦得蒙威武之力,略无惊骇;鼓舞欢欣,不能自已!
惟自起事至于竣功,业已匝月。未能入告者,岂非以罪人众多,悉心研鞫,不欲造次定谳故乎?于此仰见阁下仁恕为怀,虽严厉肃杀之中,仍体圣主一夫不辜之德;所谓求可原于法外者也。乃浅俗无识之徒,不明大义,往往以纵为宽,遂欲使有罪逃刑;此则舆论之误矣。自古有道之国,不赦有罪。盖法者本诸天祖,虽天子之权,不能以意为轻重。今则拘于阴德报应之说者,往往有意减释人罪。莹尝苦口争之,以为是纵非宽也。夫所谓宽者,特举其大纲,不为苛刻繁细附会深文而已。故圣王在上,网漏吞舟之鱼,然未尝废网而不用。武侯治蜀,用法颇竣,而蜀人百世怀之;子产称众人之母,而铸刑书。此其义至为深远,非浅见俗士习妇人之仁者所能知也。虽然,法者圣王不得已而用之,期以止辟而已,而不为已甚,其中有权衡焉。苟矫纵弛之弊,而一意峻法,则或有不得其平者。
日者,贼徒谋逆至欲攻城戕官,此诚罪大恶极。然犹幸党羽无多,即已破灭。今渠魁助恶之十数人既服极刑,而从逆攻城服大辟者亦数十人,其余桎梏待罪者尚有百数。以莹之愚,似可悉就发遣,无事更加骈首矣。何也?圣王之律所以极重于反逆者,以此等恶戾败坏人心,闾阎受其荼毒灾祸之中,至为惨酷;故主谋者必置以极刑,使后人知警耳。方贼势初挫,民间谣言未息,犹尚惊疑;其潜受贼约者,亦尚不免于观望。当此之时,若非严刑峻法,不足以警凶慝、定人心。及乎事已平定,民人安堵,贼徒畏惧、解散之后,则戮数百人与数十人等耳。今首贼与助恶之人或置极刑、或置大辟,其余业已输服,及按验时俯首无辞者无论矣;或言词反覆。虽明知其狡诈,似不妨姑援“惟轻”之议,降等问罪。虽此亦近于纵,而实则非纵;盖就法者已多,而国法足以昭戒也。
仁、义两途,互相为用;权衡之道,是在秉钧。窃谓此时宜速檄府、县定谳上闻,以抒圣怀,不必再事推求。今月已几望;倘过此朔期,则开舟须至岁除,未免太迟。愚昧之言,伏乞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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