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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二 熙寧五年(壬子,1072)

  起神宗熙寧五年四月盡其月

  夏四月庚戌朔,詔殿前司馬步諸軍,令巡教使臣春秋分行校試,射親人等第給銀楪,及令兵房檢詳官置簿考校,以多少定殿最取旨。舊制諸軍教閱,每指揮給一兩銀楪一,射中共分之,所得既微,無以激勸,故命徧賜以鼓舞之,且定殿最。新紀云:立殿前馬步軍春秋校試殿最法。

  辛亥,光祿寺丞、樞密院宣敕庫檢用條例官杜純往秦州推勘王韶公事,上召對遣行。

  壬子,詔三司出紬絹百萬付陝西四路經略司變易以備邊用。上謂王安石曰:「欲專用此借助熟戶弓箭手。」安石曰:「如此甚善。」馮京曰:「熟戶貧,多與恐凶年難償。」安石曰:「此事在人措置耳。今五歲即收息一倍,以其息專賑濟凶年,凶年可使熟戶常保其土田【一】,不為大姓兼并,又懷服朝廷恩德,此極無害而有利。」上以為然。

  又詔環慶路勾當公事、度支判官張穆之根究陝西去歲糴買糧草比三司元支撥數少錢二百七十二萬餘緡因依,及鹽池去年虧價錢五十五萬餘緡,令轉運司及制置解鹽司具析以聞。上曰:「鹽酒之法既未可弛,即須嚴禁。」王安石曰:「陛下雖致治如唐、虞時,鹽酒法亦不須弛。若欲推利與民,政須厚農而已【二】。末作不禁,更能害農,非堯、舜之政也。」

  王安石又為上言:「邊事尋當帖息,正宜討論大計,如疆埸尺寸之地,不足校計,要當有以兼制夷狄,乃稱天所以畀付陛下之意【三】。今中國地廣民眾,無纖芥之患,四夷皆衰弱。陛下聰明齊聖,憂勤恭儉,欲調一天下兼制夷狄,極不難,要討論大計而已。」上曰:「誠如此。夷狄非難兼制,但朝廷事未成次第,今欲收功于夷狄,即糧不足,兵亦不足,又無將帥。」安石曰:「此皆非方今之患也。陛下誠思柴世宗及太祖時,邊鄙兵孰多于今,糧孰多于今?今糧不足,但以未急故耳;若急須糧,多轉錢帛厚價收糴,何患糧不足。募兵既多,百姓又極眾,如何卻患兵少?自古興王,皆起于窮困寡弱之中而能為富彊眾大,若待富彊眾大然後可以有為,即古無興王矣。方今之患,非兵糧少,亦非無將帥也。若陛下能考核事情,使君子甘自竭力,小人革面不敢為欺,即陛下無為而不成【四】,調一天下兼制夷狄,何難之有!」上大悅。三月四日并此月二十二日西邊事可考。

  先是,中書言:「準治平四年閏三月敕,遷僖祖廟主藏之夾室。臣等聞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商、周之王,斷自契、稷;自稷以下者非絕嚳以上而遺之,以其自有本統承之故也。若夫尊卑之位,先後之序,則子孫雖齊聖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竊以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契、稷疑無以異。今毀其廟而藏其主夾室,替祖考之尊而下附。于子孫,殆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存之義【五】,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于經乃無成憲,因情制禮,實在聖時。伏惟皇帝陛下仁孝聰明,紹天稽古,動容周旋,惟道之從,宗祏重事所宜博考。乞以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詔答曰:「廟祧之序,蓋有典彞,所以上承先王、下法後世。朕嗣宅大統,獲奉宗祀,而世次遷毀,禮或未安。討論經常,屬我哲輔,于以佐朕不逮,而仰承祖宗追孝之心,朕覽之矍然,敢不祗服,宜依所請施行。」中書以二月八日戊子奏,詔以四月三日壬子答,今并附壬子日。朱本、新本于十一月二十三日戊辰始載此奏及詔,雖穿聯作一處易于檢閱,緣其間如趙彥若建議乃特出,卻難理會,故仍用編年以事繫日之法,先著此。六年正月七日辛亥舊紀書:中書言「萬物本乎天」至「事亡如存之義」,即云奉僖祖為太廟始祖,遷順祖藏夾室,孟春祀感生帝【六】,以僖祖配。按中書所言,乃五年三月八日戊子,不應載六年正月七日辛亥,新紀已削去中書所言,文亦不備,今並參考月日別書之。

  甲寅,閱諸軍轉員凡三日。

  乙卯,遼主遣歸州觀察使耶律適、衛尉少卿張藹,其母遣安遠軍節度使蕭利民、太常少卿王經,來賀同天節。

  知鄧州、觀文殿學士、吏部侍郎韓絳知許州。絳十上章,乞歸田里守墳壟,王安石亦為之言,故有是命。慶州駐泊都監、供奉官馮倜為閤門祗候,以慶州兵亂,倜城守有功故也。日錄三月二十五日云:倜諭卻欲叛之兵,與實錄所稱稍不同,今從實錄。都官郎中梁彥明權發遣開封府判官,比部員外郎沈希顏、都官員外郎劉明遠各陞一任,彥明等首議行倉法故也。兵部郎中、集賢校理王瓘,刑部郎中、祕閣校理李綖,刑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陸經,并同判太常寺,仍給三司判官俸。要考給省判俸因依,不然當削去。

  丙辰,上批:「前日議置市易務,魏繼宗文字可檢取進入。」朱本云別無因依,止是取索,不須載。今依新本復存之。繼宗已是三月二十六日。

  己未,權發遣延州趙卨,乞差通判范子儀及機宜官魏璋、左文通等根括閑田及提舉招置弓箭手,從之。先是,卨管勾本路機宜文字,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唐宰相婁師德嘗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歲收六十餘萬石。今陝西雖有曠土,而未嘗耕種,朝廷屯戍不可徹,而遠方有輸納之勤。願以閑田募民耕種,以紓西顧之憂。」詔以其事下經略安撫使郭逵,逵言:「今懷寧新得地百里,已募漢蕃戶使為弓箭手,實無閑田以募耕者。」至是,卨復乞根括焉。御集二十一卷:熙寧五年三月十六日,進呈卨奏,寢之【七】,今乃施行。食貨志云:卨又言之,遂檢括得地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十指揮。詔遷卨官,加賜金帛。按志所云,必自有月日,姑附此。志又云:凡言實邊者,營田本趙卨,官莊本霍翔。翔事在十年二月六日。

  庚申,河北緣邊安撫司言:「北人漁于界河及奪界河西船,并射傷兵級,雖已指揮都同巡檢以便婉順止約【八】,慮彼國不知邊臣不顧歡好,信縱小民,漸開邊隙。」詔同天節送伴使晁端彥等諭北使以朝廷務敦信誓,未嘗先起事端,請聞之本朝,嚴加約束。

  癸亥,閤門言:「都司使已下揭貼班簿,舊止一冊,乞分東西班各作一冊。」從之。

  丙寅,天章閣待制馬仲甫詳定除放欠負。

  先是,權陝西都轉運使謝景溫言:「昨賜緣邊諸軍見錢,而邠州訓練【九】卒五千人同在一處,獨不與,于理未均。」詔緣邊諸路後有似此權添軍馬,候合降宣與諸路特支錢日取旨。

  三班借職、管勾涇原路經略司文字楊寘為樞密院書令史【一○】。初,上以樞密諸房案牘煩委,胥吏皆父兄保任,多不得人,因命都承旨李評立法,參補流外選人、三班使臣。初以莫淵、陳宗道隸刑房掌法令,至是,又以寘邊吏習事,使隸河西房。

  詔趙卨于綏德城界相度,要便有水泉處修置堡寨。先是,卨欲乘夏人不意,占據生地築堡寨,上問執政如何,僉以為卨不肯妄作,宜從所乞。王安石曰:「今若要與夏人絕,即明絕之,要與和,即須守信誓。既約彼商量地界,遽出不意占據生地,非計也。兼我所以待夷狄不在數里地,此數里地不計有無。」上曰:「朕亦疑此計未善。」因令卨具析利害以聞。此據三月十九日錄。卨請築堡寨于界內,乃降是詔。安石又曰:「今陝西一路即戶口可敵一夏國,以四夏國之眾當一夏國,又以天下財力助之,其勢欲掃除亦宜甚易,然終不能使夏國畏服,以其君臣強武。今其君幼弱,其臣不過親暱闒冗之人,然而終不能兼制彼者,必有以也,將帥未肯出智力為陛下任事,雖欲出智力任事,亦恐未敢得志。」上曰:「有智力人誠少。」安石曰:「有智力人豈在多?但人人竭心以奉朝廷號令。所與議出號令者,亦豈在多人?但要好惡是非分曉耳。」

  樞密副使蔡挺言:「近撥併就糧諸軍,其閒甚有溢額軍員,乞下殿前馬步軍、諸路總管司,依職次撥併,一般軍分一州,內撥填不足願就鄰州安排者聽。」從之。

  王韶言:「招納洮、河、武勝軍一帶蕃部鄂特凌等千餘人,乞補都虞候、指揮使等職名,仍第給俸。」從之。

  詔著作佐郎、新陝西轉運勾當公事陳大順罰銅六斤,衝替,坐被鞫報上不實遇降故也。祝諮再劾大順等,具得其語言曲折。李定亦坐報上不實罰銅五斤,放罪。王安石力為定辨,數謂定初對樞密院時,固云證佐具在,而樞密誣之,定不當坐,乃詔免定罰。又詔御史臺前勘官姚原古治獄鹵莽,雖去官,下淮南轉運司劾罪以聞。原古又見十月癸未。

  丁卯,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同知審官西院張琥復知諫院、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制勘院言琥以諫官論事無罪可劾故也。二月癸丑罷職。

  詔以諸班直轉員,樞密院承旨以下賜錢有差,檢用官不與,以士人不可同胥吏故也。

  詔趙卨候分畫地界畢繳納先許便宜行事指揮。初,陝西、河東帥臣,惟郭逵、趙卨嘗請以便宜行事。既而上以諸路邊事經略使自當隨宜措置,又疆事漸寧,故罷之。

  祕書丞、祕閣校理章惇押伴西人,不赴驛宿,特罰銅八斤,放罪。此據密記。

  庚午,鑄諸路走馬承受銅朱記【一一】給之,仍收所授奉使印。故事,諸路走馬承受書銜皆曰「某路都總管司走馬承受公事」,而任職者惡有所隸屬,故於銜位中陰去「都總管司」字,冀擅其權。至是,始釐正之,仍鑄為銅朱記。

  西京左藏庫副使、知利州周永懿貪暴不法,轉運副使鮮于侁得其贓狀,即遣吏就御史張商英言:「永懿在任時,轉運使李瑜、提點刑獄周約交章薦舉,永懿倚瑜、約之助,故鬻獄納賄,無所忌憚,不可不治。」詔候永懿案到取旨。後,永懿編管衡州,瑜、約及同提點刑獄羅居中皆坐奪一官。瑜、約、居中奪官,會要在閏七月三日,今附見于此。瑜,四年十月九日緣役法亦當罷官,即復如故。

  辛未,都大提舉修塞北京第五埽決河、入內副都知張茂則等言:「已塞第五埽,令河入新開二股河【一二】。」詔賜茂則已下御筵于大名府,仍命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宋敏求就決河致祭。新、舊紀並書辛未塞北京決河。

  王安石白上曰:「程昉舉官最不敢妄舉,如霍舜與王鑒,此兩人皆了事,其他所舉亦皆了事人。昉若不如此,即壞所幹河事。然讒者以為昉所舉有私。昉了河事,內則執政大臣,外則方鎮大臣,表裏攻毀非一端,以為人食生米,又以為無地可安置物料。黨助內外大臣之人,又交口謗毀,伺其過失。轉運使即不肯應副買梢草,又以為無地安置物料,都水監李立之又多端沮其所須物料,差兵士,前後申請至于六七,僅能差得。觀眾人窺伺陷害如此,如昉有罪,豈為眾人所容?讒者乃謂昉倚賴臣聽信故橫。陛下以為人所以攻昉者何也?乃多以臣故。今臣有罪,固不能自蔽【一三】,況如昉者乎?陛下每事欲平施,臣觀近日差遣,極有用干請舉非其人者,臣每所切歎,然誰為陛下言其情者?作為姦私之人,即陛下初未嘗知;忠力寡助之人,反為人百端攻沮。陛下但見忠力之人為人所譖毀,即欲案其罪,如此誰肯為忠力者?臣竊謂苟為忠力,雖有罪當見寬恕,況又無罪,陛下恐須深察。」上以為然,且曰:「近日革面者亦已多。」安石曰:「陛下能以道揆事,則豈患人不革面?若陛下未能以道揆事,即未革面之人日夕窺伺聖心,乘隙罅為姦私,臣不能保其不亂政也。陛下於刑名、度數、簿書叢脞之事,可謂悉矣,然人主所務在于明道術,以應人情無方之變,刑名、度數、簿書之間,不足以了此。」上曰:「任人固宜責成。」

  他日,安石又為上言:「昉前在府界提轄淤田,救護孔固灣斗門實有勞。下至濠寨,後皆蒙恩賜,惟昉略無賜予。陛下方更問第五埽河決,何故不收坐昉?此事中書所知,不須更下河北,緣小人方以為中書庇護昉,故更下河北勘會,朝廷施行政事如此,但恐人未肯趨赴功實。」上笑曰:「程昉誠得氣力,然作事過當,宜少沮抑。近李若愚病,卻奏舉內臣陳舜臣替李若愚管勾唐泊。」安石曰:「如此事誠為僭越,非是蔽欺陛下聰明,于國事有何所害?至于挾姦為邪,內外交結,蔽欺陛下聰明,陛下不寤者,乃當深懲。漢元帝、唐文宗所以危社稷、宗廟,端在此輩也。陛下不能懲此輩,專欲沮昉,未為得計。如昉有罪,自不為眾所容,陛下亦不須深察。」上曰:「昉為韓琦所惡,人惡昉亦多,政自作過不得。」

  詔河北、河東、陝西緣邊諸路各增置鈐轄印二,路分都監印二。初,緣邊兵官皆有印,自康定以來,增置偏裨倍多,皆因用寄納雜印,而姦偽無以檢察,至是始釐正之。

  知慶州王廣淵言:「乞移浪斡、臧嵬等于近裏漢界熟戶部內買地住坐耕種,應遷徙者作三等給修造價錢,仍委經略司計口貸糧,常加存附。」從之。廣淵又言:「浪斡、臧嵬地雖見今耕牧,緣前牒報夏國不曾耕牧,將來必爭。」王安石曰:「夏國奏狀云依見耕牧為界,即理不合爭。」上以為必爭,安石曰:「彼國主幼,用事者防將來歸責,必且爭執,至于甚不得已眾皆欲割棄,然後敢許我,所以紓將來之責。若敢旅拒,即恐無之。朝廷當知此意,即不須汲汲應之。」既而廣淵又言:「浪斡、臧嵬官已買與地,初不曾侵耕西界,惟是宣撫司指揮,後有七十餘戶侵耕生地百餘頃,乞令鮮于師中相度。」文彥博曰:「廣淵作帥,豈可卻推師中相度?」安石曰:「廣淵但恐朝廷不信,故欲朝廷質師中,亦不為避事。」又謂吴充曰:「朝廷亦不須計惜此尺寸地。」充曰:「只恐違卻元降指揮。」安石曰:「若指揮外求索則難,若指揮內自有所裁損,何為不可?」文彥博、馮京及充問蔡挺,挺言:「地已盡耕,向時所買地皆不可種,有名而已。」上曰:「何如?」彥博曰:「必已盡耕,西人地不止百餘頃。」上曰:「蔡挺必知子細。」挺曰:「臣去慶州後,方招到浪斡等,聞官所買地不堪耕,後來盡耕卻蕃人地。」安石曰:「挺亦止傳聞,此事可案驗,令鮮于師中案驗盡耕與不盡耕及所耕頃畝,皆可見詣實。」上曰:「若專要退地,即如何措置臧嵬等?」安石曰:「向來只用二千貫買地,一頃才十貫餘,宜其不好。今若以臧嵬等歸附,務在優撫,即捐數萬貫買地給與【一四】,必不至失所。」僉以為無地可買。上曰:「又恐買卻地,熟戶無以安存。」安石曰:「熟戶亦須自有買賣田地者,官以善價買其地,賣地者不患失所,亦不患無地可買。」上曰:「只恐羌夷性貪,示以弱即轉無厭。」安石曰:「羌夷誠不可狃,然亦計度事勢,若強弱適相當,即狃之更來侵陵無已;若彼方困弱,困弱而示彊,即我稍假借以利,更易為柔服。且邊鄙事須計大勢,即此尺寸地未有所計,彼豈以尺寸地便絕和好【一五】?雖固爭不與,彼亦不過聲言點集為迫脅之計,終未敢便深入也。然此小利恐不須爭。」挺曰:「若相度買地,須候商量界至事定。未定間若彼知買地,即難商量。」上曰:「相度地事,須令經略司密之。」安石曰:「此事不須密,若彼知我買地,必更緩以待我,我若有地可買,自可退地與彼,我若無地可買,可必要彼地,則彼亦知我取之非得已,正恐他路亦有侵地,因此更難商量。」挺以為諸路地與此不同,此地為有數山寨,界至分明,故必爭。安石曰:「陛下初議界至,亦料此處難商量,即知他處與此處不同。」上曰:「廣淵作帥,須專委廣淵計置此事。」安石曰:「按驗地即不須要鮮于師中。」上乃從安石言,令廣淵相度以聞。于是,退地與夏國,改徙臧嵬等,廣淵言慶卒尚反側,未可用,不宜有疆事故也。此事用日錄三月四日、二十六日編修附見【一六】,移臧嵬等後,更須考詳、刪取其要,仍與三月四日鬧訛堡、礓石寨相參。廣淵于四月四日奏臧嵬地事,即與實錄所書鬧訛堡、礓石寨相接,或鬧訛、礓石即是臧嵬地也【一七】。六年七月,臧嵬等投西界,當參考。鮮于師中,去年十二月四日遣立封溝。30辰州團練使致仕郭化言:「臣致仕,例得一子恩,乞依例降資分授子二人。」詔止與一人右班殿直【一八】。舊例奏薦恩,許降資分授,上以為此朝廷特恩,外授非古,且長僥倖,故罷之。

  壬申,詔:「班行換選人,並依奏補出官人試法。選人換班行,須年四十以下,親書家狀,馬射六斗,步射八斗,弩張二石五斗,各十箭中兩箭已上,除流外。進納人及曾犯贓罪并私罪重不許換外,餘並聽之。」

  甲戌,遣入內東頭供奉官李憲往河北緣邊安撫司勾當公事。

  先是,權發遣開封府推官晁端彥言:「雜供庫歲約支九千餘貫,已裁減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庫借錢為本,依古公廨錢及今檢校庫召人借貸出息,卻候儹剩撥還。」詔左藏庫支本錢七萬貫,差同勾當司錄司檢校庫吴安持與本司戶曹孫迪專一置局管勾息錢支給。是日,上批問中書:「昨支左藏庫錢七萬貫與開封府,召人情願借貸,依常平出息,充捕賊賞錢。訪聞本府違法,並不召人情願請領,卻將逐色行人等第配率。」王安石白上:「此臣女壻所領,必無此事,自可令馮京取索文字推究,事極分明,未嘗配率也。」此據會要及御集并日錄。上批乃二十五日也。

  乙亥,祕書丞、集賢校理、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章惇刪修都亭西驛條制。夏人久不朝,故西驛條制重複雜亂,承用者無所適從,至是復修貢,故有是命。

  知雄州張利一言:「北界有七八千騎過拒馬河南兩地共輸北塹等村地分。續令歸信、容成知縣、縣尉領兵至彼,其人馬即過河北,及河北驛內復有人馬約一千餘。」詔安撫司體量因依以聞。容城、歸信縣人戶雖兩屬,而北界前此未嘗遣兵巡邏故也。

  上與王安石言患將帥不一,安石曰:「陛下用心一,則朝廷一,朝廷一乃能一將帥。」上曰:「西事定後,當如何經略?」安石曰:「不過什伍百姓,訓練兵甲,儲積財穀。然大抵要馭將帥,令奉行朝廷政令。」上又言將帥多不奉行朝廷意指,安石曰:「陛下能察忠信、誕謾,不為人蔽欺,即不敢不奉行朝廷意指。今對面為姦罔無所懲,即背面為姦罔復何所忌?于有形狀可尋為讒慝無所忌,即于無形狀可尋為讒慝何所不至?姦罔、讒慝不禁如此,而欲治道起、風俗變,無此理。陛下非不憂勤,非不明察,然事之機要處,知略尚有所不及,此所以大業尚難濟也。陛下欲安民,當以知人為先,知人乃能馭臣,則姦慝自當化為忠良,左右前後多忠良,則陛下何求不得,何欲不成?陛下所宜憂者,左右前後忠良知略之臣少,能開悟陛下聰明者殆未見其人也。」上曰:「求智略過人,誠難得忠良。」安石曰:「欲人臣忠良,在陛下聽察分明而已【一九】。」

  先是,御史張商英言薛向罪,王安石白上曰:「臣于衙前押綱事,每事詢聞,極感向照管無稍留滯,及因商英論奏,向齎文字說辨,乃知所聞非謬。向為三司使,所任已重,又于此事盡力,反見侵辱如此,何由得其心?陛下見商英宜略戒敕。」上曰:「商英意亦無他。」安石曰:「商英雖無他,然如何令薛向堪?臣以為陛下若見薛向,亦宜稍慰藉,令知陛下知其盡力無過。」上以為然。此段據日錄。殊未了了,當考。

  丙子,詔升朝使臣以戰功得減年磨勘者,不候磨勘即與收使,以三班舊院制初有減年者,須再經磨勘乃得用故也。

  入內副都知張茂則等言:「二股河舊有龍女祠,祈禱輒應,乞賜廟額。」詔以「平河」【二○】為額,賜神濟夫人。

  罷樞密院檢用官杜純歸編敕所。先是,諸房條例即檢詳官檢用,及都承旨李評建議,始別置檢用官專主之,而每用例則亦取之諸房,徒使移報往復,益為迂滯,故罷之。三月十七日,純初除樞密院檢用條例官。御集:五年五月六日,又差審官西院主薄胡宗師權檢用官。當考詳。

  相度諸班直、諸軍牧地司言:「乞依勾當官董鉞狀,將侵耕牧地分三等出租。」從之。

  詔知涇州、騏驥使王臨,通判、國子博士卞章,並衝替。章仍與遠小處監當。節度推官蘇惟演、支使崔世賢並勒停。司法參軍眭從周追一任官、勒停。初,涇卒謀為亂,因告變伏誅,而臨等論緣坐骨肉之法,失于刻深故也。後,河北都轉運使【二一】韓縝言:「臨乘慶卒猖獗之後,務在肅遏,未為大過,況臨翦除狂卒之功未加賞錄,乞與除落衝替。」遂以臨為河陽鈐轄。

  先是,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云「兼并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申三司,按置以法」。御批:「減去此條,餘悉可之。」御史劉孝孫言:「于此見陛下寬仁愛民之至。」因言宜約束市易務。王安石曰:「孝孫稱頌此事,以為聖政。臣愚竊謂此乃是聖政之闕。天付陛下九州四海,固將使陛下抑豪彊、伸貧弱,使貧富均受其利,非當有所畏忌不敢也。較固法,是有律已來行用,今但申明所以為均,均無貧,蓋孔子之言,于聖政有何害?陛下不欲行此,此兼并有以窺見陛下于權制豪強有所不敢,故內連近習,外惑言事官,使之騰口也。」上笑曰:「已有律,自可施行,故不須立條。」安石曰:「雖有律未嘗行,又未嘗委官司振舉,須先申明,使兼并知所避。」上曰:「若但設法傾之,即兼并自不能為害。」安石曰:「若不敢明立法令,但設法相傾,即是紙鋪孫家所為。孫乃百姓,制百姓不得,止當如此,豈有天下主亦為孫家所為也?」上又言:「新法行,故油貴。」安石曰:「以理論之,必無此。當是市人未喻耳。」安石退,取市估及油店戶私簿閱視。明日,亟白上曰:「油未嘗增價也。」又言:「茶籠行人狀稱新法便民。牙人有誘人經三司陳訴嘗試官司如何者,不可不斥逐。茶籠行人乃曉此,朝廷豈不可喻此事?」陳瓘論曰:呂嘉問請于律外別立市易較固一條,神考聖訓以為已有律,不須立條。其時劉孝孫稱頌聖訓,曰:「此仁厚愛民之意也。」安石奏曰:「孝孫之言非也,此事正是聖政之闕也。陛下不欲行此,此兼并所以窺見陛下于權制豪強有所不敢,故內連近習,外惑言事官,使之騰口也。」臣竊謂神考不欲于律外立較固之條,可謂仁厚愛民之意,劉孝孫將順聖美不為過也。日錄之內,但為顯揚嘉問【二二】,故不以御批為是,不以孝孫為然。于是,造神考之言曰:「若設法傾之,則兼并不能為害。」又撰對上之詞曰:「若不能明立法令,但設法相傾,即是紙鋪孫家所為。紙鋪孫家為是百姓,制百姓不得,故止如此,豈有為天下主乃止如紙鋪孫家所為?何以謂之人主【二三】!」嗚呼,設法相傾之語,謂之不誣可乎?紙鋪孫家之語,謂之不詆可乎?神考愛民守法而指為闕政,力主嘉問,遂至于侮薄君父,不亦悖乎?

  戊寅,左龍武大將軍、寧州防禦使宗繢為登州防禦使,以上批「相王允弼遺奏,乞推恩諸子,以礙條不行。今已終喪,宗繢其長子,可特遷一官」故也。

  詔:「諸蕃所進物,三司初估例不盡當價,必再估增價,然後支賜。及馬價亦如之。其自今于初估即定實價,并馬價亦以暗添錢就作添賜。」

  是月,廢集州為難江縣,隸巴州。

  勿巡、占城遣使朝貢。

  注 釋

  【一】凶年可使熟戶常保其土田閣本其上有「即」字,較優。

  【二】政須厚農而已閣本「政」作「惟」。

  【三】乃稱天所以畀付陛下之意「陛」原作「陞」,據閣本改。

  【四】即陛下無為而不成活字本同。閣本無「不」字。

  【五】替祖考之尊而下附于子孫殆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存之義「下」原作「不」,「宗」原作「考」,據通考卷九四宗廟考、宋史卷一○六禮志改。

  【六】孟春祀感生帝「春」原作「夏」,據上引通考及宋史卷一○○禮志改。

  【七】寢之「寢」原作「請」,據閣本、活字本改。

  【八】雖已指揮都同巡檢以便婉順止約活字本同,閣本「便」作「理」。

  【九】訓練原作「訓諫」,據閣本改。

  【一○】管勾涇原路經略司文字楊寘為樞密院書令史原脫「涇原路」三字,「史」原作「吏」,據宋會要職官六之七補改。

  【一一】銅朱記「銅朱」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一之一二三乙。下文同。

  【一二】令河入新開二股河「令」原作「全」,據宋會要方域一四之二三改。

  【一三】固不能自蔽「自」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四】即捐數萬貫買地給與「地」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五】彼豈以尺寸地便絕和好「便」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六】此事用日錄三月四日二十六日編修附見閣本作「此是用日錄三月四日,四月三日、二十六日編修附見」。

  【一七】或鬧訛礓石即是臧嵬地也「地」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八】詔止與一人右班殿直「與」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九】在陛下聽察分明而已「聽」原作「聰」,據閣本改。

  【二○】平河閣本、活字本均作「河平」。

  【二一】河北都轉運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改。

  【二二】但為顯揚嘉問「顯」原作「抑」,據宋史全文卷一二、續通鑑卷六九改。

  【二三】何以謂之人主原脫「人」字,據同上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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