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元的制度
凡异族入居中国的,其制度,可以分做两方面来看:(其一)他自己本无所有,即使略有其固有的习惯,入中国以后,亦已不可复用,乃不得不改而从我。在这一点上,异族到中国来做皇帝,和中国人自己做差不多,总不过将前代的制度,作为蓝本,略加修改罢了。(又其一)则彼既系异族,对于中国人,总不能无猜防之心。所以其所定的制度,和中国人自己所定的,多少总有些两样。元朝的制度,便该把这种眼光来看。
元朝中央的官制,是以中书省为相职,枢密院主兵谋,御史台司监察,而庶政则分寄之于六部的。这可说大体是沿袭宋朝。至于以宣政院列于中央,而管理吐蕃,则因元朝人迷信喇嘛教之故,这也不足为怪。其最特别的,乃系于路、府、州、县之上,更设行省。在历代,行省总是有事时设置,事定则废的。独至元朝而成为常设之官。这即是异族入居中国,不求行政的绵密,而但求便于统驭镇压的原故。这本不是行政区域,明朝乃废其制而仍其区域;至清代,督抚又成为常设之官,就不免政治日荒,而且酿成外重之弊了。元代定制,各机关的长官,都要用蒙古人的。汉人、南人,只好做副贰,而且实际见用的还很少。这也是极不平等之制。
学校,元朝就制度上看,是很为注重的。虽在当时未必实行,却可称为明朝制度的蓝本。我国历代,学校之制,都重于中央而轻于地方。元制,除京师有普通的国子学和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外,一二九一年,世祖诏诸路、府、州、县都立学。其儒先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和好事之家,出钱粟以赡学的,都许立为书院。诸路亦有蒙古字学、回回学。各行省所在之地,都设儒学提举司,以管理诸路、府、州、县的学校。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又有蒙古提举学校官。其制度,总可算得详备了。
其科举,则直到一三一五年才举行。那已是灭金之后八十一年,灭宋之后三十七年了。其制:分蒙古、色目,和汉人、南人为二榜。第一场:汉人南人试经疑、经义,蒙古色目人则但试经问。第二场:蒙古、色目人试策,汉人、南人试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汉人、南人试策,蒙古色目人则不试。案宋自王安石改科举之制后,哲宗立,复行旧制。然士人已有习于经义,不能作诗赋的,后来乃分经义、诗赋为两科。金朝在北方开科举,亦是如此。至此则复合为一。此亦明制所本。而其出身,则蒙古人最高,注580色目人和汉人南人,要递降一级,这也是不平等的。
其猜防最甚的为兵制。元朝的兵,出于本族的,谓之蒙古军。出于诸部族的,谓之探马赤军。入中原后,发中国人为兵,谓之汉军。平宋所得,谓之新附军。蒙古和诸部族,是人尽为兵的。男子年十五以上,七十以下,都入兵籍。调用汉人之法:其初或以户论,或以丁论,或以贫富论。天下既定之后,则另立兵籍,向来当过兵的人都入之。其镇戍之法:边徼襟喉之地,命宗王带兵驻扎。河洛、山东,戍以蒙古军和探马赤军。江淮以南,则戍以汉兵和新附军。都是世祖和其一二大臣所定。元朝的兵籍,是不许汉人阅看的。在枢密院中,亦只有长官一二人知道。所以有国百年,而汉人无知其兵数者。其民族的色彩,可谓很显著了。
法律亦很不平等的。案辽当太祖时,治契丹及诸夷,均用旧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亦依汉法。到道宗时,才说国法不可异施,命更定律令,把不合的别存之,则辽已去亡不远了。金朝到太宗时,才参用辽宋旧法。熙宗再取河南,才一依律文。这都是各适其俗的意思。元朝则本族人和汉人,宗教徒和非宗教徒,都显分畛域。如蒙古人杀死汉人,不过“断罚出征”,和“全征烧埋银”。又如“僧、道、儒人有争,止令三家所掌会问”,“僧人惟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僧侣相争,则田土与有司会问”等都是。注581
赋税,行于内地的,分丁税及地税,仿唐的租庸调法。行于江南的,分夏税及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役法称为科差。有丝料和包银之分。丝料之中,又有二户丝、五户丝之别。二户丝输官,五户丝则输于本位。注582包银之法:汉人纳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此外又有俸钞一项。把诸项合起来,作一大门摊,分为三次征收。赋役而外,仍以盐、茶两税为大宗。其行盐各有郡邑,是为“引地”之始。此外总称为额外课。就是征收随其多少,不立定额的意思,其名目颇为琐碎。
宋、金、元、明四代,有一厉民之政,便是钞法。钞法是起于北宋时的。因宋于四川区域之内,行使铁钱,人民苦于运输的不便,乃自造一种纸币,名为交子。一交一缗。三年一换,谓之一界。以富人十六户主之。后来富人穷了,付不出钱来,渐起争讼。真宗时,转运使薛田,才请改为官办。这本是便民的意思。然而后来,官方遂借以筹款,而推行于他处。蔡京时谓之钱引。南宋则始称交子,末造又造会子。成为国家所发行的纸币了。交会本当兑换现钱的,然而后来,往往不能兑换,于是其价日跌。大约每一缗只值二三百文。然而这还算好的。金朝亦行其法于北方,名之为钞,则其末造,一文不值,至于以八十四车充军赏。金朝的行钞,原因现钱阙乏,不得不然。后来屡谋铸钱。然而所铸无多,即铸出来,亦为纸币所驱逐。所以元定天下之后,仍不得不行钞。乃定以钞与丝及金、银相权。丝、金、银是三种东西,岂能一律维持其比价?这本是不通的法子。况且后来所造日多,其价日落,就连对于一物的比价,也维持不住了。至于末年,则其一文不值,亦与金代相同。明有天下,明知其弊,然因没有现钱,仍无法不用钞。而行用未几,其价大落。至宣宗宣德初——一四二六年——明朝开国不满六十年,已跌得一贯只值一两文了。于是无可如何,大增税额;又创设许多新税目,把钞都收回,一把火烧掉。从此以后,钞就废而不用了。当金朝末年,民间交易,已大多数用银。至此,国家亦承认了它。一切收入及支出,都银钱并用。银亦遂成为正式的货币。然而量物价的尺,是不能有二的。银铜并用,而不于其间定出一个主辅的关系来,就成为后来币制紊乱的根源了。
【注释】
注580 蒙人科目出身的,授六品官。色目、汉人,递降一级。
注581 《元史·刑法志》职制上及杀伤。
注582 元诸王、后妃、公主、勋臣,各有采地。这五户丝,是由地方官征收,付给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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