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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一

戸律之三婚姻之一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壻嫁女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为婚

尊卑为婚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男女婚姻:巻首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定。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娶。)不用此律。

○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姉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见之无疾兄弟姉妹及亲生之子为婚,如妄冒相见男女先已聘许他人,或已经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姉(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男女婚姻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倶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男女婚姻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男女婚姻一,招壻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壻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以上三条倶系明令。

谨按。应与立嫡子违法,及私擅用财条例参看。

男女婚姻一,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吿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按,笞三十)其吿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强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湖广按察使阎尧熙条奏定例。(原奏女家悔盟另许,原夫抢亲杖八十)乾隆五年改。

谨按。强娶律己从轻,此更轻于强娶,似嫌未尽允协。女家不应悔盟,男家独应强抢乎。强娶非婚姻之正。原奏系补律之未备,不为无见。改杖八十为笞三十,未免误会原例之意。且玩其文义,似系指未成婚而言,若已成婚,如何科断,并无明文。

□既已断归前夫,后夫仍敢夺回,与抢夺良家妇女何异。然究有夫妻情分在先故酌量问拟徒罪,亦不得已之办法也。应与强占良家妇女条例参看。

□典雇妻女条例,将亲女嫁卖与人,中途邀抢,问拟军罪。此问徒罪,殊不相符。縁此例在先,后定各条例文时,未能査照改正,遂致互有参差。

典雇妻女:巻首

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姉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典雇妻女一,将妻妾作姉妹,及将亲女并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者,照诓骗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余倶发近边充军。媒人同谋邀抢者,罪同。若仅止知情媒合,并未同谋邀抢,照将妻妾作姉妹嫁人律减一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系将妻妾作姉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云云。乾隆五年、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此例分两项,公然领去与邀抢人财也。眞犯死罪,谓如行凶抢夺时,有杀伤人命之类。媒人必先知领抢之情,及同领同抢者,方坐同罪。若止知拐带、不明等情,自依各本律。

《集解》。此例中如拐带,强嫁等项,倶有本律,覆设此例者,为嫁卖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也。

谨按。此条专言嫁卖后领回抢回之罪,故媒人知情亦与同罪。若仅止知情媒合云云,嫁娶违律门已明言减一等矣。似可不必添入。

□再,将亲女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本属婚姻之正,媒合亦例所不禁,又何知情不知情之有。原例有居丧二字,自系指居夫丧未满而言,与拐带不明妇女,均系有干例禁,特叙次未明晰耳。乾隆五年删改时,似未得原例之意。

□略卖弟妹及己之妾为奴婢者,徒二年,和卖者,减一等。其和略卖妻及大功以下亲为婢者,从凡人和略法、和略凡人为婢律,应满徒。此作使女名色,非婢而何。原例分别问拟充军,及边外为民,本不为苛,改照诓骗律治罪,是不以情节分轻重,而直以赃数分轻重矣。

□将妻妾作姉妹嫁人,不论得赃多少,律应满杖。骗财之后,公然领去,则行强矣,故例应拟军。今改为照诓骗治罪,如价银不及五十两,如何科断。即未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亦应照律分别拟徒。乃公然领去,仅计赃拟杖,有是理乎。

□再如,将妻妾妄作姉妹嫁人为妻,似亦当有分别,例均一体同科,已嫌未协。至将亲女及姉妹嫁卖与人为妻妾,系属婚姻之事,一经嫁卖,夫妻名分已定,公然领去,亦不应以诓骗论。下逐壻嫁女律内,《示掌》云,若将嫁出之女拐逃另嫁,应比照此律加一等问拟,徒一年。盖已不以此例为然矣。

妻妾失序:巻首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逐壻嫁女:巻首

凡逐(已入赘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壻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改定。

居丧嫁娶:巻首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虽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妇居丧嫁人者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追财礼。)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姉丧,(除承重孙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离异)。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倶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还财礼。已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居丧嫁娶一,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抢夺,杖八十。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抢者,罪亦如之。其孀妇自愿守志,母家夫家抢夺强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亲尊属尊长,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以下尊属尊长,杖八十,徒二年。期亲卑幼,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九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未致被污者,父母翁姑亲属娶主,各减一等,妇女均听回守志。如妇女自愿完娶者,照律听其完聚。财礼入官,亲属照律分别拟杖。若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不论已未被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属尊长,杖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缌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缌麻卑幼,发边远充军。功服,发极边充军。期亲,拟绞监候。娶主知情同抢,致令自尽者,以为从论,各减亲属罪一等。(若妇女自愿完娶,覆因他故自尽者,仍按服制,照律科以强嫁之罪,不在此例。)若妇人情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如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令自尽者,发近边充军,仍追埋葬银两。其有因抢夺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照本律从其重者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湖广按察使阎尧熙条奏定例。(与上男女婚姻门,似系一事。)乾隆五年修改。(按原例,亲属照律加三等,至重不过拟徒。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娶主即应拟军,本极平允。改定之例,减亲属罪一等。殊嫌未协。)一系前明旧例,原载威逼人致死门,(《笺释》。凡豪势之人用强逼娶人家妇女,致死者尚多,而颇难于为坐。比之因奸威逼致死,则事非因奸。比之强夺良家子女,则未曾奸占,惟引此例为允。按,此专指豪势之人用强谋娶者而言,与因别事威逼不同,故一经酿命即拟军罪,似未便与有服亲属相提并论。改定之例与亲属强嫁并列一条,殊觉牵混。)嘉庆六年修并。按语有云,翁姑父母强嫁媳女,律应杖八十,今加三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转非所以全孀妇之孝。(按,既云拟徒非所以全孀妇之孝,由勿论而改为杖八十,其又何说。下致女自尽,何以又将翁姑父母拟以满徒耶。)又云,期亲以下尊属尊长,分谊渐疏,非父母翁姑可比,自应各按服制,照强嫁律加三等。(按,翁姑父母不加三等,余亲何以必加三等耶。若谓因被污而加,未被污者,何以又祗减一等耶。)又云,如妇女强嫁后,情愿与后夫完聚者,照律听其完聚。(按,自愿与后夫完聚,与自愿守志大相矛盾。律文给与完聚、系专指失节者而言,此云照律听其完聚,亦属错误。)又云,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于原例军罪上酌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按,原例军罪,系指用强求娶者而言,祖父母、父母照此酌减,非理之至。且拟罪反较故杀子孙为重,更属不妥。)

谨按。强嫁之亲属,唐律祗有徒一年、杖九十之分,余倶无文。前明时始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依律问罪,发近边充军之例。雍正年间,又定有亲属按服制加三等之例,而不言致令自尽者,以威逼致死,可以援照定拟,故不复叙也。嗣后改定之例,日益増多,亲属强嫁之罪,愈改愈严,娶主幇抢之罪,愈改愈寛,殊与原定之例意不符,即就改定之例而论,以服制亲属分别定拟,固有等差,第夫之兄弟均不以期亲尊长卑幼论,有犯碍难定拟,至妇女出嫁,其于母家亲属服制均减一等,即无期亲尊长卑幼其人。下谋占资财条,有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姉之语,是兄妻即以尊长论矣。威逼兄妻至死,按凡人论罪,应满杖。此处若以期亲卑幼论,即应拟死,罪名相去悬絶,不可不愼。

□卑幼抢夺尊长强嫁,已属不法,又致酿尊长之命,较因别事干犯为重。例内期亲卑幼问拟绞候,与威逼致死罪名相等。第期亲尊长止有伯叔母一项,干犯兄妻并不在尊长之列,若胞姉胞姑虽系期亲尊长,惟出嫁则应降服一等,即非期亲。例既指明孀妇,即无此项尊长矣。査服图内,齐衰不杖期有一条云。女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姉妹及侄者,又一条云。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均系齐衰服,期服,似又当以期服论矣。此例既云孀妇,则无夫可知,若并无子,似可援照服图办理。姑姉则以尊属尊长论,妹及侄女,则以卑幼论,亦无大窒碍。惟功缌以下,及兄弟妻,究难臆断耳。至各项亲属强嫁,均系指并非图财而言,下强占门条例,祗有期功以下尊长、卑幼,而无翁姑、父母、亦属参差。岂翁姑、父母即无贪图聘礼之事耶。律祗言孀妇守志而强嫁者之罪,例又添入自愿改嫁,而母家及夫家强嫁之罪,是否不欲孀妇改嫁,抑系别有意见之处,例未叙明,究竟聚众抢夺意欲何为耶。且祗言母家,并未分别亲疏,是凡母家之人均杖八十矣。

□再,此例云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云云,夫家究系何人例应主婚耶。査康熙十二年题准,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载在《会典》,修例时未经纂入,自系疏漏。若如此例所云,是直以醮妇为主婚矣。错误之至。《律例通考》云,孀妇改嫁,事所恒有,母家夫家恒致争夺滋讼,自应补纂,列为例款,以昭画一,不为无见。

□强嫁孀妇,唐律系徒一年,期亲减二等,则杖九十。明律倶改杖八十,本较唐律为轻。乃例则愈改愈重,尊长有问拟流徒,卑幼有问拟死罪者矣,律添入已未成婚,例又添入已未被污,均属节外生枝。且抢夺强嫁,以致被污,亲属加重拟徒,知情同抢者,仅拟杖罪,其义安在。而又有大未允协者,原例充军,系指强娶者而言,修改之例,将强嫁之亲属亦加等拟以徒流,祖父母等并拟满徒。殴杀子孙者,杖一百,故杀者,徒一年,此致令自尽,即拟满徒。故杀子孙之妇罪应满徒,致令自尽究与故杀有间,亦科满徒。妇女自尽情节各有不同,有强嫁后即行自尽者,有被娶主强逼成婚,因而自尽者,未被污者,照亲属罪名减一等,已被污者亦照亲属罪各减一等,亲属尚可以服制尊卑为罪名轻重之分,而娶主均以为从论,何也。假如有两人于此,均系知情强娶,孀妇因而自尽,一则强逼妇女成婚,而强嫁者系妇之父母,一则并未逼迫,亦未被污,而强嫁者系妇之期亲卑幼,被污者问徒二年半,未被污者,问拟满流。再未致妇女自尽亲属,虽罪名不同,而娶主则杖八十,妇女因而自尽,娶主又视亲属之罪名以为差等,情法果应如是耶。原例颇觉简明,屡次修改,遂不免诸多参差,要知此事,总以简为贵也。

王符《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之礼,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终无更许之虑。遭値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帑,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处迫胁遣,遂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絶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一作令)自杀也。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手将抱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妻无异。(注,《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掠人妻,弃市,掠与略同,《方言》曰,掠、强取也。)盖即指此事而言。观此议论,则知后夫之罪,不应较轻于世叔、兄弟矣。

父母囚禁嫁娶: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为妾者,减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违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改。

同姓为婚(为婚兼妻妾言,礼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巻首

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其律目律文小注,均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改。

尊卑为婚:巻首

凡外姻、有服、(或)尊属、(或)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姉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姉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壻(之姉妹),及子孙妇之姉妹,(虽无服)并不得为婚姻。违者,(男女)各杖一百。

○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姉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

○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尊卑为婚一,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按,干有,即干犯也),律应离异之人,倶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名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拟奏。其姑舅两姨姉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此例原系二条,上层系前明问刑条例。下层系雍正八年定例,乾隆五十三年修并。

《集解》。凡条例大都严于律文,此条独揆乎情法,姑开一面,亦王道本乎人情也。

谨按。此条上半段从严,下半段略寛,应与后嫁娶违律门一条参看。

□此律应离异之人,尚属浑举,后例则分晰言之矣,然似不如此例之得体。

□再,姑舅两姨姉妹为婚,较同母异父姉妹为婚罪名虽轻,而一系有服,一系无服,亦有差等。律系均禁为婚,例则不禁此而禁彼。明洪武十七年,帝从翰林侍诏朱善言,其中表相婚已弛禁矣。特未纂为专条,仍不免人言人殊,迨雍正年间,有听从民便之例,议论始归画一矣。

尊卑为婚一,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姉妹律条科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以前夫子与后夫女成婚,则子之母乃女之继母,女之父乃子之继父也.以前夫女与后夫子成婚,则子之父乃女之继父,女之母乃子之继母也。然愚民不知礼法,鳏夫再娶寡妇再嫁,往往有将子女苟合者,故特着此例。

《示掌》。同母异父姉妹,家礼本服小功,见性理精义服图内,今制无服,似应酌请,存以俟参。

《集解》。下里愚民,往往有寡母携女再嫁,因以女许配其子。鳏夫携子入赘,因以子室其女,即系苟合成婚。相沿不究。皆由不明律例也。

谨按。律禁同母异父姉妹为婚,故此例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亦不准成婚。然此等子女亦有并非同母者,同母可照律禁止,若非同母,似亦可援照上条例文,听从民便。

娶亲属妻妾:巻首

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姉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斩)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不与)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问被出、改嫁)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不问被出、改嫁倶坐)各绞。

○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姉妹者,亦各以奸论。

○(除应死外)并离异。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娶亲属妻妾一,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减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议覆御史成徳条奏定例。

谨按。律有以奸论者,有不以奸论者,收伯叔兄弟妾律既不以奸论,是以减妻二等,拟徒例改为满流,是直科奸罪矣。彼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何以又有绞候之例耶。

□原奏谓,律内奸伯叔兄弟妾者,止减妻一等,而收为妾者,得减罪二等,情罪轻重未协,因改为减一等,拟流。第娶与奸究有分别,而妾与妻亦有不同,减妻二等,唐律已然,且不祗伯叔兄弟等项,凡小功以上亲属,各有以奸论之文,妾各得减二等。此改而彼不改,情罪轻重未见允协。况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律应各徒三年,而娶为妻者祗徒一年,又何说耶。娶亲属之妻者,尚不能概以奸论,娶亲属之妾者,独可尽以奸论乎。

娶亲属妻妾一,凡嫁娶违律罪不至死者,仍依旧律定拟。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奸情后覆婚配者,仍照律各拟绞决外,其实系郷愚不知例禁,曾向亲族地保吿知成婚者,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知情不阻之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拟绞监候,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

此条系乾隆四十九年,刑部议驳奉天府尹鄂题高九听从伊父高志礼主婚,与弟妇杨氏婚配,将高九杨氏绞决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较律稍寛者。

□旧律应改各本律例。

□奸兄弟妻,唐律本系流罪,明改绞决,未免太重。究之法过严而照律办理者百无一二,一遇此等案件,且怀得不为之委曲调停,似不如仍改拟流罪之为愈也。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巻首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内外上司)官娶(见问)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两离者,不许给与后娶者,亦不给还前夫,令归宗。其女以父母为亲,当归宗。或已有夫,又以夫为亲,当给夫完聚。)财礼入官。(恃势)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妇还前夫,女给亲)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为事人妇女,而于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娶逃走妇女:巻首

凡娶(自己)犯罪(已发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妇女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与同(其所犯之本)罪。(妇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又)会赦免罪者,不离。(一有不合,仍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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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卷 题咏  第十二卷 离别 幽怨  第十三卷 伤悼 图画  第十四卷 讖兆  第十五卷 诗卜 纪梦  第十六卷 神仙 道释  第十七卷 伶伦 鬼魅 正讹  第十八卷 笺释  第十九卷 杂记 

  • 第三场·老舍

    时间 秋收之后。地点 蛙儿家外面。人物 仆甲 大姐 二姐 三姐 父亲 母亲 蛙儿〔幕启:景如第一场,但屋子靠后一些。靠近台口,大树数株,左右都有小道。中间一小道,通到蛙儿的家。屋子增加了一间,原有的两间也修理齐整

  • 卷三百三十九·陈思

    钦定四厍全书两宋名贤小集卷三百三十九宋 陈 思 编元 陈世隆 补古梅吟藳【三】冬夜二首读罢牀头一卷易晓风干尽铜壶滴起傍危防啸一声月明何处人横笛一屋白云无锁钥酒酣要摘梅花嚼相逢石鼎老弥明吟罢松梢月欲落晚

  • 卷四百四十八·佚名

    <集部,总集类,御定全唐诗钦定四库全书御定全唐诗卷四百四十八白居易感悟妄缘题如上人壁自从为騃童直至作衰翁所好随年异为忙终日同弄沙成佛塔锵玉谒王宫彼此皆儿戏须臾即色空有营非了义无着是真宗兼恐勤修道犹应在妄

  • 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十·徐乾学

    宋纪一百十【起阏逢摄提格四月尽旃防单阏四月凡一年有一月】高宗受命中兴全功至徳圣神武文昭仁宪孝皇帝绍兴四年夏四月庚辰朔命赵开再任总领四川财赋诏谕川陜官吏兵民以张浚失措当示逺窜犹嘉其所用吴玠等能御大敌许国

  • 卷五十四·郝经

    钦定四库全书 续後汉书卷五十四    元 郝经 撰 列传第五十一 吴臣 张昭【子承 弟子奋】 张紘【子玄】 张昭字子布彭城人也少好学善隶书从白侯子安受左氏春秋传博览衆书与琅琊赵昱东海王

  • 泾野子内篇卷二十三·吕柟

    太学语宗师曰读经者不可不读十三经注疏其书皆汉儒所作其源流皆自孔门授将来学得其真所宜参考以求其义监中诸生之有过者宗师痛惩其罪压拨或至三次及其改也则又甚恕与之更始待之如初压拨者又皆与刋除诸生拨歴拜辞宗师

  • 卷八十五·卫湜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集说>钦定四库全书礼记集说卷八十五    宋 卫湜 撰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郑氏曰玄孙之子姓别於高祖五世而无服

  • 书义断法卷六·陈悦道

    元 陈悦道 撰周官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内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庻政惟和万国咸寜稽古而建官惟百犹古意之存而官职之简也内外之体统相承则简而有要而治之不扰者也内之百揆摠百官四岳摠方岳外之州牧各摠其州之诸侯侯伯义

  • 净戒品之馀·佚名

    复次舍利弗。破戒比丘闻佛所说如是等经。心不清净欢喜信乐。自知有过便疑此经。为我等说不为馀人。何以故?如我等比丘在此事故。舍利弗。如是上妙无比之法。破戒比丘乃生瞋恨。於说法者心多不信。得闻如是佛所说经。违

  • 覆朱幸觉居士书·太虚

    诸君为觉护世人,究宣佛法,诚所谓菩萨发心者也!一方去神鬼之迷信,一方建宗教之真诣,意尤完善。往者略供刍荛,荷蒙采用,欣感奚似!望依照两次来教之所云者,如次施之实行,建正法幢于蜀国耳。闻有成都佛学研究社,君等亦与之相习乎?此后

  • 示临终切要·印光

     ●临终一关, 最为要紧。世有愚人, 于父母眷属临终时, 辄为悲痛哭泣, 洗身换衣。只图世人好看, 不计贻害亡人。不念佛者, 且置勿论。即志切往生, 临终遇此眷属, 多皆破坏正念, 仍留此界。临终助念, 譬如

  • [第六品]行双论·佚名

    [第一]施设分一〇二三三行者是身行、语行、心行。入出息者是身行。寻伺者是语行。想、受者是心行,除寻伺之外,一切之心想应法是心行。总说分一〇二四身是身行耶?身行是身耶?语是语行耶?语行是语耶?心是心行耶?心行是心耶?一〇二

  • 乐书·陈旸

    中国古代的音乐百科全书。北宋陈旸所编纂。陈旸字晋之,福州人,宋代著名的音乐理论家。绍圣年间 (1094—1098) 进士,官至礼部侍郎。是书编于神宗、哲宗二朝之中,历时三十余年。全书共分二百卷,前九十五卷,摘录了 《周易》、

  • 将相遇托付给别离·苏曼殊

    收录了曼殊大师绝大部分原创作品,包括诗、小说、杂著、书札等,是苏曼殊文学因缘全纪录

  • 巽斋文集·欧阳守道

    文别集。南宋欧阳守道撰。二十七卷。守道初名巽,字公叔,一字迂文,人称巽斋先生,吉州(今江西吉安)人。少孤力学,以德行为乡郡儒宗。淳祐进士, 授雩都主簿。以丁忧归,后累迁著作佐郎,兼崇政殿说书。此集系从《永乐大典

  • 乾坤凿度·郑玄

    旧题东汉郑玄注。二卷。《四库全书》本。又称《易纬乾坤凿度》或《周易乾坤凿度》。为《易纬八种》之一。其书久佚,此本乃辑自《永乐大典》。《四库全书》列此书于“经部易类附录”。《提要》指出:“案《乾坤凿度》,

  • 洞神八帝妙精经·佚名

    作者不详。今人考其约成书于东晋。经中所收内容较杂。首为《斋持八戒法》,要人修斋持八戒,佩服神符,思真行道。次为《三皇三一经》,称三皇所受,要在三一,即太一、真一、玄一,号为三元。元炁生神,神炁降人,人成为神。特别强调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