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
平政院犹行政裁判机关,所以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者也。分记录、文牍、会计、庶务四科,皆直隶于院长。外分第一、第二、第三庭,每庭设庭长一人、评事四人,中须有法官出身者一人或二人。周少朴以前清巡抚资格,自居老辈,而又不能忘情新朝,遂受任为院长焉。按其职务,本分弹劾审理两端。袁氏摹仿帝制时,曾附设肃政使,以庄思缄为,都肃政。其他若王瑚之流,在清代俱有廉名,诸人兴高采烈,日事弹劾,于是京师市上都老爷名号复生。然兆京尹王治馨之罹枪毙,实以口供攀及袁皇子,非肃政白简之力。迨洪宪改元,专事笼络,许世英参案,袁氏授意王祖同敷衍查复,自是诸谏官气为小挫。黄陂正位肃政裁撤,而平政院遂无弹劾之事,纯乎行政裁判。然民国有势无法,少有凭籍者,断非平政院所能裁制,其无势力者先自默尔,与人无竞,更不劳裁判。奉天有官吏被劾,实非其罪者,欲控其兼省长于平政院,适有友方为。评事因先探之,友骇然戒之曰:“若某兼省长,大总统且畏之,敝院犹鸡肋,不足当老拳,请无下顾。”又某边地都统,以特别区域名义,与内地省吏争行政权,经院裁判,不直都统所,为都统不甘,为书致将军。诉巡按之凌己,将军以同袍谊,责让巡按,巡按竟让权都统以了事。无何,巡按去,将军兼任,左右告以事权不当让人,遂复具牍索回之。事凡三变,平政院所判,初无丝毫效力也。盖弹劾审理,俱托空言,特以院长位置耆硕,宜近有特任赵尔巽之说,某君任评事时,尝告人曰:“敝院设一院长足矣,余官皆闲曹亦实情也。”
平政院尤有为难者,则所处理之事,不可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也。众知其然,往往以行政诉讼,牵及私德,变而为刑事诉讼,遂归法庭裁判。又事苟与军人有联,更须归之军法会议,客有晋谒周少朴,畅言时政之不修,诿诸天命者,少朴作色曰:“此官不能举职也。”果举职,政安有不修者,客曰:“若然,则审理行政违法,正钧院事,而今日违法之甚者,莫若督军护军使等,干涉行政至省吏不能依法行使职权,公能先平此政职斯举矣。”周默然举茗碗送客行。又某某两部员,以私意变更法律,控其长于平政院,以理由不充足,驳斥弗理。二人愤甚,则摭其赃私诉之法庭,法庭亦不理,适其戚官肃政,竟据以告元首,奉命仍归平政审理。有人为俚诗以讽之曰:“昔日驳不准,今日亲自审,有政未能平,院长大受窘。”云云。然其时尚治事,视迩来之高卧南阁者,又不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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