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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

(甲午)十四年大明永樂十二年

春正月

1月1日

○丙子朔,上以時服,率百官賀帝正,停本朝賀禮。上詣仁德宮賀正,遂奉迎上王,獻壽于廣延樓下極歡。獻廐馬一匹,賜群臣宴。初,上謂代言等曰:「冕旒重着則頭痛。凡賀禮,百官朝服,予獨以時服行禮可乎?」知申事金汝知對曰:「無所不可。」代言韓尙德對曰:「向闕賀拜,禮之大者,時服不可。」上從汝知之對。

1月2日

○丁丑,命議政府就職。司諫院劾問,議政府舍人李迹以元日,上親送上王于敦化門,政府堂上踞坐動樂之由,迹答曰:「其時堂上方飮宣醞,皆不踞坐,且未知上之擧動,焉能及出?」司諫申槪等上疏曰:

君臣上下,以禮相維,苟或廢禮,何以爲國?上王旋駕,上送至外門,政府踞坐堂上,作樂耽樂。及上入內,樂聲乃止,大失人臣之禮,殊無敬上之心。乞下攸司,按律施行。

上覽之怒曰:「昨日賜宴,大臣皆醉,不知予之出入,故動樂自如,非以不敬而然也。今當大祭之時,劾大臣可乎!且以代言舍人之言觀之,則非踞坐明矣,何遽論大臣之罪乎?」掌務正言宋乙開對曰:「上之出入,政府動樂不輟,故臣等謂必踞坐也。」命巡禁司螺匠押乙開,徒步歸第。諫院皆請暇,命政府毋避嫌以謹祭儀。左政丞河崙及參贊李叔蕃怒甚,必欲致諫官之罪。崙草疏曰:「乞自今,臺諫毋得妄言大臣過失,垂法後世。」領議政府事成石璘、右政丞南在不肯署名曰:「以大臣失禮,而反有此請可乎?且以此立法,後人必有議之者。」叔蕃恃寵,親至石璘與在之第,强其署名,石璘不得已署之,然不果上。叔蕃又嗾憲府,劾請諫官之罪。

○世子夜納倡妓。潛使內奴取馬于金漢老第,欲騎倡妓也。

1月3日

○戊寅,命罷兵曹祝壽齋。兵曹循重房舊例,用西普通都監息錢,每歲設祝壽齋。上曰:「脩短有數,何用祈禱?其罷之。」

1月4日

○己卯,定婢妾所産限品贖身之法。司宰監報議政府曰:「身良水軍女孫定役何如?」政府議聞曰:「中國,禮義所自出,婚姻之禮正,以陰從陽,女歸男家,生子及孫,長於內家,人知本宗之重,父良者皆良。吾東方典章文物,皆法中國,唯婚姻之禮,尙循舊俗,以陽從陰,男歸女家,生子及孫,長於外家,人不知本宗之重,母賤者皆賤。至以祖父骨肉稱,爲婢妾所産皆役使,其不知輕重甚矣。至我國朝,太祖以諸人自己婢妾所産爲身良役賤,屬司宰監水軍,不許幷屬其女,今司宰監欲役女孫。前朝之制,身良役賤者,皆不役其女孫,丁吏驛吏之女,嫁良夫卽爲良人,嫁同類乃立其役。鹽干津尺之女亦同,水軍女孫,宜與干尺之女同。因竊惟念,各司奴隷,父母俱賤者,尙蒙限品之職。幸以勳舊之臣婢妾所出,隷於尙衣院、上林園,擇其識字開通者,俾充限品之職何如?」命曰:「二品以上自己婢妾之子,永許爲良,限五品。今後公私賤妾,許令以自己婢子贖身,其所生之子,依上項例。丁丑年已後,於良於賤,文契不明,充水軍女孫外,自己婢妾所生,屬司宰監者女孫,永免[1]水軍。」

1月6日

○辛巳,李茂昌、呂幹回自京師。茂昌服闋,與幹赴京,帝勑茂昌襲父爵,仍賜白金、綵繒、鞍馬于二人。

○茂昌及幹各進勑賜胡馬一匹及羊二羫。賜茂昌廐馬一匹、楮貨三百張,幹馬一匹、楮貨二百張,仍傳旨曰:「權永均、鄭允厚處,予欲賜物,特忘之耳。」賜廐馬、楮貨如茂昌數。

○命濟州都安撫使尹臨,刷馬出送。從臨之報,刷馬雌雄幷千八百匹,分作十五運出送,將放珍島也。

1月7日

○壬午,流星出自北極,南直下,其狀如杯。

○命平安道都巡問使及都節制使進鷹。

1月8日

○癸未,遣摠制柳殷之、大護軍趙菑于江原道,視獵所也。且傳旨橫川縣監曰:「予將講武,汝其察解凍時候、禽獸多少,尺量平地廣狹,又以早穀播種時候,詳問老農,可及二月望前來告。」

1月10日

○乙酉,親祼宗廟,還宮。召世子及宗親,宴廣延樓下,仍賜宴議政府及從享執事,特召右政丞南在赴宴。時,兵曹佐郞裵閏坐誤用金崇事被劾,在避嫌在家也。

○命今後親享宗廟日,餉享官、諸執事,令禮賓寺供辦,永以爲式。

○罷司諫申槪等及禮曹佐郞鄭慥職。司憲府上疏曰:

今月初一日,獻壽上王,仍賜群臣宴,共享履新之慶。上奉送上王于外門,禮務佐郞鄭慥不識上之擧止,以致政府失禮。今諫院請罪之言曰:「踞坐堂上,動樂耽樂,大失人臣之禮。」是不察失禮之由,在於禮務,而陷政府於不美之地矣。諫院之言,失於狂妄;禮務之罪,在于不恪,伏惟上裁。

乃罷槪及知司諫權壎、獻納李穉、正言楊秩、宋乙開及慥職。

1月13日

○戊子,改孝寧大君名祜[2]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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