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一
“曲”云者,如山一曲、水一曲之曲,非一方一隅之谓也。从纵上说,不从方上说。斯道之流行者不息,而曲者据得现前一段田地,亦其全体流行之一截也。
总缘此指诚而言,固不可以仁义之一端代之。“致曲”而“曲能有诚”,此等天资,与乍见孺子入井而恻隐之今人,自不一格。彼特一念之善,发于不知不觉之际,恍惚灵动,而非有无妄之可据。其于未见孺子之前,孺子见已之余,犹夫人之不仁也。若此之“曲”,则大概皆循义理而行,特不能于痛痒关心之处,亲切警惺,如固有之。唯此一“曲”,则实有之而无妄,苟能所择皆善,则所信益弘,而无有不诚,遂俾形、著、明、动、变、化之效,无不捷得,足以知非乍见孺子入井之心所可几也。程、朱之言,特借以显“曲”为全体尽露之一节,而以扩充尽“致”字之义,非谓四端之即为“曲”也。
小注“既是四端,安得谓之曲”一问,问者先不晓了。朱子亦但就其问处答,故不可据为典要。若朱子“须于事上论,不当于人上论”之说,斯为近之。曲者,独于一事上灌注得者诚亲切。其实此诚,元是万行共载的。则养繇基之于射,亦是诚之全体见于一曲,其事小则其所诚者亦小耳。程子引喻,亦未为过。但所云“用志不分”,则属乎好学力行而非诚耳。
诚者,周流乎万事万物,而一有则全真无二者也。一念之诚,一事之诚,即全体之诚;直至尽性合天,更无增加。与见孺子入井之心,有端而无仁之大用者不同。非犹夫四端为一星之火,涓涓之水也。
抑四端如人之有四体,手自手而足自足。诚如人之有心,无定在而无在非其定在也。故一事一念,原该全体,致之即充,而不待于取譬以旁通。则或问“悉有众善”之说,亦从此而生,特未为之靠定“诚”字,不免有所窒碍,如四端之说者。盖恻隐与羞恶殊心,余二亦尔。故可目言之为四,并列之为端。诚则同归而行乎殊涂,一致而被乎千虑,虽其一曲,亦无有可分派而并立也。唯察乎“曲”之为“曲”,则众说纷纭,不辨而自定矣。
二
黄氏“物格知至之后,致曲与固执并行”之说,甚为有功于圣学;似与龟山学、问、思、辨、笃行之说,相为异同。
乃所谓笃行者,元有二义。一事之已行者,专力以造其极,此以执为笃也。众事之待行者,推广而皆尽其理,此以致为笃也。故曰“行之弗笃弗措”,与上言“弗知”、“弗能 ”、“弗得”不同。行但期于笃,而不可云行之弗成弗措,初非以一行之成为止境也。“致曲”二字,收拾尽“诚之者”一大段工夫。学、问、思、辨者,“致”前之功也。非博、审、慎、明,则曲无以致。一曲能诚,则既不患其执之不固,而唯是致之宜弘也。至于能致,则其执一曲而能固者不待言,而其用力于学、问、思、辨之深,亦可见矣。则黄氏之说以著夫择善以后之功而析为二;二者皆笃行事。龟山之旨,则以包乎固执之前而统其成也;又在读者之善通尔。
三
在己为“形”,被物为“著”,己之感物曰“动”,物之应感曰“变”。六“则”字皆为急辞,而“形则著、动则变”二层,尤是一串事。如瞽瞍允若,“化”也,非但“变” 也;瞽瞍底豫,则“变”也。舜之感瞍而生其豫者“动”也,瞍因自豫悦而忘其顽者“变” 也。起念为“动”,其几在动之者,而彼未能自主。成念为“变”,变其未动以前之心,而得善于己矣。
四
“形”兼言、行、动而言。“著”则人闻其言而知其为善言,见其行与动而知其为善行善动。“明”则言为法,行为则,动为道,与天下共明斯道矣。此“明”字与“明则诚矣 ”“明”字大异,而与“自诚明”“明”字亦无甚分。
所谓“光辉”者,教之行于天下后世者也。天下后世之道大明于己之谓光,君子之道及于天下后世之谓辉。光如日月轮郭里的赤光白光,辉则其芒耀之自天而下属于地中闲的晖焰。“明”字与“光辉”字自别。茹者之谓明,吐者之谓光。此言及物之光辉而云明者,言物之所资以为明,己之所施物以明者也。如日之光辉,令目与镜得之以为明,故“明则动” 分己与物处,虽是一大界限,而亦以“则”字急承之。
五
章句所谓“诚能动物”者,在孟子但就治民、获上、顺亲、信友而言。实则孟子所言,行也,而未及于教也。此言“明则动”者,包括甚大,兼行之所感与教之所启而统言之。曰 “著”、曰“明”,则有制礼、作乐、详刑、勅政之事矣。若无位之君子,则有道足兴,闻风而起,皆其动物之效。愚所举瞽瞍底豫,亦聊指一端,以发字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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