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春秋战国的政制改革
春秋战国时代,政治制度,亦有很大的变迁。
古代说天子是感天而生的,迷信的色彩很重。注149到春秋战国时,儒家就有立君所以为民,民贵君轻诸说。怕旧说的势力,一时不能打倒,则又创“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等说,以与之调和。注150实在替平民革命,大张其目。使汉以后起平民而为天子的,得一个理论上的根据。而亦替现代的共和政体,种了一个远因。
因世运的渐趋统一,而郡县的制度,渐次萌芽。古代的郡县,是不相统属的。大约在腹里繁华之地的,则称为县;在边远之地的,则称为郡。注151所以郡,大概是辖境广,而且有兵备的。后来因图控制的方便,就以郡统县了。从春秋以来,小国被灭的,大都成为大国的一县。乡大夫采地发达的,亦成为县。注152古代官制,内诸侯与外诸侯,在爵禄两点,全然相同;所异的,只是一世袭,一不世袭。注153改封建为郡县,其初不过是将外诸侯改为内诸侯而已。所以能将外诸侯改为内诸侯,则因交通便利;各地方的风气,渐次相同;一个中央政府,可以指挥统率之故。所以封建郡县的递嬗(shàn),纯是世运的变迁,并非可以强为的。
内官则今文家说: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三公之职,为司马、司徒、司空。九卿以下都无说。古文家则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皆坐而论道,无职事。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六卿,分管全国的政事。注154其地方区划,则《周礼》以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注155其编制以五起数,和军制相应。《尚书大传》说:“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其编制以八起数,和井田之制相合。大约前者是行于乡,而后者是行于野的。参看兵制自明。
古代的兵制:今古文说,都以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惟今文说以师为一军;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注156古文家则以五师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注157其出赋:则今文家谓十井出兵车一乘。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注158古文家据《司马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递加十倍。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邱,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注159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chén)斥、城郭、邑居、园囿(yòu)、术路,定出赋的六千四百井,有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这是乡大夫采地大的。诸侯大的一封,三百六十里;天子畿方千里,亦递加十倍。注160古文之说,兵数远较今文之说为多,大约其出较晚。然六军之数,还不过七万五千人。到战国时,则坑降、斩级,动至数万,甚且至数十万,固然也有虚数,然战争规模之大,远过春秋以前,则必是事实,不能否认的。这骤增的兵数,果何自而来?原来古代的人民,并不是通国皆兵的。所以齐有士乡和工商之乡;而楚国的兵制,也说“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正式的军队,只是国都附近的人。注161其余的人,虽非不能当兵,不过保卫本地方,如后世的乡兵而止。战国时代,大约此等人都加入正式军队之中,所以其数骤增了。注162战争固然残酷,然而这却是我国真正实行举国皆兵的时代。
古代阶级森严,大夫以上,都是世官。《王制》说:命乡论秀士,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于学,则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别其才能之所长,以告于王,而授之官。周官则六乡六遂之官,都有教民以德行道艺之责。三年大比,则兴其贤者,能者于王。此即所谓“乡举里选”。乡人的进用,大概不是没有的事;然其用之,不过至士而止。立贤无方之事,实际是很少的。注163到战国时代,贵族阶级,日益腐败。竞争剧烈,需才孔亟。而其时学术发达,民间有才能的人亦日多。封建制度既破,士之无以为生,从事于游谈的亦日众。于是名公卿争以养士为务;而士亦多有于立谈之间取卿相的,遂开汉初布衣将相之局。注164
我国的有成文法,亦由来颇早。其见于古书的,如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九刑》都是。注165西周以前,刑法率取秘密主义。至春秋时,则郑铸《刑书》,晋作《刑鼎》,渐开公布刑法之端了。注166战国时,李悝(kuī)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为《法经》六篇。商君取之以相秦。汉朝亦沿用他。从此以后,我国的法律,就连绵不断了。注167
【注释】
注149 《诗·生民》正义引《五经异义》:“《诗》,齐、鲁、韩,《春秋公羊》说圣人皆无父,感父而生。”案《生民》郑笺(jiān)说:姜嫄(yuán)履大人迹而生后稷,《玄鸟》郑笺说:简狄吞玄鸟卵而生契,即是其说。《郑笺》是兼采《韩诗》说的。
注150 《孟子·万章上》、《尽心下》。
注151 参看《日知录》卷二十二“郡县”条集释。
注152 如楚之陈、蔡、不羹,晋之十家九县等,见《左氏》昭公五年。
注153 《王制》:“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
注154 今文说见《王制》,古《周礼》说见《五经异义》,《伪古文尚书·周官篇》本之。
注155 遂则为邻长、里宰、酂(zàn)长、鄙师、县正、遂大夫。
注156 《白虎通·三军篇》。《公羊》隐公五年《解诂(gǔ)》。
注157 《周官》司马序官。
注158 《公羊》宣公十五年、昭公元年《解诂》。
注159 “甸”读为“乘”。
注160 前说郑注《周官》小司徒引之。后一说郑注《论语》“道千乘之国”引文,见《小司徒疏》。《汉书·刑法志》,亦取后说。
注161 见江永《群经补义》(《春秋》)。
注162 《左传》,鞍之战,“齐侯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可见正式的军队虽败,守境之兵自在。《战国策》:苏秦说齐宣王,说:“韩、魏战而胜秦,则兵半折,四境不守。”可见守境之兵,都调赴前敌了。
注163 见俞正燮《癸巳类稿·乡兴贤能论》。
注164 《廿(niàn)二史劄(zhá)记》,有《汉初布衣将相之局》一条,可参看。
注165 《左氏》昭公六年。
注166 《左氏》昭公六年、二十九年。
注167 见《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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