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寺庙不能拨用或借用问题
──三十五年在上海作──
上海市参议会通过“拨用寺庙”,致上海市僧众请愿覆议撤销事,太虚近养病中,且上海事件可由佛教分会请求市参议会、市政府贤明诸公了之,故未预问。读二十一日贵──申──报“寺庙僧众何必误会”社论,论末涉及太虚,谬蒙以贤达相许,愧感之余,不得不扶病略陈鄙见,请赐刊布。
一、原论以“民国以来借用佛殿办学,到处皆然”。此沿清季疵政,演成弊习。民国二十年以至最近中央,叠申禁令,尚难戢止“恶风”,何可再事倡导?二、监督寺庙条例为立法院民十八所立,关于内地佛道二教寺庙,法例明定“寺庙财产属于寺庙──私财团法人──,由住持管理──法定代理人──,非经所属教会──若佛教寺庙所属佛教会──议决,呈请内政部批准,不得变动”。则寺庙财产属于“私财团法人或私社团法人”之私产明甚。公、但公于其财团、社团以内。其佛教等寺庙,与天主教堂、基督教堂、回教清真寺一般。三、监督寺庙条例,对佛等寺庙须办慈善公益,乃劝导佛寺僧众等自动兴办者。太虚由中国佛教会屡经劝告各省市县教会及寺僧,自动兴办者已属不少。内政部前依之订立寺庙兴办慈善公益实施办法。教育部于县乡办小学亦涉及劝用祠堂寺庙一条,某省或某县据之有订单行法或非法占佛寺夺僧产者。最近中国佛教会整理委员会,以其流弊陈商及呈请社会部、内政部转呈行政院,业已批令撤销寺庙兴办慈善公益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县乡小学劝用佛寺一条,并某省某县关于“侵害寺庙权利”等单行办法。批经二月,想各省市县政府应已得悉院批也。四、地方自治机构缺办公房屋时,拨用地方公共建筑或利用公地兴筑,或租借民房,其途甚多。佛教等宗教寺庙自属同于天主教堂等一般,是“私财团法人或私社团法人”之私产,拨用佛教寺庙,非拨用人民私产而何?五、虽解释为“拨用指孔庙、岳庙等先贤庙或城隍庙等地方神庙,或监督寺庙条例所谓无主废庙而言,此自当别论,而对于宗教之若佛寺等,则可向借用”。并指佛寺等或集众人之资兴建,当属地方公产,亦属不然。至商请租借,则应与租借一般人民私产相同,何须特将寺庙提出为借用对象,以为可以强迫借用之余地?
今欲息全市僧众惊愤惶怖,惟有仗参议会、市政府贤明当局,迅作如下之处置:一、市参议会复议此“拨用或借用寺庙”一条,修正为“拨用邑庙或无主废庙等”;而商请租借,则由欲租借人自去商请房主同意。二、市府速令强占寺庙者迁出,以免全市各僧寺之栗栗疑惧。贵报执舆论界牛耳,亿人瞻仰,愿有以善导全市寺僧安定,俾得以发扬大慈大悲佛旨,服务社会,辅助民治,惟贵报教正之!(见正信十二卷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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