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律意轻重例第十
隐元年传:会及暨,皆与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注:会,若平时聚会,无他深浅意也。举及、暨者,明当随意善恶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恶深,不得已者善轻恶浅,所以原心定罪。
二年注:书兵者,正不得也。不为大恶者,保伍连帅,本有用兵征伐之道。
三年传:求赙,非礼也,盖通于下。注:云尔者,嫌天子财多不当求下,财少可求,故明皆不当求之。
四年:卫人立晋。注:不刺嗣子失位者,时未当丧典主,得权重也。〔疏:刺,即不书晋立。〕
五年传:将尊师众,称某帅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君将不言帅师,书其重者也。注:分别之者,责元率,因录功恶有大小。
邾娄人、郑人伐宋。注:邾娄小国,序上者,主会也。
宋人伐郑,围长葛。传:邑言围,强也。注:恶其强而无义,必欲为得邑,故如其意言围也。
八年:宋公、卫侯遇于垂。注:宋公序上者,时卫侯要宋公,使不虞者为主,明当戒慎之。〔疏:庄三十二年,宋公、齐侯遇于梁丘,齐在宋下,是其一隅耳。〕
我入邴。传:言我者,非独我也,齐亦欲之。注:自入邑,不得言我;有他人在其中,乃得言我。时齐与郑、鲁比聘会者,亦欲得之,故以非独我起齐恶。齐恶起,则鲁蒙欲邑,见于恶愈矣。
十年注:内小恶不讳者,罪薄耻轻。
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注:郑伯无仁心,因其困而取之易,若取邑,故言取。欲起其易,因上伐力,故同其文言伐,就上载言取之也。不月者,移恶上三国。
十一年注:已于仪父见褒法,复出滕薛者,仪父盟功浅,滕薛朝功大,宿与微者盟,功尤小,起行之当各有差也。
桓元年传: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注:分别之者,古有分土无分民,明当察民多少课功德。
二年宋督注:不氏,起冯当国。不书冯弑缪公,废子反国得正,故为之讳;不得为让者,死乃反之,非所以全其让意也。
以成宋乱注:古者诸侯五国为属,属有长;二属为连,连有帅;三连为卒,卒有正;七卒为州,州有伯。州中有为无道者,长帅正伯当征之,不征则与同恶。当春秋时,天下散乱,保伍坏败,虽不诛不为成乱。今责其成乱者,疾其受赂也。加以者,辟直成乱。
传,器从名,地从主人。宋始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注:凡取异国物,为后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土地有封疆里数,不嫌不明,故不系本主。宋以不义取,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如以义应得,当言取宋大鼎。
传:离不言会。注:二国会曰离。二人议,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不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不足采取。三国以上言会,重其少从多也。《尚书》曰三人议,则从二人之言。
三年: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传:翬不致,得见乎公矣。注: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亲迎,有危也。翬当并致者,翬亲迎,重在翬也。得见公,得礼失礼在公,不复在翬,故不复致。
六年:蔡人杀陈佗。传:陈君也。谓之陈佗,绝之,外淫也。注:与使得讨,故从讨贼词,去爵,起其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案:此谓异国,又不知其是陈君。立法若知者,仍坐弑君,夏徵舒、崔杼是也。〕
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传:不名,贤也,以为知权也。注:权所以别轻重,喻祭仲知国重君轻。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也。宋不称公者,胁郑立篡,首恶当诛,非伯执也。〔案:宋人词与齐人执涛涂、郑詹等同,而坐之轻重各异,随事文见也。〕
十三年: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传:后日,恃外也。注:得纪侯、郑伯,然后乃能结战,日以胜。君子不掩人之功,不蔽人之善。
三月:葬卫宣公。注: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也。
十四年:宋人以齐人、卫人、蔡人、陈人伐郑。注:宋前纳突求赂,突背恩伐宋,故伐之。四国本不起兵,当分别之,故加以也。宋恃四国,乃伐郑。四国当与宋同罪,非为四国见轻重。
十五年传: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注:皆于还入乃别之者,入国犯命,祸重也。未成君出奔,不应绝。出恶者,不如死之荣也。入无恶者,出不应绝,则还入,不应盗国。
注:三人为众,众足责。
十八年传:贼未讨,书葬,仇在外也。注:齐强鲁弱,不可得立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而不复乃责之。
庄元年:夫人孙于齐。传:内讳奔谓之孙,与弑公也,不与念母也。注:念母则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绝文姜不为不孝,距蒯聩不为不顺,胁灵社不为不敬。盖重本尊统,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又欲以孙为内见义,明但当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诛。诛不加上之义,非实孙。
筑王姬之馆于外。传:筑之,礼也;于外,非礼也。注:为营卫不固,不以将嫁于仇国除讥者。鲁本自得,以珝为解,无为受命而外之。注:内女归例月,卒例日;外女归不月,卒不日者,圣人探人情以制恩实,不如鲁女。
二年注:妇人无外事,外则近淫。不致者,本无出道。有出道,乃致。奔丧致,是也。
三年:葬宋庄公。注:冯篡不见。书葬者,篡以计除。
注:纪季,称字贤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则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权,公次于郎。注:恶公既救人,辟难道还。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强消乱也。
四年注:贤襄公。为讳者,以复仇之义,除灭人之恶,言大去者为襄公。明义但当迁徙去之,不当取而有。明乱义也。
传: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卫。注:为王者讳,使若遣微者为愈,因为内杀恶。
注:朔得国后遣人赂齐。齐侯推功归鲁,使卫人持宝来,虽本非义,赂齐当以让除恶,故善起其事,极恶鲁犯命复贪利也。不为大恶者,纳朔本不以赂行,事毕而见谢耳。
八年:师还。注:明君之使,重在君,因解非师自汲汲。
九年注:实为不能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非诚心至意,故不与也。
齐人取子纠杀之。注:明鲁为齐杀之,皆当坐弑君。
十年注:明当以重者罪之,犹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注: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
十二年:齐人灭遂。注:不讳〔为桓公〕者,功未足以除恶。
十四年注:分别功恶有深浅也,从义兵而后者功薄,从不义兵而后者恶浅。
十六年传:同盟者,同欲也。注:同心为善,善必成;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
十七年:齐人执郑瞻。传:微者也,言执,书甚佞也。注:为甚佞,故书执之,所以轻坐执人也。然不得为伯讨者,事未得行,罪未成也,当远之而已。
齐人祫于遂。注:有分土,无分民,齐戍之非也,遂不当坐也。
郑瞻自齐逃来。注:加逃者,抑之也。上执称人,嫌恶未明。
十九年传:大夫无遂事。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略之可也。
二十二年注: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案:外淫可诛,丧娶贬黜而已,故常不入大恶讳例。〕
二十五年注:篡。明当书葬,身绝国不绝。朔犯命重,故去葬,与盗国同。
二十六年注:凡书君杀大夫,大夫有非以专杀,书他皆以罪举。
二十七年注:伯姬不卒者,盖不与卒于无服。
二十八年注: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
二十九年注:凶年修旧不讳者,功费差轻于造邑。
三十二年传:君亲无将,将而诛焉,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不直诛而酖之,亲亲之道也。注: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
闵元年传: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注: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当与叔孙得臣有差。又注:季子知乐,不能独弑而不变,正其真伪。
传:《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二年传: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注:不书葬,贼未讨。
夫人姜氏孙于邾娄。注:为杀二嗣子出奔,不如文姜于出奔时贬之者,为内臣子。明其义不得以子绝母。
僖元年注:臣继君,犹子继父,服皆斩衰。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注:贬置氏者,杀子差轻于杀夫,别逆顺也。〔案:此谓常例。哀姜与弑,轻于实弑。然伯讨宜诛,不得仇齐桓是也。〕
二年传:虞,微国也,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五年传: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案:《春秋》法,杀子亦论死。详《白虎通德论》。〕
八年传:讥以妾为妻也。注:夫人当坐篡嫡。妾之事嫡,犹臣之事君同。
九年注:襄公背殡出会,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
注: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犹侠卒也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不以殇礼降也。
注:弑未逾年君之号定而坐之,轻重见矣。
十年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
十四年:诸侯城缘陵。注:杞见恐喝而亡,桓公不能救,故为之讳。言诸侯者,时桓公德衰,待诸侯然后乃能城之。
注: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
十七年注:继绝存亡,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服楚功在覆篡恶之表,所以封桓公,名当如其事也。
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葵丘之会,叛命者也。不得为伯讨者,不以其罪执之,妄执之,所以著有罪者,为襄公杀耻也。注: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一国之中,无不被刑者。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
二十年:郜子来朝。传:失地之名也,不名兄弟辞也。注:故不忍言其绝贱,明当尊遇之,异于邓、穀也。
注:凡出奔归书,执获归不书者,出奔已失国。故录还应盗国与执获者异。臣下尚随君事之,未失国,不应盗国,无为录也。
注:善僖公能与楚议,释贤者之厄。不言公释之者,诸侯亦有力也。
二十三年注:襄公守正,为楚所败,诸夏宜助之,反因其困而伐之,痛与重故创无异。故言围,以恶其不仁。
二十四年注:下无废上之义。母得废之,臣下得从母命。
二十五年注:绝先祖支体,尤重。
注:出奔当绝,还入为盗国当诛,纳之与之同罪。
二十六年注: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二十七年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又注:君子和平人,当终身保也。
二十八年注: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
畀宋人。注:时天王居于郑。晋文欲讨楚师,以宋王者之后,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
卫侯出奔楚。注:晋文逐之。不书者,以王事逐之,择立其次,无绝卫之心,恶不如出奔重。
陈侯瑽卒。注:不书葬,为晋文讳。陈有大丧,而强会其孤。宋襄亦背殡,独不言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
注:一失礼尚愈,再失礼重。
注:臣无诉君之义。言自晋,明不当有力于恶人也。
三十年注:道杀大夫,与至国同,故不复别。
三十一年注:同姓相贪利,恶差重,耻差深。
又注:鲁本为霸者所还,当时不取,久后有悔,更缘前语,取之不应以得,故当坐取邑。
三十三年传: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注:与卫迫齐宋异,故恶不子也。
文元年注:王者不称子弟、诸侯得称子弟者,一国失贤轻。
二年传:三年之内,不图婚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为吉也,主于己。注:吉禘。讥始不三年大事从吉禘,不复讥娶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三年注:救人之道,当指其所之。实欲救江,而反伐楚,故恶其无信。
七年:晋先昧奔秦。注:怀持二心,有功欲还,无功便持师出奔,故贬其咎,亦由晋侯要以无功当诛。
十五年传: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注:文公母在,明孝子当伸国恩也。
十六年注:死刑有轻重,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无营上,犯军法者斩要,杀人者刎头。〔案:郑注《周礼》焚磔加死刑一等,皆谓既杀而后焚磔之,合于经义。此注盖秦法也。〕
宣元年传:夫人与公一体也。注:耻辱与公共之。去氏比于去姜差轻,可言。
注:齐取篡者赂,当坐。取邑未之齐坐者,由律行言许受赂也。
三年:郊牛之口伤。传:言之何缓也。注:不若食角急。
五年注:为人臣知贼而不言,明当诛。
注:但言叔姬来,则鲁负教戒重,书高固则重在固。
六年注: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不书成公立者,明恶夷嗥,犹不书剽立。
八年:至黄,乃复。注:大夫闻丧,尚不当反,况于疾乎?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犹不得反也。敖不言,乃明无所难为重,敖当诛,遂当绝。
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注:不言来者,言取之实不从齐来,不当坐取邑。
成二年注:独贬婴齐于上者,当先诛其本,乃及其末。
三年注:内不言叛。不以文德来之,而便以兵当,与围外邑同罪。
四年注: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八年注:诸侯不得相夺土地。晋适可来议,语之,鲁宜闻义自归之尔,不得使也。
十二年注:周公骄蹇,不事天子,召之而出奔,明当并绝其国,故以出国录。〔案:祭伯近于以道去君,但王臣无去之他国义耳,罪比于周公轻。〕
十五年注:叔仲惠伯先见杀,不如荀息死之。
十六年注:举师败绩为重。众亲伤人君,当举伤君为重。
襄二年传: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欤?成夫人欤?注:齐姜,宣夫人。缪姜,成夫人。传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逾年亲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注: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莒女,嫁为鄫后夫人。夫人无男有女,还嫁之于莒,有外孙。鄫子爱后夫人,而欲立其外孙,故如晋诉之。虽扬父之恶,救国之灭者可也。〔辨见笺〕
六年注: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
注: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
七年注:古者保辜,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十年注:诸侯本无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尔,故不当坐取邑。
十五年注:兵不敌,不敢进不书。止次以刺之者,量力不责重民也。
十九年注:抑齐加围者,明当从灭减二等,夺其爵土。
注:诸侯土地本有度数,不得随水有之,当坐取邑。
二十五年注:吴子欲伐楚,过巢,不假涂,卒暴入巢门。门者以为欲犯巢而射杀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所以强守御。书伐者,明持兵入门,乃得杀之。不坐杀复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二十六年注:痤有罪,故平公书葬。
昭元年注:内不言叛。书取者,当与取外邑同罪。
八年注:日者,疾诈谖灭人,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疾谖托义。托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
十一年传: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注:内怀利国之心,而外托讨贼,故不与其讨贼,而责其诱诈也。
十三年注:比宜效死不立而立,故加弑。言归者,谓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
注: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赂。
十九年注:原止本欲愈父之病,无害父之意,故赦之。
二十年注: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后患,故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
二十一年注:叛臣从刑人,于国家尤危,故重举国。
二十二年注:不举王猛为重者,猛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二子。不举重者,尊同权等。
二十三年注:王子朝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注:立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犹楚婴齐。
三十一年注:以身死公则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义。然于王法当赏,以活公为重也。又注:恶少功大。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春秋》灭不言入是也。叔术妻嫂,虽有过恶当绝,身无死刑,当以杀杀颜者为重。宋缪公以反国与与夷,除冯弑君之罪,死乃反国,不如生让之大也。冯弑与夷,亦不轻于杀杀颜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辨见笺〕
定元年注:诸侯当决于天子,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
四年注: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
注:楚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故贬囊瓦称人,明罪重于围。
注:不书子胥,举君为重。子胥不见于经,得为善者,以吴义,文成之也。为非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得不与也。《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母”。庄公不得报仇文姜者,母所生,虽轻于父,重于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绝,不得杀。
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八年注:不书拘季孙者,举五玉为重。又注:失之当坐,得之当除。
十一年注:辰言暨,明仲佗强与俱出也。又注:辰言及后汲汲,当坐重。
十三年注:无君命者操兵乡国,故初谓之叛。后知其意,欲逐君侧之恶人,故录其释兵,书归赦之。君子诛意不诛事。〔辨见笺〕
哀元年注:邾娄子新来奔丧,伐之不讳者,期外恩报恶轻,明当与根牟有差。
三年传: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拒之也,辄之义可以立乎?曰:可。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注:曼姑上为灵公命,下为辄,故义不可以子诛父,故但得拒之而已。辄之义,不可以拒父,故但问可立与否。王法行于诸侯,虽得正,非义之高者也。
注:毁庙复立不书者,哀自立之,善恶独在哀。又注:亲过高祖,亲疏适等。
八年传:讳同姓之灭,力能救之而不救也。注:以属上,力能获邾娄而不救曹,故责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不书诸侯者,为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
释曰:或称《春秋》为圣人之刑书,又云五经之有《春秋》,犹法律之有断令,而温城董君独以为礼义之大宗,何哉?盖礼者,刑之精华也。失乎礼,即入乎刑,无中立之道。故刑者,礼之科条也。《春秋》之道,始于元,终于麟,绝于夏之冬,而犹系于周之春,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此亦太平之极轨也。若乃意深于拨乱,故制刑常用重典,无变三代之实,而有异文武之文,然其原心诛意,禁于未然,其立法严,其行法恕,匪用为教覆用为虐则秋荼也。曲学阿世,缘经文奸,岂非罪哉!抑又闻之董生,《春秋》显经隐权,先德而后刑,其道盖原于天。故日常盈,月常阙〔主刑〕,辰星〔主刑〕太白〔主兵〕,法不得参午而见〔《刘向传》注:太白过午即为参天〕。此亦以阳为经,以阴为权,著于七政者也。夫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矣。置于空虚而取以为佐,使阳恒伸而阴恒绌,则万物并育而不害,道并行而不悖,所以与天地参也。矫枉者弗过其正,则不能直,故权必反乎经,然后可与适道。《诗》云“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知可与立者,未可与权也。故执其权,则胁严社不为不敬灵,出天王不为不尊上,辞父命不为不承亲,绝母属不为不孝慈。易主〔如祭仲〕逸贼〔如季子〕、专制进退〔如公子结士掞子反华元之属〕,不为不忠。诛牙宥光、灭亲议亲,不为不义。假吴复楚,不为亏主。讨邾事齐不为薄亲〔僖元年:不为君母仇齐,又居丧用兵,于恩无薄〕。失其权,则赵盾、楚比不免于弑,赵鞅正国不免于叛,讨叔段、年夫不免于逆,亲诛里克、甯喜不免于专杀。夏南崔杼引蔡人之义则乱,州蒲庶其恃讨贼之法则傎。传曰:轻为重,重为轻。其是之谓乎!故持《春秋》以决秦汉之狱,不若明《春秋》以复三代之礼。本末轻重,必有能权衡者,以君子之为,亦有乐乎此也。
猜你喜欢 田无宇非晏子有老妻晏子对以去老谓之乱第十·晏婴 卷二十一·程端学 卷二·湛若水 卷六·马骕 卷二十八·严粲 卷三十六·王与之 卷九十一·顺治 郑伯克段于鄢(隐公元年)·佚名 卷五·佚名 卷四百六十一·佚名 卷二百三十八·佚名 中阿含經卷第五十·欧阳竟无 圆悟佛果禅师语录卷第十·圆悟克勤 念佛一法至极稳当·印光 大乐金刚萨埵修行成就仪轨一卷(出吉祥胜初教王瑜伽经)·佚名
热门推荐 巻十四·顾瑛 卷三十·胡文学 卷二十九·胡文学 卷二十七·胡文学 卷二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六·胡文学 卷二十四·胡文学 卷二十五·胡文学 卷二十三·胡文学 卷二十一·胡文学 卷二十二·胡文学 卷十九·胡文学 卷十八·胡文学 巻十三·顾瑛 卷二十·胡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