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梁开平三年九月,诏曰:“国之大事,唯祀与戎,须委元臣,以专重务。今后在京大小祀及诸色祠祭,并委宰臣薛贻矩专判。”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旧仪,太微宫每年五荐献,其南郊坛每年四祠祭,吏部申奏,请差中书门下摄太尉行事。其太庙及诸郊坛,并吏部差三品以上摄太尉行事。”从之。至其年七月,中书门下奏:“据尚书祠部状,每年太微宫五荐献,南郊坛四祠祭,并宰相摄太尉行事,唯太庙时祭,独遣庶僚。虽为旧规,虑成阙礼。臣等商量,今后太庙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从之。
三年十一月,礼仪使奏:“伏准礼经,丧三年不祭,惟天地鬼神社稷为越绋行事,此古制也。爰自汉文,益尊神器,务徇公绝私之义,行以日易月之制。事久相沿,礼从顺变。今园陵已毕,祥练既除,宗庙不可以乏享,神祇不可以废祀,宜从礼意,式展孝思。伏请自贞简太后升祔礼毕,应宗庙伎乐及群祀,并准旧施行。”从之。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寺奏:“伏见大祠则差宰臣行事,中祠则差诸寺卿监,小祠则差太祝奉礼。今后凡小祠请差五品官行事。”从之。其年十月二十七日,中书门下奏:“太微宫、太庙、南郊坛,宰臣行事宿斋,百官皆入白事。伏以奉命行事,精诚斋宿,既遍见于朝官,涉不虔于祠祭。今后宰臣行事,文武两班,望令并不得到宿斋处者。”奉敕:“宜依。”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今后宰臣致斋内,请不押班,不知印,不赴内殿起居。或遇国忌,应行事官受誓戒后,并宜不赴行香拜,不奏覆刑杀公事,及大祠致斋内请不开宴。”从之。
长兴二年五月,尚书左丞崔居俭奏:“大祠、中祠差官行事,皇帝虽不与祭,其日亦不视朝。伏见车驾其日或出,于礼不便。今后请每遇大祠、中祠,车驾不出。”从之。
四年二月,太常博士路航奏:“比来小祠已上,公卿皆著祭服行事。近日惟郊庙、太微宫具祭服,五郊迎气日月诸祠,并祇常服行事,兼本司执事人等,皆著随身衣装,狼籍鞋屦,便随公卿升降于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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