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一节会议之定义凡研究事理而为之解决,一人谓之独思,二人谓之对话,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规则者则谓之会议。无论其为国会立法,乡党修睦,学社讲文,工商筹业,与夫一切临时聚众征求群策、纠合群力以应付非常之事者,皆其类也。
二节会议之规则尝见邦人之所谓会议者,不过聚众于一堂,每乏组织,职责缺如,遇事随便发言,彼此交谈接语,全无秩序。如此之会议,吾国社会殆成习惯。其于事体容或有可达到目的之时,然误会之端、冲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谓之为不正式、不完备、不规则之会议可也。有规则之会议,则异于是,其组织必有举定之职员,以专责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秩序,有条不紊。如提议一案也,必先请于主座以讨地位,得地位而后发言;既提之案,必当按次讨论,而后依法表决。一言一动,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思广益之功,使与会者亦得练习其经验,加增其智能也。
三节会议之种类会议有三种:其一、临时集会,为应付特别事件而生者;其二、委员会,乃受高级团体之命令而成,以审查所指定之事,而为之解决或为之筹备者;其三、永久社会,为有定目的而设者。此三者之分别,则如一、二两种为暂时之会,其三为永久之会。又其一、其三为独立之团体,而委员会则为附属之团体。至于组织之不同,则临时集会必当有主座、书记,各专其责;而委员会之书记虽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但永久社会之组织,略同于二者之外,更加以须有正式举定之职员及一切之章程规则,并有定期之会议、标揭之意志、规定之人数。
四节召集之通式凡有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者,皆可召来会议。其法有以口传,有用帖请,有登广告于报上,有标长红于通衢。其式如下:
敬启者:兹值民国中兴,宜张庆典。谨择于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乐园开筹备会。凡我同志,届期务乞光临指示一切!此布。
民国五年十月初十日发起人甲乙丙丁同启
五节开会之秩序届时群贤毕至,少长咸集。而丁君先将议堂预备妥当,设主座于堂上,堂前陈列一案,案前横列众椅。到者随意择座,互道寒暄。少顷,发起人甲君敲案作声,要众注意,遂起而言曰:“诸君……开会之时间已至,请众就秩序!”(外国习尚,临开会时只高声号曰:“秩序!秩序!!”众则肃然就范矣。)俟众就秩序之后,乃再曰:“请诸君指名若人为候选主座!”仍立而候众人之指名。
六节主座之选举有己君起而对甲君言曰:“我指名乙君当主座。”(己君对于甲君发言而不称曰主座者,因彼尚未得为正式主座,不过权行其事耳,故不称也。)己君既坐,庚君即起而言曰:“我附和之。”遂亦坐。甲君尚立待,乃曰:“乙君已被指名为候选主座,又得附和矣,尚有其他指名者否?”稍待,又曰:“尚有言否?”仍立待。乃再曰:“如无别意,则乐举乙君为吾人主座者,请曰‘可’!”(众人之赞成者,则答曰“可”。)“其反对者,请曰‘否’!”(众人之反对者,则答曰“否”。)若“可”者多于“否”,甲君当宣布曰:“选举主座之案已得通过:乙君当选为本会之主座。”遂坐。
倘答“否”者多于“可”,则其案为否决,而甲君当再请众指名以备选。会中当照前法指名其他之人。
七节被指名者多人倘有于乙君之外另指名他人当主座者,当起而言曰:“我指名戊君。”又有指名丙君、指名甲君,如是者数人。甲君立待,俟指名者各尽其所喜,而后按次先由乙君起,一一表决之,至得当选之人为止。甲君自身之被指名,亦提出己名于众以表决,一如他人焉。因甲君之职务,为会众之代理,以办选举主座之事,而待其本身亦如待他会员也。若用投票选举,则于指名既齐之后,乃能投票。投票法后再详。
八节指名之附和指名宜有附和,为一妥善办法,盖足见被指名者非只一人之乐意也。倘同时有指名多人,则附和一法非所必要;但其事以何为妥便,代行主座者可酌量变通办理。
九节选举书记等乙君既被选为主座,起而就座,立于案后,对众人(或敲案要众注意)言曰:“现在第一件事为选举书记,请众指名!”仍立而待。戊君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此之谓称呼主座所以讨地位也。)主座答曰:“戊先生。”(此之谓承认其发言之地位也。)戊君既得地位,乃进而言曰:“我指名己君当书记之选。”遂坐。辛君即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我附和之。”亦坐。主座略待,或问众曰:“更有指名否?”少顷,乃进而照前选举主座之法以表决之。己君当选为书记,即就案坐于主座之傍(案上当先准备文房器具),预备将所经之事、随来之事,一一照实记之;不必记众人之所言,但须全录已行之事或表决之案,而不得下一批评。
此时主座则将开会之目的宣布,为一长短适宜之演说,大略如下曰:“今日之会,为筹备庆典而设。诸君当知民国开基,甫经四载,则被移于大盗,几至沦亡。所幸人心不死,义师起于西南,志士应于东北,举国一致,大盗伏诛,天日得以重光,主权依然还我,中华民国从此中兴,四亿同胞永绥福乐。当兹幸运,理合申祝,故拟举行庆典,以表欢忱。诸君对于筹备之事当有指陈,此时则在发言秩序之中,本主座望各畅所欲言,备众采择,俾得速定办法,幸甚!”言毕乃坐。惟一旦有人称呼“主座”,彼当再起立承认之。当人发言时,彼可坐,但于接述动议、呈出表决及详言事实时,当起立。又凡有关于会中秩序及仪式所必要之时,亦当起立。
以上各节,为临时会议组织完备、着手进行之模范也。
十节委员会委员会之组织与上同,惟书记一职,可以省之耳。若高级团体委任委员之时已选定其主座,则开会时不必再选,否则于开第一会时,当由委员会中自选举之。就事实上而论,先受委之人未必即为委员长,但第一会当由彼召集其他之委员耳。委员会进行规则,后再详之。
猜你喜欢 刘司马梁张温贾传第十五·陈寿 列传恩幸第八十一 王叡 王仲兴 寇猛 赵修 茹皓 赵邕 侯刚 郑俨 徐纥·魏收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三·佚名 大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二十七·佚名 第一卷 汉至元荐辟·缪荃孙 卷十六·高士奇 卷二十八刑法志二·黄遵宪 卷十五 食货志一·黄遵宪 辛庆之传·李延寿 廖纪传·张廷玉 卷四十·佚名 温人之周·佚名 弇山堂别集原序·王世贞 卷二十三上·雍正 明代的殉葬制度·吴晗
热门推荐 巻十四·顾瑛 卷三十·胡文学 卷二十九·胡文学 卷二十七·胡文学 卷二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六·胡文学 卷二十四·胡文学 卷二十五·胡文学 卷二十三·胡文学 卷二十一·胡文学 卷二十二·胡文学 卷十九·胡文学 卷十八·胡文学 巻十三·顾瑛 卷二十·胡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