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卷一○五

▲明流赎之意

 《舜曲》曰:流宥五刑。

 孔颖达曰:“流谓徙之远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宽纵五刑也。据状合刑,情差可恕,全赦则太轻,致刑则太重,不忍依例刑杀,故完全其体,宥之远方,应刑不用,是宽纵之也。”

 臣按:流宥而谓之五刑者,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

 流共工于幽州(北裔之地),放兜于崇山(南裔之山),窜三苗(国名,恃险为乱)于三危(西裔之地),殛鲧于羽山(东裔之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朱熹曰:“流遣之远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窜则驱逐禁锢之,殛则拘囚困苦之,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也。服者,天下皆服其用刑之当罪也。《春秋传》所记四凶之名与此不同者,以穷奇为共工、浑敦为兜、饕餮为三苗、梼杌为鲧。”

 程颐曰:“舜之诛四凶,怒在四凶,舜何与焉?盖因是人有可怒之事而怒之,圣人之心本无怒也,圣人以天下之怒为怒,故天下咸服之。”

 臣按:舜之流放窜殛四凶者,即所谓“流宥五刑”也。四人者皆尧时之臣,其人在尧时虽有恶念,然感圣德也深,蒙圣化也久,苟举厥职成其事,尧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恶而豫加之刑也。舜以匹夫禅尧之位,彼或者因有轻视之心而恣其为恶之迹,如《左传》所言者也,然恶虽极而未沐帝舜之化,不可以不教而杀也,此其所以流之远方,置于绝域,驱逐而禁锢之,拘囚而困苦之,使之念咎而伏辜,或能改过以迁善欤。

 帝曰:“皋陶,汝作士,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孔安国曰:“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臣按:后世之律,犯流罪者或三千里、或二千里、或千里,有远近之差者,原盖出于此。

 《周礼》:大司寇以嘉石(文石也)平(成也)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附也)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木在足)梏(木在手)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保也)之则宥而舍之。

 吴澂曰:“嘉石,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也。民有罪而未丽于法,谓罪轻未入于法也。役诸司空,谓坐嘉石之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之月讫,又使州里之人保任其不可再犯,然后宽而释之也。”

 王安石曰:“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则无任者终不舍焉,是乃使州里相安也。先王善是法,以为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徭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也。”

 臣按:此后世役罪人以工庸,而里正相保任者,其原出于此。

 司圜(官名)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狱城)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王昭禹曰:“其刑人也不亏体则加之以明刑而已,异于五刑之刑也;其罚人也不亏财则罚之以职事之劳而已,异于五罚之出锾者也,此谓收教欤。”

 臣按:弗使冠饰,后世犯罪者去冠衣其原始此。先王之于恶人不徒威之以刑,而又愧之以礼,去农冠以耻之,加明刑以警之,任事役以劳之,凡此欲其省己愆以兴善念也。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以罪之轻重而为之远近之期,能改即止,不能改然后加之以刑,后世徒罪有年限本此。然惟限其年而已,限满即出以为平人,而无复古人冀其改恶之意,亦无复古人虽出不齿之教矣。

 掌戮(官名),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吴澂曰:“黥者无妨于禁御,故可守门;截鼻者不以貌恶远之,故可守关;宫刑则人道绝矣,故使守内;断足者驱禽兽无急行,故可守囿;货财藏于隐处,故使髡者守之。”

 臣按:先儒谓先王之于刑人,其轻者则流之,流之则有居,其重者则刑之,刑之则有使,以其有使也,故掌戮所掌者如此。盖刑余之人形体不全,虽有犯罪之重,然亦王之民也,圣人耻一物之不遂其生,虽以刑人亦使之有所养以全其生。刑之所以为义,全之所以为仁。

 汉文帝除肉刑,定律曰:“诸当髡者完为城旦(旦起行治城,四岁刑也)舂(妇人舂作米),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取薪以给宗庙)、白粲(择米使正白,三岁刑),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臣按:虞廷五刑之下有流而无徒,汉世除肉刑,完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之类,皆徒刑也而无流。所谓隶臣妾,后世罚囚徒为皂隶、膳夫亦此意。光武建武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输作有差。

 臣按:汉世输作有司寇、左校、右校、若卢,所谓输作者,罚其工作于此诸司也,后世有罪罚工亦此意。

 明帝永平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后。又诏诣边者妻子自随。臣按:此后世谪囚徒戍边始此。

 晋武帝时,刘颂上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况其本性奸凶,徒亡日属,贼盗日繁,其有亡者得辄加刑,日益一岁,终身为徒,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臣按:后世之乱多出自盗贼,盗贼多起自囚徒,刘颂之言先事防患,不可不为之虑也。请自今凡罪囚之坐徒者不许群聚,各散处于一处,则其为患亦不甚矣。

 隋定新律,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

 臣按:古者流罪无定刑,惟入于五刑者有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临时权其轻重,差其远近,所以从宽而宥也。后世制为成法,则惟论其罪而不复究其情矣。

 唐高祖更撰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

 臣按:《舜典》惟有流而无徒,隋唐之制既流而又居作,则是兼徒矣。

 宋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二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

 臣按:《舜典》入于五刑者情轻法重,故为流以宥之,则是流者不复刑也。唐之流刑既定里数,又于此外有所谓加役流者于众流之上,宋因唐制,每流各加以杖而又配役,则是五刑之中兼用徒、流、杖三者矣。本朝流罪惟有杖而不配役,比宋为轻矣。

 流配旧制止于远徙,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臣按:自汉除肉刑,古刑不用久矣,而五代中晋复创刺面之刑,是肉刑皆废而黥刑复用于数百年之后,彼衰世庸君固无足责,宋太祖以仁厚立国,乃因之而不革,其后乃至以刺无罪之士卒,其为仁政累大矣。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臣按:后世发囚徒煎盐本此。

 神宗熙宁中,曾布言:“律令,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禬、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因而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于古为鞭朴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臣按:近制有诬告人十人以上者,发口外为民,盖欲以止嚚讼之风也。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顽民皆知所儆,独江右之民略不以为患,乃有如布所言者。盖其地狭民贫,游食四方乃其素业,乞下法官集议别为法以处之。今日健讼之风江右为甚,此风不息,良善不安,异日将有意外之变。

 孝宗淳熙中,罗点言:“本朝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重,窃谓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望诏有司将见行刺配情轻者从宽减降,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

 臣按:《舜典》象以典刑,五刑也,于五刑之外有流、有鞭、有扑、有赎,是为九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人以忠厚立国,其后子孙受祸最惨意者,以其刑法太过。杖人以脊、刺人之面,皆汉唐所无者欤,故其末世子孙生者有系累之苦,死者遭暴露之祸,后世用刑者宜以为戒。

 淳熙十四年,臣僚言:“刺配之法,考之祥符止四十六条,至庆历已一百七十六条,今淳熙配法五百七十条,犯者日众,黥刺之人所至充斥,前后创立配条不为无说,若止令居役不离乡井,则几于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适长威力,有过庶由自新。”

 洪迈曰:“秦之末造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徒配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管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罗隐《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则髽者慕而冠者胜;九人髽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髽者胜’,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谓至言。”

 臣按:自废肉刑之后,惟宫一刑尚存,然多取反叛余孽为之,亦或有生而隐宫,及自宫以求进者,官府不以为刑也。唐初虽断右趾,太宗以为肉刑久除不忍复,而房玄龄亦谓:“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又刖人足,是六刑也。”于是除之。宋人于今五刑之外又为刺配之法,岂非所谓六刑乎?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构怨,其愤愤不平之心无所于泄,心中之意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梃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也。(以上徒流)

 《舜典》曰:金作赎刑。

 朱熹曰:“金作赎刑者,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所以赎夫犯鞭扑之刑而情又轻者也。”

 或问朱熹曰:“赎刑非古法欤?”曰:“古之所谓赎刑者,赎鞭扑耳。夫既已杀人伤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赎,则有财者皆可以杀人伤人,而无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且杀人者安然居乎乡里,彼孝子顺孙之欲报其亲者,岂肯安于此乎?所以屏之四裔,流之远方,彼此两全之也。”

 《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六两曰锾),阅(视也)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二百锾也),阅实其罪;禬辟疑赦,其罚倍差(倍而又差五百锾也),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蔡沈曰:“皋陶谓‘罪疑惟轻’者,降一等而罪之耳,今五刑疑赦直罚之以金,是大辟、宫、禬、劓、墨皆不复降等用矣。舜之赎刑,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夫刑莫轻于鞭扑,入于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而穆王之所谓赎,虽大辟亦赎也,舜岂有是制?”

 夏僎曰:“每条必言‘阅实其罪’,恐听者或不详其意,止阅实其一而忽其他,故不嫌其费辞也。”

 董鼎曰:“舜既以五流而宥五刑矣,鞭扑之轻者乃许以金赎,所以养其愧耻之心而开以自新之路,曰‘眚灾肆赦’则直赦之而已。穆王乃以刑为致罪,以罚为赎金,既谓五刑之疑有赦,而又曰其罚若干锾,则虽在疑赦皆不免于刑赎,五刑尽赎,非鬻狱乎?自是有金者虽杀人皆可以无死,而刑者相半于道,必皆无金者也,中正安在哉?”

 臣按:《吕刑》之赎法,蔡氏本朱子,意谓《舜典》所谓赎者官府、学校之刑耳,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与其赎免,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法,以为穆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盖以示戒。而马端临乃谓,熟读此书,哀矜恻怛之意,千载之下犹使人为之感动,且拳拳乎讫富惟贫之戒,其不为聚敛征求设也审矣。且所谓赎者,意自有在。其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盖谓墨法之中疑其可赦者不遽赦之,而姑取其百锾以示罚耳;继之曰“阅实其罪”,盖言罪之无疑,则刑可疑、则赎皆当阅其实也。又曰财者人之所甚欲,故夺其欲以病之,使其不为恶耳,岂利其货乎?此书大概所言哀民之罹于法,惧有司不能审克而轻用之,此意盖期于无刑而非作刑也。臣窃以谓马氏之言谓穆王之赎法非利其货入,盖因后世禁网深密,犯罪者多,阅其实有可疑者则罚其所甚欲之金以贷其罪也,夫罪入五刑而可疑者,使富而有金者出金以赎其罪可矣。若夫无立锥之民而犯大辟之罪,何从而得金千锾乎?如是,则罪之疑者,富者得生、贫者坐死,是岂圣人之刑哉?然则罪之有疑者如之何则可?《书》固自谓“上下比罪”,“上刑适轻,下服”,是即《虞书》“罪疑惟轻”也,奚用赎为哉?

 《周礼》: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郑玄曰:“货,泉布也。罚,赎罚也。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故曰‘金作赎刑’。”

 贾公彦曰:“掌受士之金罚者,谓断狱讼者有疑,即使出赎,既言金罚又言货罚者,出罚之家时或无金,即出货以当金也。”

 臣按:《周礼》职金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盖因人之有罪犯于师士者,当罚金与货以赎罪,则入其金于司兵,以为治兵之工直,后世有罪者往往归之内藏以为泛用,或以为缮修营造之费,非古制也。

 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颜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臣按:《舜典》“金作赎刑”,非利之也,而后世则利之矣。惠帝令民有罪得买爵以免死罪,则是富者有罪,非徒有财而得免死,又因而得爵焉。呜呼,是何等赏罚耶?

 孝文时,纳晁错之说,募民纳粟塞下得以除罪。

 臣按:错之说欲以此使人重谷也,谷则重矣,刑毋乃轻乎?是知务农足以使民财之,富而不知,轻刑适足以致民俗之嚚,此偏见曲说,识治体者所不取也,必不得已而救一时之急,非甚不得已不可也,事已则已可矣。

 武帝天汉四年,令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罪一等。

 臣按:辟以止辟,此二帝三王立法之本意也,若死者而可以利赎,则犯法死者皆贫民而富者不复死矣。其他杂犯赎之可也,若夫杀人者而亦得赎焉,则死者何辜而其寡妻、孤子何以泄其愤哉?死者抱千载不报之冤,生者含没齿不平之气,以此感伤天地之和、致灾异之变,或驯致祸乱者,亦或有之,为天地生民主者,不可不以武帝为戒。

 宣帝时西羌反,张敞以兵食不足,请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以赎罪。事下有司,萧望之等言:“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刑不一也,恐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

 蔡沈曰:“敞之议初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望之等犹以为恐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赎法哉?”

 宋制,凡用官荫得减赎。太祖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继申言:“《刑统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恐久恃先荫,不畏刑章,今犯罪身无官者,须祖父曾任本朝官,据品级等乃得减赎;如仕于前代,须有功德及民、为时所推乃得请。”从之。

 太祖又定流内品官任流外职,准律文,徒罪以上依当赎法。

 仁宗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后尝任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

 臣按:宋朝赎法惟以待轻刑,非独以优见仕之臣,凡其亲属亦蒙其泽;非独以待当世之臣,虽前代之臣其子孙亦得沾其惠。

 太宗淳化四年,诏:“诸州犯罪或入金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用之,自今不得以赎论。”

 臣按:赎刑乃帝王之法,孔子修《书》载在圣经,盖惟用之学校以宽鞭扑之刑,所以养士大夫之廉耻也。后世乃一概用之以为常法,遇有边防之警则俾之纳粟于边,遇有帑藏之乏则俾之纳金于官,此犹不得已而为之,是以职金、纳金货于司兵之意也。若当夫无事之时而定以为常制,则是幸民之犯以为国之利,可乎?然此犹为国也,今之藩臬州邑往往假以缮造公宇、修理学校为名,随意轻重而取之,名虽为公,实则为己,朝廷虽有明禁,公然为之,恬无所畏。乞敕法司申明旧比,再有犯者坐以枉法,终身不齿,庶几奸弊少息乎。(以上赎罪)

 以上明流赎之意。臣按:《虞书》五刑之下有流,所以宥夫疑狱及不可加刑之人;鞭扑之下有赎,所以宥夫轻罪及以养士大夫廉耻之节。然未有徒刑也,而徒之刑始见于《周官》,然亦未明言其为徒也而有徒之意焉。所以为此刑者,盖亦流宥之意,而其罪视流为轻矣。本朝因隋唐旧制,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所谓流者率从宽减以为徒,真用以流者盖无几也;至于赎刑,国初虽因唐制而赎以钱,五刑一十九等,自六百文以至四十二贯,第立制以为备而不尽用也,其后或随时以应用而有罚米赎罪之比,然皆以贷轻刑尔,而真犯死罪者则否。是以一世之人得以安其室家之乐而无流徙之苦,役作于外者,曾不几时限满而归者,即复如旧,富者不以财而幸免,贫者不以匮而独死。其制刑视前代为轻,其用刑视前代为省,民心之亲戴、国祚之绵长,岂无所自哉?

猜你喜欢
  卷之七·佚名
  思辨録辑要卷十六·陆世仪
  朱子礼纂卷二·李光地
  卷一百一·卫湜
  原序·袁燮
  卷三十六·吴澄
  卷十九·沈廷芳
  卷五十九·乾隆
  尚书疏衍卷四·陈第
  卷六·朱鹤龄
  行夫/朝大夫·佚名
  真现实论宗依论(下)·太虚
  佛法应如何普及今世·太虚
  法 界 论·太虚
  十住断结经卷第二·佚名

热门推荐
  巻十四·顾瑛
  卷三十·胡文学
  卷二十九·胡文学
  卷二十七·胡文学
  卷二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六·胡文学
  卷二十四·胡文学
  卷二十五·胡文学
  卷二十三·胡文学
  卷二十一·胡文学
  卷二十二·胡文学
  卷十九·胡文学
  卷十八·胡文学
  巻十三·顾瑛
  卷二十·胡文学

随机推荐

  • 林洪·唐圭璋

      洪字龙发,号可山,泉州人。和靖七世孙淳祐间,以诗鸣。   恋绣衾   冰肌生怕雪未禁。翠屏前、短瓶满簪。真个是、疏枝瘦,认花儿、不要浪吟。   等闲蜂蝶都休惹,暗香来、时借水沉。既得个、厮偎伴,任风霜、尽自放心

  • 虞俦·唐圭璋

      俦字寿老,宁国人。隆兴初,入太学。举进士。绍熙元年(1190),国子监丞,直秘阁。绍熙五年(1194),知胡州。庆元二年(1196),知婺州。六年(1200),以太常少卿使金。嘉泰间,累官兵部侍郎,奉祠卒。有尊白堂集。   满庭芳   蜡梅   色

  • 卷二十六·徐世昌

    范承谟范承谟,字觐公,号螺山,又自号蒙谷,汉军旗人。顺治壬辰进士,改庶吉士,授编修,官至福建总督。殉难,赠太子少保兵部尚书,谥忠贞。有《范忠贞公集》。句留吟此邻碪惊梦忆旧之作也。词内藏署中同时被难诸人里

  • 卷三百七十二·曹学佺

    钦定四库全书 石仓历代诗选卷三百七十二 明 曹学佺 编 明诗次集六 吴实 环翠楼 胜地留佳赏楼台亦壮哉羣峰连海岱真境接蓬莱卷幔淸辉入凭栏爽气来虚明澄霁景潇洒轶浮埃赋为登临作怀因眺望开丹岩明向席空翠落衔杯井

  • 卷三百四十·佚名

    钦定四库全书御定全唐诗卷三百四十韩愈辛卯年雪元和六年春寒气不肯归河南二月末雪花一尺围崩腾相排拶【子达切又子末切】龙凤交横飞波涛何飘扬天风吹旛旗白帝盛羽卫鬖髿振裳衣白霓先啓途从以万玉妃翕翕陵厚载譁譁弄阴

  • 卷五十三 漢紀四十五·司马光

      起柔兆閹茂(丙戌),盡柔兆涒灘(丙申),凡十一年。   孝質皇帝本初元年(丙戌、一四六年)   夏,四月,庚辰,令郡、國舉明經詣太學,自大將軍以下皆遣子受業;歲滿課試,拜官有差。又千石、六百石、四府掾屬、三署郎、四姓小侯先能通

  • 卷之七百五·佚名

    监修总裁官经筵讲官太子太傅文渊阁大学士文渊阁领阁事领侍卫内大臣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务正黄旗满洲都统世袭骑都尉军功加七级随带加一级寻常加二级军功纪录一次臣庆桂总裁官经筵讲官太子太傅文华殿

  • 雍正实录卷之一百三十四·佚名

      监修总裁官光禄大夫经筵讲官太保议政大臣保和殿大学士兼兵部尚书总理兵部事三等伯加十五级臣鄂尔泰总裁官光禄大夫经  筵日讲官起居注太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学士兼户部尚书仍兼管吏部尚书翰林院掌院事三等伯

  • 一 三十五年的回忆·许寿裳

    三十五年来,对于鲁迅学术研究的邃深和人格修养的伟大,我是始终佩服的。一九〇二年夏,我往东京留学,他也是这一年由南京矿路学堂毕业派往的,比我早到若干日,我们在弘文学院同修日语,却是不同班(我在浙江班,他在江南班)。他此后的

  • 陈修传·张廷玉

    陈修,字伯昂,上饶人。跟从太祖平定浙东,授予理官,援引律令,悉本宽厚,完全革除了元末的弊政,提升为兵部郎中,晋升为济南知府。当时,大乱后一片萧条,许多卫将练兵在此屯田,陈修抚治有方,兵民相安,流亡复业。太祖嘉奖他。洪武四年(137

  • 卷二十六【起成公三年尽十年】·杜预

    <经部,春秋类,春秋左传注疏>钦定四库全书春秋左传注疏卷二十六【起成公三年尽十年】晋杜氏注 唐陆德明音义 孔颖达疏经三年春王正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注宋卫未葬而称爵以接邻国非礼也【

  • 春秋集解卷二·苏辙

    宋 苏辙 撰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继故不书即位正也先君不以其道终子弟不忍即位也继故而言即位是与闻乎弑也先君不以其道终己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无恩乎先君也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许田所以易祊也以祊为未

  • 卷五·王志长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周礼注疏删翼钦定四库全书周礼注疏删翼卷五明 王志长 撰内宰掌书版图之灋以治王内之政令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注版谓宫中阍寺之属及其子弟之录籍也图王及后世子之宫中吏官府之形象也政令谓施

  • 释迦如来成道记注卷之上·王勃

    唐 太原 王勃 撰钱唐月轮山居慧悟大师赐紫道诚 注释迦者梵语也。华言能仁。即娑婆世界化佛之姓也。谨按长阿含经云。昔有转轮王。姓甘蔗氏。听次妃之谮。摈四太子至雪山北自立城居。以德归人。不数年间蔚为强国。

  • 东里集·杨士奇

    诗文别集。九十三卷,附录一卷。明杨士奇撰。约成于明正统年间。《东里集》按文体分类排次,共计九十三卷,其中包括文集二十五卷,诗集三卷,续集六十二卷,别集三卷。别集三卷收录的是为朝廷起草的诏谕文诰和奏对文字:卷一为《代

  • 白鹤传·佚名

    《白鹤传》又名《韩仙宝传》,版心为《新刻韩仙宝传》,光绪九年癸未(1883)重刊,版存保宁府观音堂,上海图书馆有藏本。内容有“白鹤童思凡受贬,仙芦柴惹祸投胎”等共12回,最后一回为“林英度归观音座,婶母度为土地婆”。

  • 花草蒙拾·王士祯

    清代词话著作。1卷。王士禛撰。此书专门品评《花间集》与《草堂诗余》两部词集所收录的作品。王士禛论诗提倡“神韵”,论词也持同样的主张,认为《花间集》与《草堂诗余》的妙处在于蹙金结绣而无痕迹。词须雕组而不失天

  • 菩萨璎珞经·佚名

    十四卷,姚秦竺佛念译,一名现在报经。说种种大乘之法门。璎珞者,取菩萨以十德庄严其体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