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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初七日,汗曰:“特委任总兵官达尔汉侍卫、总兵官巴都里,都堂乌尔古岱额驸、总兵官索海、副将阿泰、游击雅虎、参将叶古德、参将康喀赖、游击南吉兰、游击吴善、备御胡里、备御托克托依、备御博波图、备御兴嘉、备御魏赫德、备御郎格等十六人,审理国中各项案事。委任副将蒙噶图、游击孟古、游击车尔格依、游击李三、游击苏三、游击阿福尼、游击多诺依、游击喀尔达等八人办理库粮之登记、徵收与散放,清点新来之人口,分拨田舍及迁移户口等一类事宜。办理筑城架桥,修建围所获者之栅栏,制做擒拿者之枷镣等一类事宜。监察桥上商人贸易、徵税,繁殖牛畜,屠宰猪只,饲养各种家畜,送往迎来,为新来之人拨给庐舍,给以盛饭之釜、砍木之斧、所服之衣、以及收养所获闲散之牲畜,为无妻之人娶妻等各项事宜,皆交蒙噶图等人办理。查枪炮、哨台、出痘子及跟踪巡察等类事项,交付游击沙金等人办理。查验盔甲、刀枪、弓箭、

鞍辔、梯子、藤牌、车辆、錾子、刳舟斧、锛及蓑衣、帐房、箭罩、弓套以及各项军械等。使马肥壮、查问前往庄内之妇孺,查验途中乘马之行人,察视门前拴马之肥瘦等二类事宜,交付统兵总兵官、副将办理。收管边界、查拿逃人、制做鱼网及捕獐套纲,遣使前往各处,速递信息等一类事宜,【原档残缺】。”

初九日,八旗之雅鼐等率每旗备御一人、兵一百人,往蒲河、懿路戍守。

初七日,刘副将奏称:“盖州之北三十里外博里堡处,有胡希塔牛录之奴仆硕色居住。与之合居之汉人,来盖州向本副将讼曰:我之牛为诸申人耕种,我之身为诸申人差使,我妻亦为其煮饭。我喂养之猪,大猪只掷给一二钱遂即强行杀之等语。我即使人以诸申文及汉文作书示之曰:据闻汗前日降谕定法,诸申人不得差用汉人之牛,房则各自间隔而居,粮则计口而食。尔汉人所养之猪,勿给之,若其强行索取,尔即前来告我,我将禀告诸贝勒大臣等语。胡希塔牛录之奴仆硕色,竟将示文扯破而弃之,缚我派遣之人,【原档残缺】爱塔身系何大臣?尔何以审我兼管之人等语。我曾遣二诸申人前往,胡希塔牛录有一名为光棍之人,欲将该二诸申人连同汉人一并擒之去。时有同

牛录之二人以伊等实乃差遣之人,尔怎可擒之等语劝阻而遣回。倘若遣一人即遭擒缚拷打,遣二人复遭擒缚拷打,则何以成汗所委之诸事耶?”遂命爱塔将先遣之一人及后遣之二人,共三人皆执送辽东。至於胡希塔牛录之人,命该牛录人前往擒拿之。

初七日,罚锡翰银二十两。是日,罚叶古德银二十五两。是日,科尔沁西拉汗兄弟中之班金台吉来投英明汗。该台吉十一岁时来敖汉部即居於其姐及姐夫处。

初十日,有男二人、女二人并三子,携马九匹由内齐汗处逃来。

六月十一日,诸贝勒复审布三在辽东作战之案。总兵官巴都里及众大臣等,皆重行拟罪矣,授布三为总兵官,自开原以来所取诸物,概令归还。该巴都里因公正而举之为臣,却不进

谗言,以非为是,故将前以公正所赐之皮袄、皮?子及一牛录诸申夺回,革其总兵官之职,降为参将,免其一次赎罪,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达尔汉侍卫著革总兵官之职,降为副将职免其赎罪。康古里著革副将之职,降为参将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额驸达尔汉著革副将之职,降为参将,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精古勒岱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

汤阔勒泰、阿库、哈哈纳,因未将布三於开原、铁岭赏得之财物上告於汗,各罚银三十两。

古勒玛珲、雅鼐、布来等三备御,因未赴绵甲兵攻战之地,故尽没其辽东所得之赏。将此没收之财物,赏给已至伊荪处之依汉等人。

吉荪原在萨哈廉军营,因至伊荪处,故陞千总为游击。

哈拉巴拜,因未赴绵甲兵攻战之地,故尽没其辽东所得之赏,赐予依汉等人。并革其备御之职。

六月十二日,闻我遣还之台吉巴克到来,命阿敏贝勒杀牛出十里外迎之。翌日,汗具盛宴,台吉巴克谒汗并献马二匹、羊八只。

六月十五日,都堂书谕曰:“凡诸申、汉人开设店肆之人,务将肆主之姓名刻於石上或木上,立於肆前。若不书明肆主之姓名,则罪之。无店肆携物售卖之人,概行禁止。该无店肆携物售卖之人,以为不被查获,而多用药鸩人也。尤应晓谕我诸申妇孺,凡购食之人,务记其肆主姓名。若不记取,尔中毒身死,虽有猜疑,更向谁言?诸申、汉人同为一汗之民,人皆有物出售,为何攘夺其物耶?其攘夺者,诸申人见则由诸申人执之,汉人见则由汉人执之。其拒捕逃走者,无论诸申汉人,遇则协助拿捕之。捕获者赏之。”

迈塔里父贝勒属下刘备御,因私行鞭打处置释放犯人,故罚银十五两。

阿布图巴图鲁因使其新兼管之汉人,以官工修造己舍,并擅自鞭责犯人,故尽没所赐之汉人,罚银三十两,交执法大臣审理。汗念阿布图巴图鲁有功,宽免其罪。

凤凰城、汤山、险山三处守堡具奏:“毛文龙遣人乘夜前来窥探,请遣千兵前来。”汗命副将额克兴额,率兵二千,於十八日前往。

十六日,巴都里阿哥所属三蒙古人,携马五匹、牛一头逃去。

六月十七日,诸贝勒议定:百鞭折杖五十。嗣后,二鞭折一杖,废止刺耳鼻之刑。

六月十八日,赐巴克台吉大蟒缎二疋、小牛犊①蟒缎五疋、大立蟒缎三疋、葱韭花缎十疋及石青素缎二疋、彭缎、洋缎、绫子,杂缎四十二疋、共缎五十疋、大毛青布五十疋、标蓝五十疋、小毛青布四百疋,共五百疋。头等赐明甲一副,盔与甲袖镀金刻花,汉甲七副、共甲八副、马八匹。准其孙谒见。巴克台吉於二十二日归去,又赐雕鞍一具、架鞍一具。

十八日,筑城之牛已瘦,诸贝勒令库尔禅巴克什问於汗。因所问之言不合,汗生怒,责之曰:“非尔所管之事,另有人专管也!”遂革库尔禅游击之职。

十八日,令将诺延牛录人,给白林费扬古之子为诸申。

六月十九日,汗降书谕曰:“汗因善养国人,故赏给蒙古来归之人以奴仆、耕牛、乘骑及大服,并交付我大臣等养育之。著尔等带所养育之蒙古人至该牛录人祭祀之处,供其食,有酒则供其饮之。至於瓜、茄、葱、菜以及菜园之食物皆令同食,衣衫、布裤易旧发新。赐给蒙古之奴仆与包依阿哈一同兼管,伐薪煮饭等,皆令一同操做。或逃或失,由尔偿之。既已交付尔养育蒙古,即应勿使之过於劳苦,但亦勿因奉命养育而过於怜惜之。出力当差,善者则称其善,恶者则言其恶,告之於汗。”

锡喇纳弟阿纳之妻,无视法制,烙其婢女si处,曾治阿纳妻以死罪。后免其死,刺其耳鼻。又责该婢女曰:“尔本属有理,何以逃走耶?”遂割其耳鼻,其人由执法者收留之。

二十一日,遣纳木泰往额克兴额巴克什处所。是日,遣四人往图鲁什巴克什处。

陈游击为修城将岳托阿哥属下旗鼓之一人杖击致死。陈游击前往岳托阿哥之旗鼓处曰:“勿将此案告於众审事官,我愿以银五十两给死者之兄。”言毕给之。博尔晋侍卫之弟布尔汉见之曰:“此案我知之。”陈游击遂给布尔汉牛一头、银十两、皂鞭一双。后被他人首告之罚陈游击银二十两,罚旗鼓银十五两。治布尔汉死罪,后免其死,鞭一百,没其所给财帛即由执法者取之。

六月二十三日,致刘副将:“运粮游击李殿魁之随侍徐伊勒来此控告李殿魁。著尔刘副将将李殿魁召尔处询问,若所取实属微末,则乃汉官之常事也,可就地了结。若所取过多,则将其妻孥一并遣之,户口可居於此。著尔弟刘兴文代李殿魁督运粮米。”

二十五日,汗御衙门,颁敕书与蒙古国叛来之兀鲁特、喀尔喀诸贝勒,并大筵宴之。

二十六日,波东国牛录阿克敦家之一朝鲜人、二诸申人,自鞍山逃去。

二十六日,赏赐敖汉使者:为首者各赏银八两,跟役各赏银三两,令其於七日启程。六月二十七日,金州刘参将献李四筐、苹果六十个。

六月二十九日,遣敖汉使者还。赐敖汉杜楞贝勒金腰带一条,银碗一个,绰乎尔贝勒金腰带一条、银碗一个。前来之使者四人,各赐银八两;跟役七人,各赐银三两。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tuksan gecuheri及sorson suje,旧清语及清文鑑二书均无记载,故照抄之。(本书按满文原意译作“牛犊蟒缎”及“葱韭花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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