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第一条会名本会名为地方自治励行会。
第二条职员本会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记录书记一人,通信书记一人,理财员一人,核数员一人,董事若干人,演说委员若干人。每年选举一次,如规则所定。
第三条会议本会每年三月某某日开周年大会一次,每月某某日开常期会议一次。会中一切要务,当在常期会议决之。除规则所定者之外,只有会员方能到场会议。议场额数,至少七人。凡常期会,当由某某报登广告通知。而特别会议,可由会员五人申请,会长即得召集,但每会员当专牒通知。
第四条经费每年某月某日起为预算年期,会员经费每人若干元,限入会或预算期一月之内交足。如得过期,通告犹不交者,则停止会员资格。
第五条会员凡入会者,须得满一年资格之会员二人介绍,于常期会议时报名。待一星期后,乃按名投票,如不过三票之反对者,则为当选。如有落选之人,则本年之内不得再报名。本会会员以若干名为限。
第一条职员之义务:
一节会长副会长会长当主持一切会议,并领率会员就事体之正式秩序,当担任周年大会之演说,并办理属于其职务之各事。若遇会长有事不能到会,则副会长代理其职务。而副会长须随时助会长办理各事。
二节书记记录书记办理开会事宜,并记录所议决各事,作一议事录。通信书记当收会中各信,开会时向众读之;并答复一切信函,保存会中文件,通知会员得被举者,函催会员欠费,署名给发会员凭票,编掌会员名册后址,并管理一切关于会员事件及文件。到周年大会之期,彼当将一年所经过之事及现在情形作一详细报告,向众宣读。以上各事,亦可责成记录书记分任之。议事录及文件,可随时与会众察阅。如会中有与他会及团体常通书信者,可多设一交际书记,专理与他团体交际之事。
三节理财员理财员当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会中银钱,并当将所有收支银钱开列详细数目,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四节核数员核数员当查核一切单据及理财员之帐目符合否,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若有董事会者则董事规则列于此。)
五节演说员演说员分三部,每部设一演说员长。第一部,各国地方自治之历史规模;第二部,关于地方自治之科学及经济学;第三部,中国地方自治应办事宜。某月某日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三部之期。各演说员长当将其部一年之经过作一报告,呈报于年会之期。
六节选举在某月之常务会期,会长当于职员之外,委派委员三人为指名委员,将来年职员指名造册。指名委员当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辞却,则当另指名以代之。于后三期会议,当将完备指名册呈报于众。至周年大会之期,当行投票选举。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选者,当另选至职员满数而止。凡入会不满一年者,无被选资格。
七节任期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他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会员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来宾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会议法则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搁起条例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符号之说明:
一、凡出此两问题外所发生之急要动议,则处分之动作与独立动议同。
二、得主座之许可可作评议,但除申诉事外,不能有讨论之权利。
三、申诉问题之自身,无可付委、无可延期、无可搁置者也。惟可随申诉之本题,一同受此三种之动作。
四、若在不定下会开会之期而散会等于终止者,则此议有可讨论。
五、得为有限时之讨论,而其讨论只范围于停止讨论之自身,不能牵入于本题。
六、只有属于时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只有属于有附训令之付委,为无可分开者也。
八、只有属于有训令之付委及委员之人数,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员已开始进行,则无可复议。
十、只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为无可分开。
十一、有种修正案,其本题尚悬而未决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复议已受搁置者,不能抽出其问题作为终结。
注释:
据上海孙中山故居所藏的经孙中山亲笔改正本--以孙文著《建国方略》(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二二年六月再版)为蓝本进行校订。《实业计划(物质建设)》中的插图据其他版本参
猜你喜欢 列传第五十七·李延寿 列传第一百一十六·刘昫 卷六·庞元英 第十七回 破釜沈舟奋身杀敌 损兵折将畏罪乞降·蔡东藩 第十六回 灭梁朝因骄思逸 册刘后以妾为妻·蔡东藩 卷九·佚名 卷之一百七十一·佚名 卷之一千九十九·佚名 绥冦纪略卷一·吴伟业 三国史记卷第二十二。·金富轼 卷八十五下·佚名 太宗皇帝实录卷第七十八·钱若水 244.徐霞客远游探险·林汉达 元年·佚名 四十七年·佚名
热门推荐 巻十四·顾瑛 卷三十·胡文学 卷二十九·胡文学 卷二十七·胡文学 卷二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六·胡文学 卷二十四·胡文学 卷二十五·胡文学 卷二十三·胡文学 卷二十一·胡文学 卷二十二·胡文学 卷十九·胡文学 卷十八·胡文学 巻十三·顾瑛 卷二十·胡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