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一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
敬会禀者,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宪台批据标下等,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奉批:「据禀已悉,(云云照批叙至)切切,此缴」等因。(注一)奉此,标下等遵查,此案先经提讯把总郑飞熊、头目王志春等,均称:「当时系该犯兵吴瑞启家属进署求情,间人拥挤观看,旋即弹压散回,并无兵丁滋事」等语。标下等复经详细访查,当时实系该兵丁吴瑞启家属,首先人署,聚之间人,随同观看,一时拥挤纷议,并非目兵聚众滋事。该营城汛把总,不能先事预防,究有不合;姑念该把总郑飞熊,一介微弁,且于闻信后,随即前往弹压,情尚可原。惟查该管头目王志春,平时不能约束,咎属难辞,当经标下等,即将该头目重责二百棍,斥革,以儆怠玩而肃营规。除由卑职祖○勒差,查缉王传到案,另行讯究具报外,缘奉前因,理合具文,禀请爵帅大人察核,俯赐先营销案,批示祇遵,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标下起○、○、卑职祖○谨会禀。
会禀访查系闲人拥挤观看,并非目兵聚众滋事,当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请示销案由。(注二)
一、夹单禀
爵抚宪刘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稿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印 新竹县印
北右营游府翁行
抚院行营军府周行
新竹县正堂方行
(注一)参阅一一三二三—三五(第一六二号)。
(注二)此段系简由稿,以备巡抚批示之用者。对此会禀之批示,参阅一一三二三—三六(第一六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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