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録四
文文山集
湖南宪司咸淳九年隆冬疎决批牌判本司照朝省指挥,见以隆冬,委官诸州县疎决。凡情轻当放释者,从所委官逐名点对,取判施行。其有情理重恶,累经疎决,及恩赦不原,而手足未经槌折,膂力正自精强者,与其幽囚于牢栅之中,骎寻而死,不若驱于极边,被坚执鋭,庶几死中求生。此一种人,请所委官令项分剔,作一状指实申来,以凭唤上,赴司审视,发往荆、蜀、淮海。古之强兵猛将,得之于盗贼髡囚者正自不少,此亦推明国家忠厚之一事也。取各官遵禀申。
断配典吏侯必隆判
近世以来,天下以吏奸为病。士大夫临事惴惴然惟恐吏之欺己,驭之以束缚,事无大小,一切以法绳之。当职以为不必立的,无罪不必寻,有罪不必恕,为得之矣。本司诸吏,颇似谨畏,从前固有违慢者,当职谅其不及,每每止于薄惩。尔辈非但不敢欺,直不忍欺可也。侯必隆何为者,輙敢于呈押之时,脱套花字于行移之后,揍掇公文,显然面谩,行其胸臆。此非先有无忌惮之心,而后动于恶乎?送之有司,自称为无他情弊。殊不思情莫恶于脱套,弊莫大于揍掇,岂必计嘱取受而后谓之情弊哉?看来此吏于诸吏中颇机警而胆最大,以小人之小有才,不施之于奉公,而施之于罔上,若以姑息行之,留此人在案中,将来必为司存无穷之蠧,矧所犯关系台纲,虽欲恕之不可得也。侯必隆决脊杖十五,刺配千里州军。本当更槌碎右指,以为箝纸尾作弊者之戒,姑以赃状未明,特免。断讫,长枷台前五日,押发,仍牓。
委佥幕审问杨小三死事批牌判
使职一日断一辟事,今日看杨小三身死一欵,看颇不入,不能无疑。一则当来无大紧要,骤有谋杀,似不近人情。二则杀人无证,只据三人自说取,安知不是揑合。三则捉发之初,乃因杨小三揣摩而诉三名,何为三名恰皆是凶身,似不入官。信今文字已圆,只争一行字,则死者配者,一成而不可变矣。今仰佥厅一看此欵,尽夜入狱,唤三名一问。若问得果
无翻异,明日便断,如囚口有不然,只得又就此上平反。文字是密封来,忽然而往,人所不觉,则囚口得矣。
平反杨小三死事判律:诸谋杀人,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又律:故杀人者斩。又律: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今杨小三之死也,施念一捽其胸、塞其口,颜小三斧其胁,罗小六击其吭,其惨甚矣。再三差官审究,则三人者于杨小三元无深忿,特其积怨之深,欲伺其间而共捶打之,则谓之同谋共殴至死,宜不在谋杀之例。颜小三者,施斧于胁肋之间,为致命,是下手重者也。然其不用斧之锋,而止以斧脑行打,是殆非甚有杀心者。罗小六虽不加之以缢,杨小三亦必以肋断致死,然始也谋殴之,终也遂缢之,是其心处以必死,非独下手重而已。是故以下手论之,颜小三之先伤要害,当得重罪;以诛心论之,罗小六独坐故杀,不止加功。准法,皆当处死,以该咸淳八年明禋霈恩,特引贷命。颜小三、罗小六各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施念一于同谋为元谋,于下手为从,合减一等,决脊杖七十,刺配千里州军。牒州照断讫申。
〔一〕罗小六击其吭“其”,原作“共”。
〔二〕则谓之同谋共殴至死“共”,原作“其”
门示茶陵周上舍为诉刘权县事判孟子曰:“有人于此,其待我以横逆,则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无礼也,此物奚宜至哉!”此君子处己法度也。子曰:“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贤者。”子贡曰:“礼居是邦,不非其大夫。”此君子居乡法度也。今茶陵刘权县申,周监税父子为豪强把持,且谓不法不可枚举,必非无故而为之辞者。使周监税父子果善人也,则曰“我无是事,何恤人言。”闭门远嫌,人谁得以我。如此,则处己居乡,皆得之矣。今因权县所申,周上舍不胜其忿,讦其短以相攻击,一则曰刘某,二则曰刘某,自反之君子肯然乎?不非其大夫当如是乎?抑大学曰:“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并备词帖刘权县,果如所诉,则宜尽与改更,布过失于境内,洗手以勤公,砥行以为。如此而盗贼不畏威,豪强不屏迹,吾不信也!仍门示周上舍,宜知自爱。
〔一〕砥行以为“为”下似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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