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之研究
──二十年四月在南京觉林讲──
今天的讲题是法与人之研究。下面分为二段:一段是法之研究,一段是人之研究。本来佛学的大旨,就是说明“法空所显真理”及“人空所显真理”,所有佛学皆不出此二。现因要讲佛学大意,所以提出这个题目。
要了解法空所显真理,又了解人空所显真理,须要从“人”及“法”上加一番研究。这二种研究,假如用哲学名词解释,法之研究,可以说是宇宙哲学,人之研究,可以说是人生哲学。
一 法之研究
法相─┬─────────────┬─┬─┐ │ (单纯) 有│ │ │ │ 情│ │ │ │ 身┴─┼─┤ │ 心 │ │ │ 法 │ │ │ │ │ │ │ │ │ (复合) 无│ │ │法界……世间────────情├─┘ │ (宇宙) 物│事︵ │ │法色 │ │ 声 │ │︵等 │ 合 │时︶ │ 集 │空 │ 理等 │ (无相理) 法︶ 法性─┴─────────────────
在佛学上,法之一字,意义最广,无论甚么,都可以叫做法。佛典中所谓“诸法”、“一切法”等语,实在赅括一切所有。所以法之一字最广泛又最普遍。梵语达磨或达尔磨,华文译做法;所谓法,意思是一切所有各有自有的性质,能够叫我们及一切有情生了解。换句话说:就是凡可以生了解的,都叫做法。所以他的意义,广泛而且普遍。法之研究,就是拿宇宙万有来研究,就是宇宙哲学!
现在依表从最下一条讲起:表中最下一条线“事法”:事者、事情事实之谓。括弧内注色声等者,总括五根所对之五尘而言──眼见之色、耳闻之声、鼻嗅之香、舌尝之味、身感之触及其同类的色法,皆为事法,以其皆为一一之事也。但佛学所谓事,乃包括心法而言。此表且依一派哲学,如新实在论谓事乃中立、非心非物,而为心物中间的事情。彼所谓中立之事,惟在五识所感之五尘,如罗素来华所说:谓“事者、非心非物,而为心物之原素”等语之类。但佛学上事之意义较彼为广耳。第二横线“理法”:理者、条理分理之义。括弧内注时空等──时、指古、今、过、未等,空、指点、线、面积等,余如生、住、异、灭,长、短、一、多,生、灭、去、来,方、圆、大、小,诸数理、论理等,皆为理法。譬如吾人所见或红或白者,事也;又如红而圆、白而方,或红者一、白者三,则此圆也、方也、一也、三也,皆为理法。可知事乃各别,理惟贯通,理法惟在事法上显现。故理法虽另有其义,而不能与事法相离,亦可见有事即有理。而且理法上所谓时、空、数等,不但事法上有,即心法上亦有。故理法者,乃事法、心法上普遍之条理,表现之分理,转变之位次也。故表中另以斜线联之。
第三横线“心法”:简言之能觉知者,即是心法。分析言之,则有心王及心所有法──亦称心所。依唯识宗心王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即是心之作用及行为,如思想、感受乃至定、慧等。以心王、心所皆是能觉之相,故皆谓之心法。
上来事法、理法、心法三种,事与理乃被觉者,心乃能觉者。但此三种现则同时,不能相离。有其一即有其三,无单现其一者,以其无单现,可称之为基本法。佛学所谓法相,即指此三种,故表中三线直上通于“法相”,以其最单纯,如科学所称之原素也。佛学上常分“相”、“名”、“分别”、“正智”、“真如”五种法。吾人常识以为有名而后有相,所谓顾名思义者,其实误也!即如三种法相皆可不待于名,而能实际觉及之,如人觉知冷暖黑白,固不待先有此冷暖黑白之名,而后有此冷暖黑白之相。至若一人或一屋则异是,必先有名而后人义、屋义乃见。吾人习言见人见屋而不知其误,实则所见者黑白红绿之显色──事法──与夫肥瘦高广美丽之形色──理法──而已!然人与屋非但显色形色已也。若此黑白与夫高广等可说为实际之“人”及“屋”,然则影片之中,形色备呈者,亦可认为“人”、“屋”,不亦谬乎?故“人”、“屋”待名而生义,非可实际觉知。事法理法不然,故谓之基本法相。心法亦尔,能自觉知。盖被觉者事、理,能觉者心,同时此心亦能自知其“能觉此事理”。故佛学上以三分说明心法,所谓“相分”、“见分”、“自证分”,自证者、能自觉到之谓。故心法亦基本法,不须名而有相。
综上事法、理法,心法三者,为单纯之法相。可比之哲学所称论理的原子论,今则称为“知识的原子论”。此知识原子论,只认基本实在之三种法相;与常识认“人”、“屋”等名为实在者,迥然不同。近世哲学如新实在论,对于此义,亦有一部分相合,但仍有一部分相反。以其仅知事法、理法为基本实在,而以心物,皆为论理构成品。实则无情物为事法、理法构成,如表中直线所示。譬之杯然,色白为事,形圆为理,事、理组合而成物,名之为杯。故此事法、理法可谓等于原子,此其同也。至于心法亦如事、理之单纯,不应与物平列,而应与事法、理法平列者。新实在论虽见事法、理法之实在,而于心法未能认清,故与知识原子论仍有相反处也!中行直线“无情物”:即佛典所谓器世间,包括一切矿、植。亦如常识所谓一件东西,小之原子、电子、微尘,大之地球、太阳,无非一物。以法相论及新实在论哲学观察之,凡所谓物,皆为事法、理法所组织而成;既为组织而成,如团体然,无有实在。以此十九世纪唯物论之根据遂打破无余。科哲诸学,至二十世纪始打破唯物论,而不知二千余年以前之佛典,早见及此而说明之。况新实在论犹不知心法之实在,则其所见,但得少分。近世相对论、量子论亦然,亦仅从事法、理法,说明物质非实而已。
右边短直线“有情身”:即佛典所谓有情世间,包括“人”及动物。但有情身亦集合体,不过组织之原素(即法相)不同,盖无情物只事理二法集合,而有情身则事理心三法集合,以有心法故,故无情物与有情身得而区别。二者于表中斜线表示为集合体。 中行“世间”:为有情世间及器世间之总名。其义赅括家国天地乃至一太阳系,一三千大千世界及无量数世界,皆为世间,与吾人习言宇宙之义略同。世间乃复合体,故表中以括弧旁注“宇宙”及“复合”以明之。复合云者,以由集合体──有情身及无情物──组织而成之谓。故法相──事、理、心法可假设为实在,而集合与复合则只可说为假立。然此二者仍有区别,盖集合体在佛学上说为依业力而成之果报,在常识上则认为自然物;至复合体则为一类一类之总合,所谓宇宙,世间,乃为思想上之概念耳。
上说事法,理法、心法,为实在之基本法;而无情物与有情身,皆为非实在之假法。良以身物所依以组织之基本法,觉知极纯,生灭极速,故身物仅得在空间之团结上及时间之连续上呈其假有之相。故凡假法,必须有名,否则其义不能存在。以其不能如单纯之法相可实际觉知,而须合多数觉知、组织成一概念,观定其意义而后能知。是以集合与复合诸法,皆非实际感觉上之相也! 今者既知单纯觉知之法相为实,集合复合者为假,则吾人常识向认宇宙人物乃至一切所有皆实之习想,亟须改变;须知世间一切所有,无非事法、理法、心法、组合之假相。若于一切所有看出皆三法之假相,则能改变误谬之常识,亦谓之见得第一重法空──分别法执空。
由此言之,以观察事、理、心法等之实,故能空诸身物世间等之假;然则此事法、理法、心法者似乎非空矣?实则事、理、心三皆依知觉而现,基于三种分别──自性分别、计度分别、随念分别──中之自性分别,如以视觉之自性分别故见诸色相,此自性分别即为基本知觉。故知法相只建筑于基本知觉之自性分别上,所谓法相唯识者是。修此法相唯识观,久之久之,即能空诸法相而证法性。“法性”、即无相理,如表中左边直线所明。证此无相所显之真理(即法性),谓之根本无分别智──以无诸识之自性分别也。故根本智空相而证性;复从根本智而起后得不思议智,则能真实通达诸法法相,以证真如,乃能了知法相惟依众缘所起唯识所现而非实故。如前所言,在常识上必先有名物,而后有事理诸法,终乃了知心法,但观法相则知一切名物皆假,此犹知解边事。所谓讲到非证到,诚以未改常识,则恒觉先有名物,不知其假,适与法相观相反也。若能改变常识,先观法相,了知一切名物是假非实;后观唯识,了知法相唯识如幻现。离相亲证法性,然后真见法相,即到大乘初地境界;从根本智起后得智,二智久久修习成熟,不假功用常得现前,即至八地。过此至于成佛,一念之中,如理如量──如理智即根本智,如量智即后得智──事理不二、性相不二,时时相应,于见无量差别法相而证无相平等法性,即为诸法中道实相,即为法界。初证法性时乃无相空性,能所分别皆空,至八地始证性相不二,佛地四智圆成,故能究竟实证性相不二之法界。
表中“法界”下以虚线联于“世间”,以明法界非虚玄之称谓,乃即世间是法界,等而至于有情身、无情物乃至一心一理一事无非法界。以性即相中所显现,相即性中所建立,故差别即平等,平等即差别,所谓‘众生及国土全露法王身’。是故一一法皆现法界性,一法统摄一切法,一切法普遍一法,故每一法皆法界,禅语所谓‘拈一茎草作丈六金身,将丈六金身作一茎草’,皆无不可。譬如一刹那心之视觉现起─-一瞬之视觉,其功用亦遍法界;以事、理、心三法不能相离,同时而现,是以一现一切现,亦即一切现而一现。推而至于一色、一声、一香、一味,无不性相具足,皆全法界,是故一一皆法界,是为究竟法界观。穷了性相不二之法界,亦即圆满的法界观,是为佛学的宇宙观!
兹以华严教义五重法界,比例前说.一、事法界;即前之观事、理、心三法之法相实在,而空诸集合之有情身及无情物,与复合之世间宇宙。二、理法界:即前之由法相唯识观,以空无量差别法相,而证无相平等空性。三、理事无碍法界:即前之性相不二、理事不二,以无量差别之相皆在性中建立,而无相平等之性皆在相中显现。四、事事无碍法界:即前之即性即相,观世间乃至一一法皆法界。五、一真法界:即前所谓穷了性相不二之法界,为圆满之法界观。
前四义,皆可依言说安立,谓之安立谛。此一真法界非可依言说思想安立,故为非安立谛;以诸法本真,本来如是,不落言说故。法之研究,姑以此为结论。
二 人之研究
人物─┬─────────┬─┬─┬───┐ │ │ │ │ │ │ │ │ │ │ │ │ │ │ │ │ 自└─┼─┼───┤ │ 然 有└─┼───┤ │ 人 情 │ │ │人生 社会────身 │ │ │ 有└───┤ │ 机 │ │︵ 体 │ │人 │ │性 假 │ │人 名 幻 │ │格 我 相 无 │︶(实无我) 我 机 人我─┴─────────────────物
佛学上所谓“人空”、“法空”,实则人空非单指人类而言。不过以人代表一切有情,或称一切众生。以释迦牟尼佛现身人中,不妨在人言人,就人类而立说。今之研究亦然,亦以人类为范围,而从切近之人生问题下研究,成为人生哲学。人生既明,则一切众生亦可推类及之,故人生哲学之范围与人空同。
表中最下第一横线“无机物”,第二横线“有机体”,二者即前“法之研究”中之无情物。以其皆为事法、理法所结合故。在此分之为二以便说明:一者、无机物,又可分为二种:其一最基本者,如化学所谓原素,所谓九十二种原质;其二化合者,如空气、矿质、水土等。二者、有机体,即较无机物略进,须以无机物加有机组织而成。虽为一体而有各部分工合作之意义,如草、树等,叶司吸收生活素,乃至根、干、花、果,各有作用是。又有新陈代谢之遗传,如树至结果,老树萎谢而新芽茁生是。有机体有此等意义,故较无机物为高一重。无机物最简单,有机体则加复杂,表中于二者之间以直线联之,以示有机体包含无机物,又加其特有性质而成也。虽然,二者乃组织不同,非性质不同,从单纯之法相观点言之,无机物与有机体均为事、理二法组成,仍无心法要素;以较有心法之有情身,则又迥然不同,故二者均属无情物。
第三横线“有情身”:内典亦称为有根身。如鸠摩罗什译六根为六情,以根能发识──眼根发眼识、耳根发耳识、鼻根发鼻识、舌根发舌识、身根发身识,故有根即有情。但意根(即末那识)属于心法,前五根为色法,均以发识而有根义。故有情身有心法合成要素,较之无机物及有机体──无情物──非仅组织不同,实为性质不同!表中以直线联贯之,亦示有心法者包含无情物而又超出于无情物之上。至平常所称动物一语,与有情身同,但其义较混,不能如有情身一名之能具体表现。第四横线“自然人”:人亦有情身之类,即动物之一。惟于“有情身”上再加意义,如称“人性”、“人格”,义即自然人特有其性格,亦见人类有其特殊之地位及意义,而在一般有情身之上。略言其不同之点,则人皆直立,而有情身类皆非直,故内典称余有情为“旁生”或“横生”。又动物单靠生来身体而生活,无创造力,人类则否,行时祗用两足而余两手可以作事,故衣、食、住多以自力制造,而非纯赖天然素朴之物。人类富有工作创造之能力,以谋供给其需要,即显然与其余有情身不同。
佛典亦云人类最有造作能力,其余有情身类皆受报,但人能造业。且以富于造作能力故,知识因以发达,既有语言以达意,又能创造文字以代语言,而排除空间(远地)时间(将来)上之阻隔。其所造作,蔚然成为学问、知识、文化、道德,而代相遗传。犹之个人之衣、食、住等之生活财产之遗传于若子若孙然,此则尤非一切动物所能者。取要言之,形状竖立,以手工作,能力富于创造,心力富有知识,皆显然异于群类,故能自达其所欲达之目的,自觉其所应觉之趋向,善能变化,不纯受自然力之拘束。是以人类在宇宙中,实为万有之中心,故特列之。
表中右直线“人物”贯于四横线,若言人亦是一物,故有“人物”之称。譬如从化学上研究,人为十四种原素而成,内典则谓地,水、火、风,四大和合为身,由是以言、人实等于无机物。若在生物之生理学上观察,则人亦有机体,如树之有根、干、枝、叶,花、果,而为呼吸、消化、生殖等作用。至与有情身比观,人在自然界中亦一动物,饮食、睡眠,男女、贪生怕死乃至一切生活运动,受环境机械的支配皆与动物同。若谓业报不同,则水陆动物,移地则死,亦因业报不同。且人之不能潜于水,亦如狗之不能潜于水,若谓形相有异,则牛固与狗异,牛狗又与鱼鸟异,乃至非其类者莫不异,皆不足据以为相异之点。故从自然科学、化学、生物学、动物学等观之,人亦自然界中万物之一。一切万物动受机械的因果律支配,人亦同受支配。譬之自然界如机器,其中无机物、有机体、有情身、自然人等,则如机器中一部分之机件,以其同受必然之因果律所支配,动则随动,莫之能外,且可以科学方法研究出其“变化公式”。人之活动,实等于风吹水流诸活动,故人实机器性之自然物!如唯物论哲学所明,一切基本皆无机物。其有植物、动物乃至人类之分者,以有力故。力者、质之活动,人则活动至于灵妙而已,初无所谓精神或灵魂也。至行为派心理学,仅认人为有机体,更不承认心法,可称为取销心理学,所谓心理现象如意识等,无非受刺激而起反应。例之物被风吹而摇,眼被光刺而眩,故将意识、精神、灵魂等等,根本推翻。此等科哲诸学,类皆以人同受物理变化而与一切动植无机等观,亦未尝非见一边之真理。故近世科学的人生观,亦仍有一边之真理,但必能融会中道,始得人生之真相耳!
中行直线“社会”:社会以人为主,若以自然科学之视人同物,则社会亦可说为物质的。譬之家有家室、家产、家畜,国有领土及动植出产,推而至于世界之大,无非包罗各无机物,各有机体,各有情身;而以人为主位。虽称人类社会,亦有动植诸物为要素也。倘以人有精神作用而言,则社会复可说为精神的,而不必基于物质条件,如异地之人,虽至远隔天涯,而以同心同行故,亦可以团结而成一社会。又如尚友古人,则精神相通亦有团结之义,故可称为精神的。
自然科学以人类同在物理支配之下,而视社会为唯物的社会。盖以泰西十九世纪,唯物思想独霸一时,故其时社会学亦唯物的。如唯物史观谓社会变迁,乃依人之物质生活经济状况为基本,苟生活与经济变化,则社会随之变化。人之社会遂等于无机物之受物理支配,而成为唯物史观或经济史观之社会学。是皆一偏之见,其说明只在唯物一边。最近科学不然,如相对论物理学言:物质一概念之构成,纯为众多关系──因缘──而来,否认实有物质存在;量子论说明力合为质,而否认力依质有,恰将十九世纪唯物旧说推翻。此等学说,吾华知者尚少,以译本多十九世纪旧籍,故犹封蔽如未闻。但此最近学说虽能打破旧说,而说明一面真相,要亦一偏之见而已。自唯物科学发达以来,否认有精神之存在,而成为机械人类观。所有灵魂、神我,或精神自我等统被打破无余,绝对否认。佛学亦尔,所谓空诸“我执”一语,即在破除神我、自我及灵魂等观念,绝对否认人之身中有固定不变、永久、常住、单一的自我存在,茍有我执,即成“常见”。但自然科学等以机器方人而打破神我等“常见”,以其所见只有物理故,则执人至死亡不过仅有所余物质存在,而无精神活动之继续,故又成为“断见”。是皆与真相相反。佛教小乘人,一般愚法声闻,其观察与科学略同。以为人者,四大、五蕴、十二处等组织而成,即是惟有诸法──如物质原质──而神我自我皆空。再见刹那生灭,而修无常、无我、等观,其无常观同于科学万有皆动之说,无我观亦同于但认质力之物理。然其见理虽同而趋向有异:盖愚法声闻以自身为对象,见四大、五蕴等之生灭而观无常、无我,虽以不明法相及法空理,尚有法执;但以我执既破,其因我执而起之贪、嗔、痴等烦恼已根本消灭,故得解脱生死轮回证罗汉果。至科学者,不反观自身以破除俱生我执;但观自身以外之人类动物等,既无精神存在,譬诸土木,可以应用科学方法,鲁莽从事,以对矿物者施诸人类、施诸社会,消灭宰割而毫无不忍之心,以求发展一己之我──俱生我执。充其意,似谓唯我是人,其他皆物!此十九世纪之偏见,蔽于人心,人皆自期优胜而奋斗,实则难免对方反抗,故演成私人乃至国家与阶级之斗争。是故无常、无我之理,小乘与科学之观察略同,其结果也,一则以之斗争,一则以之解脱,是不可同年而语矣。兹以大乘教理观察而言:不主张决定有我。如印度昔日之胜论、数论、瑜伽等派学说,皆认有独立常时不变之我。近日太哥尔亦云:人者、一方面立在宇宙法则支配之下,一方面又有独立的精神自我,虽全宇宙的压力亦不能屈服之。故皆欲寻求最根本之自我而得自由!在此点上(真实之我),认为每人及每一动物皆同有此之我执,表中左直线“人我”即此义,佛法则认作妄执而一一破除之,故人我线下注“实无我”。以实体之我无故,谓之“人空”,故佛法大小乘经皆破实体自我而明真实无我。表中“有情身”、“自然人”,旁注“幻相我”及“假名我”,即明无实自我而有幻我、假我之意。良以动物以有心理现象──即心法,故与植物不同。每一有情,皆有八识及其心所,此中第八阿赖耶识,虽刹那生灭而一类相续,是以似常似一,受熏流转,幻成我相;故每一有情,得以统摄其一期报身而不散。同时第七末那识又恒时坚执此虚幻我相为实自我,基此而起第六意识。故有情莫不带有“我”之性质、精神、意义、色彩。是故有情世间,虽无实我,但以末那迷谬,认幻为实而成我执;遂以求自我之保存发展而起“贪”,彼此冲突而起“嗔”,不明我幻即为“痴”,恃之自高而为“慢”,故有一切非理的感情作用。人与动物,莫不皆然,则皆此“幻相我”之为祟也。及至人之阶位,则更有“假名我”之产生。盖以语言文字增上作用,成为种种概念,建立种种名字,又以各人观念不同,认识不同,我之意义及价值亦随之不同。幻相我与生俱来,末那所执,名为俱生我执;假名我由分别生,意识独有,名为分别我执。又以认识不同故,人各有其我之定义,略言之如谓:身体是我,受苦受乐者是我,辨彼此是非者是我,能造作者是我,乃至知识是我。推而广之,如国家学谓国家有独立主权,亦即我义;乃至一神教谓宇宙亦有独立之我,如上帝之类。凡此假名,皆依幻相推度而产生。可见心法有无,情器攸分,有情世间,与物有别矣!
一切动物,求自生存,残害他物;其心理之贪、嗔、痴等现象,见诸行动,至于人而加厉。更有假名我以为团结工具,其志趣同、行为同、乃至思想、信仰、力量同者,所谓天涯比邻,虽远而合;其不同者,所谓肝胆楚越,虽近而离。是故社会组织上,不能不承认精神势力之伟大也!
夫物质生活之需要,固所尚矣。若遂抹煞精神,而以经济──物质的──支配为已足,必至纠结滋生。彼思想简单之人,以为社会者,衣、食、住、行而已,男女性欲而已,解决之固易易。此种观察实大谬不然!试思古今大战之起,其主动者决非迫于冻饿之人,盖彼志在谋衣食之流,纵迫饥寒亦为鼠窃狗盗而已,乌能兴风作浪,为祸天下?然以饥馑疫疠流亡者多,野心家得此机会,思所利用,揭种种名义以为号召──即利用假名我作祟──以偿其争意气、争体面、争光荣、争领袖之欲;微特不为衣食之谋,且可牺牲一己之财产身命,从事于此。故谓社会问题纯属物理,思以经济支配力以解决之者,实为不见人生真相,只知一偏之谬论。盖社会问题变化,物理固大,心理亦强:自我之贪、痴、见、慢、常伏动机,相互之恩怨冤亲、尤生关系。若不观察明晰,妥善安排,太平之期,不几绝望?此谈人生者所当注意及之也!佛法打破实我,而以四大、五蕴诸法说明无我。小乘遂起法执,认定实有诸法及无我理,将幻相我、假名我消灭之,以成其解脱。大乘不然,真无我之理既明,其事实上之幻我、假我即不为所惑,幻则明其为幻,假则明其为假,所谓还他本来面目,固不必改造消灭之。以其明了无惑即无颠倒,譬如合土地人民制度等等而名之为国,则知国为假名,非离土地人民制度等等而别有,不过土地人民制度等得“国”之一名以统括之。故假名亦有假名之用,最近科学亦见及此,以为凡名乃思想言说上之一种便利。有杯于此,色白而圆,中空而有容量,得此假名,名之为杯,则诸法相概括无余,便利孰甚!但不惑为实在而已。大乘以人空理观一切有情,“真我”是无,惟有似常似一之阿赖耶识及余心王心所,是为“唯识人生观”。明此似常似一之幻相,是识非我,故末那不起误执,意识亦除我见,即人我空──即真我之见消除──而证人空所现真理。从人空所现真理,乃能显现幻相、假名之作用。如前所言,阿赖耶识虽刹那生灭,而展转熏习相续不断,故能从幻相我上觉知人生固非一成不变,心法变化上皆有改善之可能;只在破除迷谬,希望觉悟,人皆可以向上渐增渐进,希贤希圣乃至成佛。而且对于人生的社会,亦可从假名我上见到有改善之希望,与进步之道路;譬如一家、一国、一民族乃至宇宙,无非和合相续似一似常之团体,此种相似常一之团体,皆以人为主位,可见每人皆有社会性。社会之构成,皆借种种关系集合及人的活动力量;故人对于社会的构成关系密切。故谈改善社会,须观察人的一方及社会的一方,而后善恶利害可辨。不为一己而谋福公众者、善也,损害其他而自图权利者、恶也,善为社会利而恶为社会害,害所当去而利所当作;非可由个人压迫或残害其他之人,亦非可由一部分压迫或残害其他部分,而后社会乃得由此互相交遍之精神,而成功为蒸于善利之社会。
上来“人物”、“人我”二义,皆见一偏,故成妄执。妄执者遣除之,合理者收集之,而归纳为人生之观察。盖人生者,包括人之生活、生命,虽不离于物理并非完全受物理支配,而有相当自由者也。譬如醉人为酒(物理的)力支配,乃呈晕态,但能自由不饮即不受酒力支配。人有心法,故有选择判断动作之自由可以转移物理。是故人生非物非我、即物即我。
人与他物之区别为人生性,即人之特性。如百法所明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众同分中,人有人同分,同分者类性之义,人同分即人类性。此人类性可以概括人之一切而具体表现“人”之不同,以有人性支配故,故人之物理关系即非凡物之物理关系,其心理亦系人的心理,是类性上即可显有人性。若认人之性格即人格,则人生之义即包含人性、人格;其关系有物理的及心理的,故人生有其意义,有意义故有价值。以佛学言:人在宇宙间,一方面与一切有情随业受报──即自然力支配──等无有异;又一方面则人之特性,富有造作、思想、觉悟之自由自动之能力;故可凭自力认识人空、法空所显真理,而改善个人、家、国、乃至全宇宙。此为佛学上人生之意义与价值,人各具有,当视各人之心理为出发点:自由活动,改善向上。有此自由创造活动之力,故有其丰富之意义,与广大之价值,而人生之希望亦无穷!人之研究竟。玆请总结一语:学佛,乃证明人空、法空所显之真理;达到宇宙人生究竟之至善!(胡法智记)(见海刊十二卷十号)
(附注)海刊题作:“法空人空与唯识”,今复原题之旧。
猜你喜欢 妙法莲华经忧波提舍卷上·佚名 致林宰平先生书·太虚 法华义记卷第三·法云 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第二·欧阳竟无 大方广佛华严经疏卷第二十·澄观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窥基 卷二十四·佚名 下卷·大珠慧海 复国民大学函·太虚 卷第二·佚名 卷第四·佚名 拔陂菩萨经正文·佚名 新刻轻重仪后序·道宣 卷五·佚名 金刚顶瑜伽护摩仪轨一卷·佚名
热门推荐 卷三十·胡文学 巻十四·顾瑛 卷二十九·胡文学 卷二十七·胡文学 卷二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四·胡文学 卷二十六·胡文学 卷二十五·胡文学 卷二十三·胡文学 卷二十一·胡文学 卷二十二·胡文学 卷十九·胡文学 卷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胡文学 巻十三·顾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