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
今大清国与大佛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获益,根深柢固,是以两国特派本国全权大臣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书两广总督耆;大佛兰西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较阅权柄,查核善当,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佛兰西国皇上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自今以后,凡佛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所有佛兰西船,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均听其便。惟明禁不得进中国别口贸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买、私卖。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载明外,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
第三款 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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