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録五
黄氏日抄
词诉约束
照对当职已入州治,合受民词,今预期开列约束下项。
一、词诉总说。
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寃雠,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但世俗惑于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耳。抚州礼义之乡,何有于讼,近亦间负珥笔之谤,识者固羞之,况当饥歉之余,正宜省事之日。譬如病后,将息为上,又岂人户争讼之时。惟是当职德薄,不足以任教化之责,恐或者未能忘讼,勉为依例门放,以通民情。
一、词诉条画。
不经书铺不受,状无保识不受,状过二百字不受,一状诉两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
讦不受,经县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的实不受,披纸枷布枷、自毁咆哮、故为张皇不受,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应受者隔夜抛箱,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
一、词诉次笫。
国家四民,士农工商,应有词诉,今分四项。先点唤士人听状,吏人不得单呼士人姓名,须称某人省元。其为士而已贵,与荫及子孙有官,用干仆听状者,随附士人之后,干仆却呼姓名。然须有本宅保明方受。士人状了,方点换农人。须是村乡种田务本百姓,方是农人。农者,国家之本,居士人之次者也,余人不许冒此吉善之称。农人状了,方点换工匠。应干手作匠人,能为器具,有资民生日用者皆是。工匠状了,方点换商贾。行者为商,坐者为贾,凡开店铺及贩卖者皆是。四民听状之后,除军人日夕在州。有事随说,不须听状外,次第方及杂人,如伎术师巫、游手末作、(末作谓非造有用之器者)牙侩、舡艄、妓乐、岐路、干人、僮仆等,皆是杂人。此外有僧道,亦吾民为之,然据称超出世俗,不拜君王,恐于官司无关,官司不欲预设此门。
一、词讼日分。
自六月为始,每月初三日受在城坊厢状。(六月初三日私忌,改用初四日。)初八日受临川县管下乡都状,十三日受崇仁县郭及乡都状,十八日受金溪县状,二十三日受宜黄县状,二十八日受乐安县状。自后月分,周而复始。其有不测紧急事自不拘此限,但常事不许挟紧急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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