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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第一条会名本会名为地方自治励行会。

第二条职员本会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记录书记一人,通信书记一人,理财员一人,核数员一人,董事若干人,演说委员若干人。每年选举一次,如规则所定。

第三条会议本会每年三月某某日开周年大会一次,每月某某日开常期会议一次。会中一切要务,当在常期会议决之。除规则所定者之外,只有会员方能到场会议。议场额数,至少七人。凡常期会,当由某某报登广告通知。而特别会议,可由会员五人申请,会长即得召集,但每会员当专牒通知。

第四条经费每年某月某日起为预算年期,会员经费每人若干元,限入会或预算期一月之内交足。如得过期,通告犹不交者,则停止会员资格。

第五条会员凡入会者,须得满一年资格之会员二人介绍,于常期会议时报名。待一星期后,乃按名投票,如不过三票之反对者,则为当选。如有落选之人,则本年之内不得再报名。本会会员以若干名为限。

第一条职员之义务:

一节会长副会长会长当主持一切会议,并领率会员就事体之正式秩序,当担任周年大会之演说,并办理属于其职务之各事。若遇会长有事不能到会,则副会长代理其职务。而副会长须随时助会长办理各事。

二节书记记录书记办理开会事宜,并记录所议决各事,作一议事录。通信书记当收会中各信,开会时向众读之;并答复一切信函,保存会中文件,通知会员得被举者,函催会员欠费,署名给发会员凭票,编掌会员名册后址,并管理一切关于会员事件及文件。到周年大会之期,彼当将一年所经过之事及现在情形作一详细报告,向众宣读。以上各事,亦可责成记录书记分任之。议事录及文件,可随时与会众察阅。如会中有与他会及团体常通书信者,可多设一交际书记,专理与他团体交际之事。

三节理财员理财员当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会中银钱,并当将所有收支银钱开列详细数目,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四节核数员核数员当查核一切单据及理财员之帐目符合否,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若有董事会者则董事规则列于此。)

五节演说员演说员分三部,每部设一演说员长。第一部,各国地方自治之历史规模;第二部,关于地方自治之科学及经济学;第三部,中国地方自治应办事宜。某月某日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三部之期。各演说员长当将其部一年之经过作一报告,呈报于年会之期。

六节选举在某月之常务会期,会长当于职员之外,委派委员三人为指名委员,将来年职员指名造册。指名委员当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辞却,则当另指名以代之。于后三期会议,当将完备指名册呈报于众。至周年大会之期,当行投票选举。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选者,当另选至职员满数而止。凡入会不满一年者,无被选资格。

七节任期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他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会员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来宾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会议法则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搁起条例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符号之说明:

一、凡出此两问题外所发生之急要动议,则处分之动作与独立动议同。

二、得主座之许可可作评议,但除申诉事外,不能有讨论之权利。

三、申诉问题之自身,无可付委、无可延期、无可搁置者也。惟可随申诉之本题,一同受此三种之动作。

四、若在不定下会开会之期而散会等于终止者,则此议有可讨论。

五、得为有限时之讨论,而其讨论只范围于停止讨论之自身,不能牵入于本题。

六、只有属于时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只有属于有附训令之付委,为无可分开者也。

八、只有属于有训令之付委及委员之人数,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员已开始进行,则无可复议。

十、只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为无可分开。

十一、有种修正案,其本题尚悬而未决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复议已受搁置者,不能抽出其问题作为终结。

注释:

据上海孙中山故居所藏的经孙中山亲笔改正本--以孙文著《建国方略》(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二二年六月再版)为蓝本进行校订。《实业计划(物质建设)》中的插图据其他版本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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