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奸奇计
浙省塘栖镇,有王某者,系前清武举人。娶妻秦氏,年已四十,丰韵犹存。家有桑田甚富,每年收获约有四五千元之谱。雇一家人,名小四子,甚倜傥。秦氏私与通焉,被王窥破。欲举发,恐失面子,于是思得一暗杀法。近当收桑之际,王雇一船,率小四子同往各乡收桑叶钱。乃嘱咐秦氏曰:“我带小四子去,要一礼拜后方归,小心看守家中。”开船行有十余里,忽慌张曰:“忘记带簿来”,命小四子徒步回家取簿,船在此等,速去速来。小四子闻命飞奔而去。行到家中,秦氏曰:“汝胡回来?”小四子以取簿告。秦氏知阔别将有一礼拜,情不自禁,乃与小四子白昼宣淫,尽情而罢。小四子交媾后,恐王久待起疑,携簿赶急而往。奔到船泊之地,王故意手持洋五元,往河畔水中下落,命小四子脱衣入水取之。半日方全数寻获,于是开船往各处。不二日,各桑叶钱均收齐回家。小四子因前日急跑回家,与秦氏行房,行房之后,又急跑而浸在水中半日。忽然精神疲倦,骨节酸痛。王知其必死,连忙将工钱行李,一并送其回去,不半月而小四子竟一命呜呼。临危之际,其父问起病之缘。小四子以实告,其父恨王心太毒,又不能寻王偿命,乃遍发传单,宣布其事。王接阅之下,随即将岳父母接来,命秦氏在厨中杀鸡为黍。王在堂中,将小四子与秦氏通奸情事,大声疾呼,以告岳父母,使秦氏闻知,无面出来见父母。果也,秦氏悄往屋后,自缢而死。岳父母以亲在面前,实系自死,未便与王兴讼,于是草草掩埋。一双奸妇奸夫,不动声色,均被王暗杀尽净。然而王之为人,亦太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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