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牌示太岁(实则光绪)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四
前衔〔监理醮务、新竹县都城隍〕为晓示事。照得醮务,定于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满。除先期谕饬经理局董,分派联庄士庶,随缘助施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所属水陆幽滞、无祀男女孤魂等众咸悉:尔等至期,务宜齐集,分班伺候,领受衣食,待焚给冥资后,各返幽途,勿许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扰害生灵。如敢故违,定即拿究不贷。俱各凛遵,毋违。特示。
一、示贴大士坛前
私记
太岁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注)
印 新竹县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行 私记
(注)本文件与上二件及下一件相连,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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