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令第十三
本篇主要论述以重刑来维护战场纪律的问题。它主张对战败、投降、临阵脱逃等行为处以重刑,以达到“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的目的。反映了当时的统治阶级只有靠酷刑来驱使人民从事战争。
67、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译文]
统辖千人以上的将领,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国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坟,把尸骨暴露在大街上示众,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为奴隶。统辖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军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隶。这样就会使全军将士对内畏惧重刑,对外轻视敌人了。所以从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后使用重刑。刑罚重则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会坚强对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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