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学指南卷之五
肉 刑
(余死罪附)
杀 戮也。神农氏杀诸侯夙沙氏。
戮 杀也。黄帝擒戮蚩尤。
剐 古瓦切。谓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禄山反,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剐之。
凌迟 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
支解 《汉纪》注:谓截其四肢也。
醢 葅其骨肉也。商纣醢九侯。
烹 鼎镬之刑也。齐哀公烹于周。
诛 《释名》曰:“罪及余人曰诛。”帝尧诛三苗君。
族诛 平除其族也。商纣有诛及九族之条。
赤族 《汉书》注曰:“流血赤其族”。颜师古曰:“见诛杀者必流血,故曰赤族。”
诛夷 《赋释》曰:“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周刑。
爰及五属 谓刑及五服之亲也。汉灵帝党锢五属。
典 没罪过也。
具五刑 汉令曰:“黥、劓、斩趾、枭首、殖骨,曰具五刑。”秦法。
五虐 蚩尤性酷毒,作五虐之刑。谓车裂等类。
车裂 杀而分尸也。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
分尸 支解其体也。汉分王莽尸。
凿颠 谓刃凿人脑顶也。秦商鞅法。
炮烙 商纣造熨斗、火坑之刑。
抽胁 谓抽人胁肋之类。秦商鞅法。
枭 斩首悬于木上也。汉枭彭越之首。
腰斩 以刃断腰也。秦腰斩李斯。
剿 劳师诛杀也。《书》曰大用剿绝其命。
轘 《左传》注:“车裂曰轘。”
弃市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弃市,秦法。
傌 音骂。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
肆 《文选》注:“杀人陈其尸也。”
斫 斩击也。蜀张飞欲斫严颜首。
炙 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艾。
扑 以囊盛人而杀。秦法。
脯 杀人以肉为乾。商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也。李克用锯孙揆。
僇 音溜,戮也。秦法。
捣 几舂也。梁侯景以犯法者捣杀之。
坑 陷也。秦白起诈坑赵降卒。
剭 汉诛大臣于屋南下,谓不露天也。
横分 颜师古曰身首分离也。
刭 《文选》注:“以刀割曰刭”。
格 击死也。汉蔡遵格杀舍中儿。
拉 摧折也。宋武帝拉杀诸葛长民。
天 暌卦,《释文》:“刺凿其额曰天。”
抵死 《汉?文纪》:“细民之愚,无知抵死。”颜师古曰:“抵,触也,亦至也。”
沉命 应劭曰:“沉,没也,没其命也。”
斧质 《项籍传》:“身伏斧质。”颜师古曰:“质,鍖也。古者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鍖,竹林反切。
首级 秦法,斩首一者进爵一级,故曰首级。
殊死 汉律,斩刑也。
钳灼 《江充传》:“烧铁钳灼强服之。”
剥皮 《后晋纪》注:“刻割也。”
瘐 汉注:“囚以饥寒死曰瘐。”
累 《扬雄传》注:“诸不以罪死曰累。”
杂 刑
腐 宫刑也。谓丈夫割去势,不能复生子,犹如腐木不生实也。
三族 秦文公法有三族罪,谓父母、兄弟、妻子,或曰父族、母族、妻族。
髡钳 谓去犯人发,以铁束项也。《周礼》注云:“货财积于隐处,使髡者守之。”
奴属 周时为奴者,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谓治城隍也;女子入于舂槁,谓作米也。凡有爵,及年七十以上,未龀者,皆不为奴。
挞 击也。《周礼》曰挞其怠慢。
加杖 谓犯徒役,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决放。
刑措 措,罚具也。谓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
令众 即刑措也。
薰胥 晋灼曰:“从人得罪,相坐之刑。”若今之于连人也。
<杀米> 音蔡。流放罪人曰<杀米>。周法也。
魑魅 老物精也。王莽复井田,非其议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籍没 谓断没家私也。隋制。
抄劄 即籍没也。
鬼薪 汉令役人取薪给宗庙,三岁刑。
谪运 梁徒役也。男子谪运,女子质作。
配役 宋文面流刑。今带镣居作。
白粲 汉令役人坐择粲,使之上。三岁刑也。
顾山钱 汉妇人犯罪,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役也。
城旦舂 汉法:旦者,男子旦起治城;舂者,妇人舂作米也。
编管 宋法:不文面而流者,谓之编管。
抵罪 《汉?高纪》:“伤人及盗抵罪。”服虔曰:“随轻重制法也。”李奇曰:“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颜师古曰:“抵,至也,当也。”
记罪 汉尹翁归为东海太守,凡奸邪罪名各有记籍,吏民皆服也。
断按打奚罪戾 谓断没罪过也。
狱 名(系囚之所也。)
狱 犬者,狗也。《易》曰:“艮,止也。”艮为狗,狗善警吠,止御,故狱字从二犬也。又《释名》曰:“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皋陶所造。
牢 《释名》言:“所在坚牢也。”颜师古曰:“系重囚之处也。”《通鉴》注:“牢,闭也,所以囚有罪。”周文王曰:“幽闭牢阱。”
禁 《周礼》曰刑禁也。又制人之所也。
监房 即禁之异名也。
夏台 又曰均台。夏桀囚汤使于台。
羑里 又曰动止。商纣囚周文王于羑里,在相州邺都。羑音酋。
囹圄 《释名》曰:“囹,领也;圄,御也。领录囚徒禁御也。”周狱名。又曰幽圉。
圜土 周成王狱城也。筑其墙,表其圜形,以教民也。又名圜墙。
圜扉 即圜土也。所以拘非,故从非。
棘木 《易》:“系用徽纆,寘于丛棘。”《周礼》注:“树棘者,取其赤心而外刺也。”
狴豻 豻,胡犬也,为能守,故以狱为豻。《诗》云:“宜岸宜狱。”《家语》曰:“狱牢曰狴。”汉(序)[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
虎穴 《汉?尹赏传》曰地牢酷处谓之“虎穴”。
黄沙 晋武帝置狱,名曰黄沙。
狱市 汉曹参曰以狱市为寄。
深室 《左传》谓囚室曰深室。
隐室 秦始皇隐宫徒七十余万人于室,又曰隐宫。
请室 《汉?贾谊传》:“造请罪之室。”
居室 《汉?灌夫传》曰:“系居室。”
蚕室 汉犯宫刑者,下蚕室,谓取其温密也。
颂系 《汉书》注:“颂者,密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而不入狴豻也。颜师古曰“不桎梏”,即今之监于吏舍取问者。颂,音容。
狱 具
桎梏 木在手曰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木在足曰桎,足械也,所以质地。黄帝所置。
拲 音拱。《刑统赋[释]》注:“两手同一械曰拲。”
杻 即梏也,转手貌也。宋金定制。
镣 即带链镰刀也,形象锲而无柄,连链于足,以限役囚步也。辽制有锁无镣。金章宗始定镣连镮,重三斤。
钳釱 《汉?陈咸传》:“私解脱钳釱。”颜师古曰:“钳在颈,釱在足,皆以铁为之。”钳,其炎切。釱音第 。
械系 桎梏也,汉高帝擒韩信,械系归洛阳。
露车 陈制: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拲手。
槛车 载囚之车也。 又曰箯舆,以板四周,无所通见。谓极刑也。汉贯高槛车送长安。
枷 较也,交木为之。始自后魏。唐宋以来,方定三等斤重也。
桁杨 《庄子》注曰:枷夹其颈曰桁杨。
锁 汉之铁锒铛也。金始制其丈尺。
锢身 重系也。始于周,宋以盘枷代之也。缿□□角 项同也。汉赵广汉置,以投书。宋添钳锁,改为狱具。
盗械 汉法,以罪著械者,称为盗械。
胥靡 胥,相也;靡,随也。又曰靡系。汉以徒囚联系,使相随而服役,即今之伴锁也。
三杖 谓笞杖讯也。始于汉文,历代大小不同,至金始定三等之制也。
棰楚 杖曰棰,荆曰楚。
敲朴 短杖曰敲,杖击曰朴。
孟青 唐侯思止谓决囚大杖曰“孟青”。
槚楚 《初学记》曰:“山槚曰荆,杖曰楚。”谓收罪人之威也。
缧绁 又曰累绁。黑索曰缧,拘挛曰绁。颜师古曰:“缧,系也;绁,长绳也。”
徽缠 三股绳曰徽,二股绳曰缠。
区□□刀 刑人之刀也。汉虞诩曰:“宁伏区□□刀。”
僭指、腿夹 宋岭南用,今仍存。
脑箍、脚夹、麻棍 今用拷囚。
加 刑
三木 头首手足枷系也。汉曰三木囊头。
木人 锁伴罪人也。今禁矣。
五毒 汉陆续坐狱,身被五毒,谓械、桎、梏、绳、锁也。
反接 汉樊哙受诏反接,谓反缚双手也。
面缚 谓缚手于后,而止见其面也。
系缚 贾谊曰用长绳系囚也。
榜笞 上音彭。《张耳传》:“吏榜笞数千。”谓捶击也。
拷掠 汉法,谓榜笞而问也。
跪芒 宋岭南用,今禁矣。
疻痏 上音侈,下音鲔。应劭曰:以杖手击人,[剥其]皮肤,肿起而无创瘢者,谓之疻痏。
狱持、宿囚 唐酷吏以囚泥耳笼头,枷研楔(先结切)毂(许角切),摺胁签爪,悬发薰耳,号曰狱持。节食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名曰宿囚。
罗织 唐酷吏网罗无辜,将囚倒悬石缒,以醋灌鼻,铁圈束首,火瓮铁笼,逼追服罪,此等之名皆曰罗织,谓本罪之外非理凌虐也。
絣 谓以绳绑缚也。
扒 谓控首也。
吊 谓绳束也。
拷 谓掠问也。
听 讼
五听 《礼》云:“民之狱讼,以情求之,其听有五。”
辞听 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乱也。
色听 谓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赤也。
气听 谓观其气息不直,则惴战也。
耳听 谓观其所聆不直,则惑疑也。
目听 谓观其眸视不直,则眊然不明也。
两造 《礼》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注:“百矢为一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不入矢者,则自服不达也。”
两剂 《礼》云:“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然后听。”注云:“金三十斤为钧,必入金者,取其刚而不变也。”
三刺 《礼》云杀也。以三讯而定罪,若众言可杀则杀,可宥则宥也。一曰讯群臣,谓先问卿大夫也;二曰讯群吏,谓次问府吏胥徒也;三曰讯万民,谓然后问万民也。
五 父
亲 谓生我身之父也。
养 谓继立我之父。遗抱者同。
继 谓父亡母再醮者。
义 谓受恩宠结拜之类。
师 谓受业之师也。
十 母
亲 谓亲生我身者。
出 谓生我之身,为父离异者。
嫁 谓亲母因父亡改适者。
庶 谓母非正室而生我者。
嫡 谓我以妾所生,故以父正室曰嫡。
继 亲母已亡,父再娶者。
慈 谓妾无子,及妾子之无母,而父命为母者。
养 谓出继他人为子者。
乳 谓曾乳哺我身者。
诸 谓伯叔母之类通称。
老幼疾病
襁褓 谓一岁二岁小儿衣也。又曰小儿。绷曰襁,藉曰褓。
黄悼 三岁曰黄,七岁曰悼,谓怜爱其幼也。
龆龀 上音条,下音衬。女子八岁毁齿曰龆,男子七岁毁齿曰龀。
幼笄 男子十五曰幼,年尚少也。女子十五曰笄,妇人之簪也。
称中 男子十六岁称中。
成丁 男子十七岁出幼,二十已上成丁,谓可以力役也。
弱冠 男子二十岁曰弱冠,谓弱其事也。
壮强 男子三十岁曰壮,有室也。四十岁曰强,而仕也。
艾耆 五十曰艾,谓容颜苍色也。六十曰耆,言至老境无从力役也。
老耋 下徒结切。七十曰老,蒿也,谓年高而言乱也。八十曰耋,铁也,谓皮肤变色如铁黑。
称耄 《曲礼》曰:“八十九十曰耄。”谓惛忘也。
期颐 百岁也。期,犹要也;颐,养也。谓不知衣服食味,孝子当致养而已。
疾病 终身之恙。药石难疗者谓之疾,偶有所苦曰病。
膏肓 心下曰膏,鬲下曰肓。
药石 团散曰药,针砭曰石。
药饵 攻疾之物曰药,可以服食曰饵。
诊视 切脉曰诊,察色曰视。
平复 体安曰平,还元曰视。
痊可 谓病除也。
残疾 谓一目盲,二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久漏下,重大瘿肿也。
废疾 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疾者。
笃疾 哑疾、癫狂、二肢折,双目盲之类。
五 服(五服者,象天有五星,地有五岳,阴阳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丧服有五名也。盖服者,言死者既丧,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
三年 实二十七个月。盖得三年之气一开,天道终也。有二等。
斩缞 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甚之义。
齐缞 裳粗缉而剪裁成也。
期年 实一十二个月,谓应天道之四时,如物有终始也。有二等。
杖期 男子服用竹,妇人服用桐。
不杖期 谓服不用杖也。
大功九月 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
小功五月 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
缌麻三月 服之轻者曰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
袒免 无服之亲也。《礼》注云:“谓不服布而裳袒。”谓有帻帽之状也。
三 殇(《说文》曰:未成人而死曰殇。男子已娶,女子已嫁,皆不为殇。)
长殇 十九岁至十六岁,其服九月止三月。
中殇 十五岁至十二岁,其服七月止三月。
下殇 十二岁至八岁,其服五月止三月。
服 制
正服 谓正先祖之体,本族之服也。
义服 谓元非本族,因义共处者。如壻服妻之父母,缌麻之类。
加服 谓本服轻而加之于重也。如嫡孙承祖之类。
降服 谓合服重而从轻也。如男出继,女适人,母被出之类。
报服 谓尊卑互相报服也。
亲 姻
宗族 同姓曰宗,同枝曰族。
考妣 《曲礼》曰:“生曰父母,死曰考妣。”考者,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于考也。
祖宗 《说文》曰:始曰祖,尊曰宗。故礼有大宗,小宗,谓相继为主也。
昭穆 《鲁语》曰:“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书》云:“父曰昭,子曰穆。”
箕裘 谓承祖父之业者。《礼》云:良弓之子,必学为箕;良冶之子,必学为裘。
兄弟 《释名》曰:兄,况也;弟,悌也。
诸孙 内孙七等:一曰孙;二曰曾孙,谓犹重也;三曰玄孙,言亲属微昧也;四曰来孙,言犹往来也;五曰晜孙,音昆,言晜后也;六曰仍孙,谓仍重也;七曰云孙,言其无服如浮云轻远也。外孙三等:一曰外孙,谓女之子也;二曰离孙,谓外甥之子也;三曰归孙,谓女子兄弟之孙也。
妻妾 《曲礼》曰:“妻者,齐也,齐其夫之体者。”篇注:“妾者,接也。因得接见于君子。”谓虽接阴阳之道,终不继祖先祭享也。
姊妹 《释名》曰:姊者,恣也;妹者,末也。
妯娌 即姊姒也。幼妇呼长妇曰妯,长妇呼幼妇曰娌。
舅姑 即公婆也。舅者、旧也;姑者、故也。谓尊称也。
姑姨 《尔雅》曰:父之姊妹曰姑,妻之姊妹同出曰姨。同出谓已嫁也。
舅甥 舅之言旧也,尊长之称。《诗》云:“我送舅氏。”《左传》注:“姊妹之子曰甥。”谓舅犹生也
夫妇 以道扶接曰夫,以礼屈服曰妇。又妇字从女从帚,谓奉箕帚洒扫也。
三从 谓妇人有三从之称也。在家幼时从父兄,出嫁则从夫,夫死则从子也。
四德 谓妇人有四德也。一曰远和邻里,二曰近睦六亲,三曰上孝舅姑,四曰下敬子孙也。
赘壻 犹人身体之有肬赘也。《秦纪》:“家贫子壮则出赘。”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接脚夫 谓以异姓继寡妇者。
婚姻 妇之父母曰婚,婿之父母曰姻。《说文》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白虎通》曰:“妇人因人而成,故曰姻。”
姻亚 两婚相谓曰亚。《诗》云:“琐琐姻亚。”言亚者,谓一人取姊一人取妹,相亚次也。
亲戚 《释名》曰:父党曰亲,母党曰戚。
亲眷 服属曰亲,亲属曰眷。
亲疎 有服曰亲,无服曰疏。又相近曰亲,相远曰疎。
瓜葛 谓瓜葛藤蔓,喻亲戚绵延也。
伉俪 相敌曰伉,相配曰俪。
户 婚
同居 谓同财共居者。
异居 谓各别而居者。
本生 谓本枝父母也。
本宗 谓抚立异姓子女,后弃还其本生者。
还俗 谓僧道犯罪归宗者。
归俗 谓僧道无罪,自愿归宗也。
近亲尊长 谓本家亲堂伯叔兄也。
本宗尊长 谓同宗异居诸族之长也。
脱户 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全家并不附籍,谓之脱户。
漏口 户有数口,止报一二,规免课役,谓之漏口。
别籍异财 谓祖父母、父母在堂,而子孙另居营业者。
义绝 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苟违正道是名义绝。
七出 妇人所犯而出之:一曰无子,谓绝世也;二曰淫泆,谓乱族也;三曰不事舅姑,谓逆德也;四曰口舌,谓乱亲也;五曰盗窃,谓反义也;六曰妒忌,谓乱家也;七曰恶疾,谓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
三不去 妇人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一,曾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有此三者,难以离之。
良贱为婚 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岂宜配合。苟有所犯,离之正之。
违律为婚 依法不许违律,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
本房 谓一家之内,伯、叔、兄、弟数房同居,除己身父母、妻、子孙及妇为本房外,其伯叔之类皆非也。
本家 一家之内,不分本房、别房,但同居者皆是,异姓者非。
绍业 谓承继其产业也。
复业 蜀先主定成都,法正谏曰:“民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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