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39
○元丰官制
神宗元丰三年六月丙午,诏中书诏定官制。国初承唐制,三省无专职,台、省、寺、监亦无定员,类以他员主判。三省长官不预朝政,六曹不釐本务,给舍不领本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其官人授受之别,有官、有职、有差遣。凡仕者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议者多以正名为请,帝慨然欲更其制,乃置详定官制局于中书,命翰林学士张璪、枢密副承旨张诚一领之。
九月乙亥,正官名,以开府仪同三司易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特进易左、右仆射。自是以下,易名有差。
详定官制所上寄禄格,下诏行之。凡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因以寄禄。议者又欲罢枢密院归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以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遂止。帝尝谓执政曰:“官制将行,欲新旧人两用。”指御史大夫曰:“非司马光不可。”王圭、蔡确相顾失色。圭忧甚,不知所出,确曰:“上久欲收灵武,公能任责则相位可保也。”圭喜谢之,因荐俞充帅庆,使上平西夏策。其意以为既用兵深入,必不召光。虽召,将不至。已而光果不召。
四年秋七月己酉,诏定选格。初,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阴、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内职枢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帝自即位,欲更制度,建议之臣以为唐铨与今选殊异,杂用其制则有留碍烦紊之弊,乃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书吏部、审官东、西、三班院议选格。遂定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阶卫、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受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阴补,封赠酬赏,随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祖宗以来,中书有堂选,百司郡县有奏举,虽小大殊科,然皆不隶于有司。王安石言于帝曰:“中书总庶务,今通判亦该堂除选,徒留滞,不能精择,宜归诸有司。”帝曰:“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官之长,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择百官者哉。欲罢堂选,曾公亮执不可而止。至是,既罢内外长吏举官法,堂除亦废。
五年二月癸丑,颁三省、枢密、六曹条制。
四月癸酉,以王圭为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确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章惇为门下侍郎,张璪为中书侍郎,蒲宗孟为尚书左丞,王安礼为尚书右丞。初议官制,盖仿《唐六典》,事无大小,并中书取旨,门下审覆,尚书受而行之,三省分班奏事,并归中书。确说圭曰:“公久在相位,必得中书令。”圭信不疑。确乃言于帝曰:“三省长官位高,不须置令,但令左、右仆射分兼两省侍郎足矣。”帝以为然。故确名为次相,实专大政,圭以左仆射兼门下,虽为首相,拱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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