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 内务府奏议覆五关钢斤仍交各关监督接办摺
康熙四十八年六月初四日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请旨事。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臣衙门具奏:据江宁织造.通政使司通政使曹寅呈称,案查康熙四十年五月,寅具摺启奏情愿承办各关铜斤,奉旨:曹寅并未贻误,八年完了,今若再交其接办八年,伊能办乎?所谕甚是。令曹寅承办之五关铜斤,三旗商人纷纷具呈,请补曹寅之缺,接办铜斤,并愿照其节省银数节省等语。
臣等议得:王纲明、张鼎臣、曹寅等接办铜斤时,一斤铜规定官价一钱五分,商人买铜时,一斤铜价银七分,搬运工价及杂用等项银三分,合计一斤铜需银一钱。因此每斤铜馀银五分,其中销除节省银一分五厘,将所馀之银三分五厘,由张鼎臣等按每斤铜给关监督盘缠银一分一厘,又以前因若等候监督发银买铜,恐致迟误,乃向他人借银,每斤铜需支付利息银二分四厘,此等月项,皆由所馀之五分银内支付,后来主上借给官银十万两,不再向旁人借银,所馀之利息银二分四厘,亦行节省,因而一斤铜已可节省三分九厘。宝泉、宝源两局铸钱之铜,关系甚大,经查具呈之商人,俱无保证,不可支给伊等承办。请将曹寅承办之五关铜斤,仍交各该关监督,按照规定办理。曹寅承办五关铜斤时,每斤铜按三分九厘计算,共应节省银三万九千五百三十两。又,康熙四十四年十二月,据曹寅、张鼎鼐、王纲明等呈称:浒墅等十四关应支付我等之铜价一钱,脚费银五分,若停止向关监督领取,改由附近江苏藩库发给,则船夫雇价及各地杂项用费,又可节省一万两等语,业经奏准节省。因此曹寅一年共交节省银四万二千三百馀两,每年已由藩库领取,送交内务府广储司。今既支付该管监督承办铜斤,其节省之银两,仍应依照曹寅节省银数,由藩司向关监督领取,送交户部,转交广储司。如此,关监督购铜,可得馀利,是又承受主上无限恩惠也。为此,与户、工两部会议具奏,谨奏请旨。等因缮摺。
署理内务府总管事务.御前三等侍卫巴龙、鹰上统领.兼二等侍卫关保具奏。
奉旨:依议。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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