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九、越灭郯乃晋烈公三年非四年六年辨(附越灭滕考)
《史记 越世家 索隐》引《纪年》:“晋出公十年十一月,于越子句践卒,次鹿郢立。六年卒,不寿立。十年见杀,朱勾立。三十四年灭滕,(《路史 国名纪 注》引作朱句三十年,未能详定。)三十五年灭郯,三十七年朱勾卒。”据此,越朱勾灭郯,去句践卒五十一年。(鹿郢六,不寿十,朱句三十五,合五十一。)自晋出公十一年后,五十一年,当晋烈公之三年也。(出公二十三年卒,敬公、幽公均十八年。出公十二,敬公十八,幽公十八,烈公三,亦合五十一。)而《水经 沂水注》引《纪年》云:“烈公四年,越灭郯”,此四乃三字之误。《今本伪纪年》,越灭郯在周威烈王十二年,上距周贞定王四年勾践卒,凡五十一年,是也。是年正晋烈公之三年。而《今本伪纪年》为烈公六年,盖由《今本纪年》误以敬公为二十二年,幽公为十年故也。(参读《考辨》第四十三。)
张宗泰《孟子七篇 诸国年表》,论《纪年》于越灭滕事云:“《竹书纪年》于越灭滕在朱勾三十四年。朱勾立于周贞定王二十一年,孟子无由得与滕君言,是滕非灭于越也。《战国策》有宋康公灭滕伐蔡之文,又杜预《春秋释例》据《世本》,以为春秋后六世,为齐所灭。今考宋为齐灭,滕为宋灭,义得相通,《世本》较《纪年》为有据矣。”余谓楚灵灭陈、蔡,魏文灭中山,后皆复封。滕灭复见,疑亦此例。则《纪年》之说, 亦不为不可信。
又按,《春秋正义》:“滕三十世为楚所灭。”《通志》:“滕鲁隐公以下,春秋后,至公邱二十一世,为秦所灭。”《宋世家》载王偃事,不及灭滕。《通鉴》于赧王二十九年载齐湣王与魏、楚伐宋,杀王偃而三分其地,因载《国策》灭滕伐薛云云,亦不能定在何年。若依张氏说,则滕殆再灭于宋,而继分于齐、楚两国者耶?国小史略,无可详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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