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
(甲辰)五年清康熙三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日甲子,憲府停明禮等三宮屯庄之啓。諫院不停,後數日亦停。近來兩司幷發之論,如柴場、漁場、鹽盆、漁箭、海洋折受及三宮事,此皆關係民生弊害,國家利病至重,故三司力爭,萬姓顒望。至於閱歲經年,海洋折受,雖令査覈革罷,而旋罷旋仍,不數歲盡復前套。柴場、漁場、鹽盆、漁箭,僅得裁量定制之敎,三司力竭而止矣,竟無減罷之實。至此而三宮之事,又不得請而停。且曾所論宮家免稅、主第間架,凡干係宮戚之事,堅持牢守。雖生民困極,擧朝力爭,而不之恤,封殖增益,終必至於國不爲國,而不知變。私意之弊痼,國政之乖亂如此,尙何望立經陳紀,整頓庶事,以爲興衰起廢之圖哉?
1月2日
○乙丑,太白晝見。
○司諫閔維重,以月課不製,應推,掌令李柙,以與執義有相避之嫌,幷引避遞。
○正言孟冑瑞啓曰:「平山府使金尙重,邑有劫奸十二歲良女之罪人,而牽情緩獄,趁不按治。良女之父,不勝冤憤,有所號訴,則發怒重杖,至於殞命。事旣宣露,必欲掩遮,一邊給與葬需,以誘屍親,一邊撲殺罪人,以爲日後藉口之資,又威脅其族,使不得擧狀。傳播之言,不勝藉藉,請拿問定罪。前監司姜瑜,身爲道主,旣知本邑掩置此獄,而不卽按問,至於元告冤死之後,亦不據法處置。請先罷後推。」上不從,後乃從之。又啓曰:「羽林將李益達前日之罪,國無紀律,得保首領,雖終身廢錮,於渠亦幸。目今將領可合者,雖曰乏絶,豈可以此人復授宿衛之任,以駭聽聞哉?」上不從。
○備局選不次擢用者,李鏶、李世選、趙裒、楊逸漢等與焉,將領可合者,柳炳然、成震炆、洪重亨、申命全、韓汝尹、柳東發、申翰周、姜說、閔暹、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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